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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家法论文 > 权利和利益的区别 权利滥用... 正文 2019-12-15 07:26:26

    权利和利益的区别 权利滥用侵犯他人利益探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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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滥用侵犯他人利益探索论文

    权利滥用侵犯他人利益探索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权利冲突的界定;
    权利冲突的本质;
    权利冲突的原因;

    权利冲突之解决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普法 教育活动的展开、权利冲突是在作为权利标的的资源相对匮乏时,权利之间产生 的竞争现象、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有它特定的地点、时间、权利冲突是利益的 冲突、权利冲突是价值的冲突、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个体缺乏独立性和 自主性、法治的发展一方面为权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权利的冲突创造了 条件、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基本权利 优先于非基本权利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的主体、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或行政执法 的方式进行权利配置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 现象并广泛地存在于司法审判和日常生活中。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什么是权利冲突,其实质是什么,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有哪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对权利冲突的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 探讨。

    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普法教育活动的展开。我国公民的权利、维 权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比以前更加懂得珍惜权利,也正是这种对权利的关注,推 动着我国法治从义务导向法向权利导向法转变。与此同时。在法院中因权利冲突 而导致的诉讼案也日益增多,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的法律现象。

    一、权利冲突的界定 权利冲突是在作为权利标的的资源相对匮乏时,权利之间产生的竞争现象。

    那么在抢劫犯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在抢劫以 前两个主体同样具有自由权,两者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呢这就涉及对权利本质的 理解。对于权利的涵义法力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实现某 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力”就是说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法律之 上主力。权利人凭其可以实现法律允许的目的。抢劫犯行使抢劫行为已经超越了 法律允许的范围,失去了他本身能行使自由权的含义。这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那究竟什么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应该是合法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违法 犯罪行为不可能是合法行为,不可能是合法性权利,因此也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一般而言。权利冲突发生在、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的权,利主体之间。可 能发生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团体,个体与国家之间,它也可能发生在团体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反映最明 显,最多的,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主要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比如言 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

    从权利本身的特性定分析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的原因,会牵 涉到权利的限度,权利的滥用问题。实质上,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有它特定的 地点、时间,即权利行使有自己的空间和时间条件,超越了权利自身的时空限度。

    它构成了权利的滥用,也就造成了对他人的侵犯,即权利间发生了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本质 权利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和产物。权利冲突的本质就是利益 和价值的冲突。

    第一,权利冲突是利益的冲突。关于权利的概念,利益说认为权利乃是法 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认为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形成的,有助于提高其 物质和精神生活的一种利益。利益说的最大价值。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庞贝德评价 道:“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权利享有与行 使在很多的时候是基于利益之目的,利益关系上升为法律是权利义务分配与平衡 关系。所谓利益就是之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能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 和精神的事物。从法律的角度看,每一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 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 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因为每一个人的利益是不同的,所以形成了利益追 求的多样性,由于人类在利益追求上的类同性,又形成了利益追求的趋同性,于 是一个人在追求他个人利益的大多数情况下与其它人的利益互进,互益,形成一 种互助的合作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同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发生矛盾,形成一种对 立关系。

    第二,权利冲突是价值的冲突。所谓价值,最基本、最核心、最原始的解 释是主体对客体的需求,以及客体满足需求的程度。从主观价值的角度考虑,价 值的实质是价值观,即一种主观认识。这种认识包含着对事物的认识、理解、思 考、判断以及由此形成的一些理念。据哲学方法,我们将人类看成是一个矛盾体。

    一方面基于认识的同一性,趋向性,人类可以和睦相处,友善交往;
    另一方面由 于认识的差异及不同,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三、权利冲突的原因笔者对权利冲突的原因从经济、法治及意识三个方面作简单分析:
    第一,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个体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平均主义 是权益“趋同化,均等化”,抹杀了大家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个体之间应有的 利益矛盾都淹没在行政指令和控制之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打破了这种僵化的 社会状态。市场化使得各经济主体多元化,并使得它们之间出现竞争和差异。这 样社会主体的独立性、差异性、竞争行为权利的发展及与之相伴的权利冲突创造 了社会经济条件。

    第二,法治的发展一方面为权利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权利的冲突创 造了条件。乍一看此观点有些荒谬,其实不然。我们应当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

    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伸张和保护权利,权利的真正实现推动法治的健全。中国 法治的发展表现在权利体系的不断发展和丰富上。权利的法定化,为权利的实现 和保障奠定了合法性基础。目前中国的法治发展也处于初级阶段,法律体系不完 善,就连法律之间都存在冲突。这也是造成权利冲突的一个原因。

    第三,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冲 击下,文化意识形态,民主与法制的加强,文化素质的提高,普法教育的影响, 使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很大的发展。在过去淹没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个体之间 的利益矛盾,随着这种维权意识的增强而实现出来,使权利冲突明朗化。

    四、权利冲突之解决 (一)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因为权利的冲突是在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加强及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情况 下日益增多的,所以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对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做出什么规定。

    而权利的冲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探讨其解决原则显得十分 重要。

    1、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原则 基本权利是人之成为人的前提要件,只有完全的平等。才能保证人成其为 人,才能保证建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差异性, 非基本权利作为使人成为有价值的人的权利天然便具有了不均等性,若一厢情愿 的使非基本权利的享有仍是完全平等,那么势必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的不平等,所谓无条件的均等便是不平等就是此道理。从理论上讲,基本权利是人作为人所 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因此。

    当权利主体就不同属性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为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主张者的权 利应优先得到配置。

    2、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当复数基本权利主体或非基本权利主体同时主张冲突 权利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利益,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冲突权利的配置。按 照这一原则配置相互冲突的同质权利,需要提供区分利益大小的合理标准。笔者 认为应该采取效益判断因为它是一种客观判断,是对实然的描述,它以产出、收 益、成本等词语为标志。关于效益判断,科斯教授在被他人称之为科斯第二定理 的论述中指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 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是说,在此情况下,法律确立的权利如果能够减 少通过市场进行权利调整的费用,使得调整费用低于调整所增加的总产值,那么 它显然对经济过程具有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按照一种能使效 益最大的方式或日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配置权利。

    3、特定情况下的社会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保护, 这并非否认权利间的平等,而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广泛的意义上体现了权利间的平 等。权利本身是利益追求的产物,人类除了从权利的实现中获取利益外,还需要 从社会的稳定、秩序、正义的实现中获取利益。权利和秩序、安全、正义等社会 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缺乏秩序、安全、正义等社会价值保障 的权利是不健全的,离开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安宁,权利就失去了兑现的 条件,只会徒有虚名。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主体 在确定了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原则提供了一个解决冲突的基本精神,该由 谁来解决权利的冲突以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呢大多数人会认为法院作为冲突权 利配置的主体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权利冲突大多最终都是以纠纷形式表现的,法 院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关对此责无旁贷。另外在我国解决权利冲突实现权利合 理配置的主体还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并且行政机关应比法院处于更显著的地位。

    因为我国从传统上来说是一个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特殊的职能,在权利冲突发生时,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或行政执法的方式进行权 利配置,不仅可以令行禁止,而且还可以达到法院裁判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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