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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钊思想研究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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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论文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论文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全文如下:
    作为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之一,李大钊不 仅在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颇多建树,其法律思想特别是宪政思想也十 分突出。本文所探讨的是他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前的宪政思想、这种思想与中国 社会变革的关系及其历史作用。

    一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的提出是与中国近代社会关系的变化和近代中 国宪政运动密不可分的,近代中国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动,尤其是已经出现 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迹象和趋势,是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侵略和渗透,中国传统的以自然 经济为基础、以皇权至上为基本政治特征的社会结构开始解体,伴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关系和新的阶级力量的产生与发展,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具有一定政治影响 力的中国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早期改良派的“护商为本”和“以工为本”的 经济主张屡屡受挫之后,很快提出了摆脱封建特权桎梏建立市民社会的要求,以 追求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为底蕴,强烈要求设议院、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并 最终促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

    康梁倡导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虽然遭到了封建势力的残酷镇压,但却 强有力地动摇了在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政体。在国内民主革命力量的强 大压力之下,1908年清政府被迫抛出了旨在维护皇权的《钦定宪法大纲》,这种 假定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反动伎俩,不仅没有延长清王朝的寿命,相反却进一 步激化了国内阶级矛盾,使中国人民更加认清了封建统治者的本来面目。以孙中 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高举“民主共和”义旗,终于在1911年推翻了统治中国两 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于1912年制定、颁布了中国 历史上惟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是,由于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和政治上的不成熟,革命胜利果实很 快被袁世凯窃夺了。袁世凯上台后,一步一步地向革命派发动进攻,千方百计地 消除资产阶级革命的痕迹,先是在1913年抛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继而在 1914年废除《临时约法》代之以《中华民国约法》。该约法不仅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废除了资产阶级国会制,甚至确定了封建军阀专制的总统独裁制。不仅如此, 已经被手中权力冲昏头脑的袁世凯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于1915年公开恢复帝制。

    袁世凯死后,段祺瑞、黎元洪又于1916年重开国会,继续玩弄“制宪”手段,以达 到愚弄人民、实行封建统治的目的。

    李大钊就出生在这样一个纷繁动荡的年代,还在他幼年在家乡读书的 时候,就关心时事,立志为解救中国而钻研学问。1907年考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 后,专攻政治和法律。1914年留学日本,在早稻田大学部政治经济学科研究法律、 经济、社会学等理论。在求学过程中,李大钊还积极投身于当时的社会活动,先 后发表多篇有社会影响的政论文章。动荡的社会环境,改造中国的强烈愿望,扎 实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他早期宪政思想的提出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 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 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既有从 学理上进行探讨的宪政理论,又有针对现实提出的宪政措施,还有其积极倡导的 宪政精神。

    (一)在宪政理论方面,李大钊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
    1.宪法至上性问题 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宪法处于首要地位,是根本法,是其他各种法律的源泉。所以,早在北洋法政专 门学校读书期间,他就在当时使用的教材——《法学通论》的“宪法”一章第一节 “宪法的种类及性质”中划下了这样一段话:“宪法与一般法律区别的要点有以下 几个方面:(一)宪法非拥有立宪权者不能制定,其他法律则可由依照宪法具有立 法权的机构制定;(二)在修正方面,虽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通例为:
    对于一般法律,由政府或议会提出修正案即可,而宪法的修正则必须由国家元首 提出动议;(三)在法律效力方面,宪法在其他诸法律之上,相应地,与宪法相违背 的法律当然视之无效。”(p53-54)他说:“夫宪法乃立国之根本,尊严无上。”(p588) 国家元首和臣民一样,必须共同遵守宪法。

    1913年袁世凯起草宪法期间,针对其企图夺取宪法公布权的行为,李 大钊运用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写下了《论宪法的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一文,系统论述了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其公布权应属于宪法会议。他指出:“宪法 之与法律所以异者,以其为根本法,居至高地位也。而其所以葆其至高之尊严, 则必有其特殊形式以隆之。其特殊形式,恒表征于其制定之机关及其程序。机关 既别,形式自殊;程序不同,效力乃异;高下强弱之分所由起也。”(p628-629)接着, 李大钊分析了制宪与普通立法相区别的缘由。首先他认为宪法与法律相区别的原 因是由于制定程序不同,制宪是基于国家主权进行的,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影响, 被称为造法;制定普通法律是基于宪法的规定,需要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被称为 立法。其次是由于制定机关不同,宪法的制定机关是宪法团体,法律的制定机关 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造法者宪法团体之所有事,立法者立法机关之所有事 也。立法之结果,为法律之议决;造法之结果,为宪法之制定”。这样,李大钊就 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法律效力三个方面说明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别的原因。

