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民法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宪法论文
  • 刑法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有关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国际... 正文 2019-11-28 07:35:30

    [有关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国际比较] 什么是平行进口商品

    相关热词搜索:

    有关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国际比较

    有关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国际比较 [摘 要]版权(也即着作权) 商品同其它知识产权商品一样, 存在 着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 rt) 问题。本文拟对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内涵、国际 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及我国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版权商品,平行进口 一、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内涵 举例来说, 如果一个外国的版权所有人通过独占许可协议(合同) 将 其版权转让给我国国内一家公司(A 公司, 版权受让人) , 并指定A 公司制 作的版权商品限于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如果外国的版权所有人又将其版权转让 给第三国的一家公司(B 公司, 也是版权受让人) , 而我国一家进口商(C 公 司) 又将B 公司在第三国制作的版权商品进口到国内市场, 这就构成了版权 商品的平行进口。

    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因为它涉及版权贸易 问题。从贸易角度看, 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作的商品而非假冒的盗版商品, 因此对这种商品的进口不应加禁止;

    但从版权角度看, 受让人享有版权专有权, 而这种专有权又可能包括受让人在某一地域销售的独占权, 因此平行进口损害 了版权受让人的权益, 对平行进口应该加以禁止。由于至今尚没有统辖平行进 口(包括版权商品不是假冒的盗版商品, 而平行进口的产生也并非与版权所有 人毫无关联,因此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 的国际公约, 各国即依据其国内立法 及贸易政策来处理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二、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W 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开宗明 义地指出该协定旨在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 效的保护, 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但对于各 成员国应制订的版权所有人要求海关停止放行、不让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自由流 通的程序, 该协定规定各成员国没有义务将其应用于由版权所有人或经他同意 而投入到另一国市场的进口商品或过境商品。[1] 由于平行进口的版权商品不是 假冒的盗版商品, 而平行进口的产生也并非与版权所有人毫无关联, 因此版权 商品的平行进口被排除在该协定适用范围之外。一些国际公约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 也没有具体地涉及到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而《世界版权公约》仅规定经 许可出版的译本复制品可以输入到另一缔约国并在其境内销售, 但条件是该国 的通用语文与作品的译文是同一种语文, 且该国法律对这种复制品的进口(也 可能是平行进口-笔者注) 销售不予禁止。[2] 可见该公约将版权商品的平行进 口交由各缔约国按其国内法来处理, 这就为各缔约国按照国内法或双边条约乃 至国内贸易政策处理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留下了“空间”。

    对于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在处理方式上, 美国和新加坡是两 个很有代表性的国家。我们以这两个国家为例来说明, 一个国家对版权商品的 平行进口所采取的态度, 不仅与其国内立法, 而且与其推行的贸易政策有着十 分密切的联系。

    1.美国 美国现行《版权法》[3]第106 条第3 款规定版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出售或所有权转移等其它方式向公众发行版权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 专有权。另外, 该法还规定非经版权所有人授权而将在他国取得的某一作品的 复制件或录音制品销售到美国者, 即是对版权所有者所享有的发行复制件或录 音制品的专有权利的侵犯[4].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在美国版权法中, 版权所有 人对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其在美国销售版权作品的复制品的独占权。从这个 角度看, 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是不允许的。但美国《版权法》第106 第1 款又 规定, 尽管有第106 条第3 款的规定, 合法制成的特定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 所有人或者经该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 无须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仍然有权出 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占有权。这意味着美国进口商将在他国 合法制作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进口到美国国内市场是允许的, 显然这又与前述 规则相矛盾。

    美国的判例, 如N intend of American Inc. 诉Elcon Industris Inc 案 ( 1982 年) [5]和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Scorpio Music Distributor Inc. 案(1983 年) [6]都表明,将在他国制作的版权商品进口到美国市场侵犯 了美国版权所有人的权益。因此, 在美国当时的司法实践中, 平行进口仍然被 禁止。但后来, Sebastian International Inc. 诉Consumer Contracts (PTY)L td. 案 (1987 年)[7]的判决结果又表明美国当局对版权商品平行出口的限制没有以往 那样严格, 因为在该案的最后判决中法院认为“不论美国的版权所有人在何地出 售了其版权作品, 他对这种版权作品在美销售的控制权都将用尽”。这种“权利 用尽”(Exhaustion) 即美国版权所有人在美销售版权作品复制品的独占权的丧失意味着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又是许可的。

    总之, 美国至今尚无完善的规则来处理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个案处理的方法。这也说明在某些情况下, 美国当局认为保 护版权比推行自由贸易更重要。

    2.新加坡 新加坡的做法与美国不同。根据新加坡《1987 年版权法》, 版权所有者所享有的独占权不包括其销售的版权商品的独占权[8].但该法第142 条又规定, 一已出版的文学、戏剧或者音乐作品、电影影片或者录音的版权所 有人可以向本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书面提议反对在其提议规定的时间内进口这些 未经许可而制作的作品、电影影片或者录音的复制品;

    任何上述复制品, 如果 为了销售、出租等目的进口到新加坡, 政府应对之扣押或没收。这里存在这样 一个问题:
    若新加坡的版权所有人将其版权转让给国外的受让人, 而国外受让 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合法制作版权商品, 然后新加坡的进口商又将这种商品进口 到新加坡并用于商业目的, 那么这种进口是否需要得到新加坡版权所有人的许 可?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则说明新加坡的版权所有人享有销售独占权, 这显然 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对新加坡进口商及其国内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利的。正缘 于此, 当新加坡高等法院在PP 诉TeohAiNee 案(1994 年) [9]中判定将未经 新加坡版权所有人同意而在他国制作的版权商品进口到新加坡是一种违法行为 时, 国内反响很大。国内消费者及进口商对这一判决持否定态度, 他们认为禁 止版权商品的平行进口将抑制竞争, 导致版权商品的国内价格上升, 对消费者 不利, 也影响到新加坡作为“购物天堂”的地位[10].为此,在1994 年2 月新加坡 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重新审查国内有关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法规政策, 以 求在为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与为版权所有者提供充分保护之间达到平衡。由于该 委员会的努力, 新加坡版权法修正案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有关版权商品平行进口的国际比较] 什么是平行进口商品》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