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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试论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论隐... 正文 2019-11-30 07:33:53

    试论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论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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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

    试论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隐私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自然人的隐私应当是指自 然人本身所具有的或与之相联系的一切非公开的识别性的信息,即一旦公开公众 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个人并满足自己的需要。由此引申出自然人的 隐私权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不非法为人知;
    2、隐私不被人恶意利 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
    3、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网上隐私权是个人隐 私权在网域的体现,是与英特网的普及并生的问题,所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是其 影响范围更大,甚至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各国夺取技术至高点的同时都希 望通过本国制度的跟进促进技术的推广,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关键字:
    隐私 隐私权 网上隐私权 隐私权政策 前言 伴随着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何对个人网上隐私的保护变得十分重 要,甚至已经到了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步。1974年美国就已经通过了《Privacy Act》,1986 与1988年又先后通过了《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 和《The computer Matching and Privacy Protection Act》;
    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 过了《The direc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
    1998年英国根据这一法案制定了《 The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
    1999年10月26日加拿大通过了旨在保障网络个人信息及文件的《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bill》。

    第三节 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在国际行销监督网络IMSN曾经对全球700余个网站做的一项调查显 示75%的网站未建立隐私权保护对策。与此相对的是现实与虚拟世界中对消费者 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案件却是有增无减。根据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的一项调查 显示,消费者在1998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网路活动所产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00年进行的调查表明,有86%的网民“很担心”或“有点担心”别人获取自己的个 人信息。如何对保护个人网上隐私权进行立法以及如何协调好这一立法与其他部 门法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最需要考虑的东西。如Toysmart.com 案件就是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首次遇到的破产法与隐私权保护法律发生冲突的案 例,我们可以从该案例中看到法院的观点:第一层次是保护儿童的利益(依据是Children‘s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
    第二层次是衡平争点各方的利 益,利益较大者优先。我们对网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首先还是要从技术的角度出 发,对于技术不能弥补的漏洞则应当采用法律的手段去协调。

    一 网上个人隐私权的技术上的保护 从技术层面上说主要是如何通过提高网络安全达到保护存在于网域 的个人隐私内容的目的,目前已经制定出了不同的网络层次的安全标准和协议, 包括安全套接层协议(SSL:Secure Sockets Layer)用以保证Internet上安全通信 的协议、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用于为应用程序进行鉴别和保证秘密 的协议、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是对电子商务 进行安全保证的协议等。在这些安全交易协议中,采纳了一些常用的安全电子交 易的方法和手段,典型的有密码技术(包括公私密钥加密和数字消息认证)、数 字签名 、认证中心(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数字时间戳(digital time-stamp)、 数字凭(digital certification,digital ID)等。11如我们通常用于网络聊天的OICQ 服务,公司对客户的帐号也是采用两次MD5的加密,加密后包括其内部人员也无 法看到用其公司服务器聊天的客户的隐私情况。

    二 网上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上的保护 对个人网络隐私资料的保护无论从技术上如何的完善,终究离不开人 为的管理,有人的管理就需要有制度去约束,从法律制度上来说对网上个人隐私 权的保护应当是个系统的工程,包括对侵害网上个人隐私权行为的认定、对被侵 害人的救济手段两个方面。

    (一)对侵害网上个人隐私权行为的认定 传统上对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存在很多学说,美国著名的新闻 法权威威廉?普罗索(William L . Posser)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归纳为四种类型:
    1、盗用-以营利为目的盗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
    2、侵入-侵入住宅或进入他人 物理的隔绝领域进行窃听或偷看的;
    隐私公开-当众散布有关个人隐私使其遭受 痛苦的;
    4、公众误认-公布他人的,足以使公众产生错误印象的事项。

    网络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有如下情况:1、非经授权在网络上公开或 转让别人的隐私;
    2、网络监视及窃听;
    3、滥发垃圾邮件;
    4、非经授权进入他 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单纯的打扰他人安宁;
    5、非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6、滥用他人网上隐私。

    (二)对被侵害人的救济手段 美国《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规定一旦系统管理者侵 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例如系统管理者公布私人的电子邮件内容给所有网络业者阅 读时,ECPA给予用户三种权利得以控告系统管理者:1. 用户有权要求系统管理 者移除其被公开的隐私。2. 用户有权要求金钱上之损害赔偿。3. 用户有权要求 请求律师费用。12英国《The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中也规定了受损失的用 户有权就其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向数据收集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 网上个人隐私权的其他方面的保护 各个网站应当建立隐私权保护对策,美国人曾经非常骄傲的说他们不 需要任何法律来保护个人网上隐私权,因为他们拥有非常完备的有关个人网上隐 私权保护的行业自律政策。这也许言过其实,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代美国社会 对与个人网上隐私权的保护的全方位性。

    国内目前一些大型的门户网站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隐私权政策,但这 些政策都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未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特殊保护条款。中国的国情目前是没有 从法律上明确对未成年人网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对于一些还在学习国外网 站隐私权经验的中国网站来说这是一个首先应该考量的国情。

    2、部分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如在B2C中网站将消费者个 人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决定购买的商品的商家,网站对商家的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操 作不负担任何责任。事实上网站既没有将商家的有关资料告知消费者也没有经过 消费者的明确同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不能够完全免责的。

    3、未经合法授权公开个人信息的条件过于宽泛。国外对网上个人隐 私的公开是严格限制的,如加拿大《保障网络个人信息及文件法》中是这样规定 的:“有关组织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未经当事人同意或知晓公布其数据:有足够合 理的基础认为该信息可能对于违法的调查有用;
    对于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及 安全的突发事件采取行动的需要;
    若用于统计学或学术研究及调查,必须是除去 这些信息即无法完成且取得同意不可行时以保密的方式使用这些信息的情况,但 在使用前必须告知信息收集的组织;
    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于违法的调查而公开个人信息必须是建立在“足够合理”的基础之上,对于突发事件也仅仅 局限于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及安全三类的情况,对用于统计学上的使用则规定了 使用方的通知义务而且附加了诸多限制。这些在国内的网站隐私权政策上都看不 到,一些网站甚至将本网站财产上的利益凌驾在网络用户人身的利益之上。

    互联网上无国界,对公民网上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 也关系到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而对于网站而言,只有取得用户的信任,才会提 高网站本身的信誉,带来长期利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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