    2.制宪原则问题 在李大钊看来,善良的宪法必须是衡平的宪法。“谓宪法之善,在乎 广被无偏,勿自限于一时一域,勿自专于一势一体。”(p675)而“盖衡平之宪法, 成于对抗之势力”。也就是说,制宪时只有遵循一定原则和程序,才能获得衡平 宪法。首先,“制宪之事,有不可失之律二焉:一即调和,一即抵抗是也。夫调 和与抵抗,其用相反,其质相同。宪法实质之备此二用者,惟在平衡。但宪法之 实质,必如何而能致平衡之境,则征之各国通例,制宪之际,必将各方之意思情 感,一一调剂之,融合之,俾各得相当之分以去。而各种势力,亦均知遵奉政理, 而能自纳于轨物之中,则法外之势力,悉包涵于宪法,而无所于不平。宪法之力, 乃克广被既,以垂于永久”(p409-410)。

    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充满矛盾和斗争,各种社会势力之间存在严重 冲突,面对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李大钊认为,中国要实行宪政,必须将各 种势力都纳入政权之中,在制定宪法时,既要考虑到各种社会势力之间的矛盾、 冲突,又要注意照顾、调和各方面利益,才能制定出一个人人都能遵守的宪法。

    所以,他把宪法当作调和各种势力的平衡器。其次,“制宪者须知今日制宪虽采 成文主义,而不可尽背不文主义之精神也”(p411)。因为,“不文主义之特长,乃 在性柔而量宏”(p411)。他坚决反对不分巨细地罗列宪法条文,致其繁缛复杂,包 罗万象,而主张吸取日本的制宪经验,提出“篡定宪法以简要为主,规定大体而 不以繁缛求功,为留恢阔之余地,俾得涵盖万端,笼罩一切,以其详细事项让之 于他法”(p412)。也就是说,宪法规范应简明扼要,突出概括性、原则性特点,切 忌不分巨细,繁缛冗长,这些原则即使在当今也是制宪时应遵循的。3.“弹劾”适用问题 “弹劾”是指议员依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首脑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提出控告,要求加以审判或裁决的制度。对于弹劾制度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还 是在政治和法律范围内同时使用的问题,《临时约法》颁布后,人们在认识上一 直存在分歧。李大钊把政府责任分为法律上的责任和政治上的责任,关于政治上 的责任,各国有三种处理方式,即逮捕条例、课税拒绝和信任投票,其中信任投 票被广泛采用,“故凡立法部有纠责行政部政治上责任之权者,其内阁之生死, 罔非于不知不识间伏于信任投票制权威之下而不自显”(p557)。也就是说,信任投 票适用于处理政府政治责任问题,而“‘弹劾’一语,宜专用于法律问题。”(p556) 即弹劾只适用于政府在法律上所负的责任。

    4.政党及其作用问题 李大钊非常重视政党在立宪国家中的作用,并主张实行政党政治。他 认为,“党非必祸国者也。且不惟非祸国者,用之得当,相为政竞,国且赖以昌 焉。又不惟国可赖党以昌,凡立宪国之政治精神,无不寄于政党,是政党又为立 宪政治之产物矣”(p602)。近代以来,凡实行宪政的国家,一般多有政党,各政党 为取得执政地位,互相竞争,纷纷以不同的政治见解和政策主张赢得选民,从而 推动了国家昌盛,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多党轮流执政还可以防止政府专制。凡“立 宪国均有二大党以上之政党,相砥相砺相监督,更迭而撑其政局;议院制的内阁, 同时又为政党内阁,甲党在朝,乙党在野,甲党一有失政,乙党必将击之不遗余 力,政府既为舆论所不容,其内阁立即倾倒,乙党即起而代之,断不容其恣睢暴 戾,为所欲为也”(p616)。由此可见,当时的李大钊是十分推崇多党制的政治制度 的。

    5.法律颁行程序问题 李大钊将世界各国国家元首与议会之间在法律颁行过程中的职权范 围分为三种:裁可权、批行权和不裁可权。裁可权指国家元首对议会同意的法案 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使它成为法律或不成为法律;批行权是指国家元首对议会通 过的法律案仅看它是否依正常程序制定,对法案的内容却没有裁决的权力;至于 不裁可权,李大钊以美国国会与总统颁行法律的程序为例,详细解释了它的运作 过程。他说:“凡议会议决之法律案,咨请元首公布,元首不置允诺,得于公布 期内,声明理由,咨回议会,请其复议,是即不裁可权也。”(p635)美国国会议决 的法案,必须由总统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律案,就在公布期内将其法案并理由一同退回国会复议,如果国会两院复议都通过了此法案, 那么,此法案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而直接成为法律;如果此法案在任何一院被以 三分之二票否决,它将永远不得成为法律。李大钊认为,不裁可权有两大好处:
    “一以为行政部保其宪法上之权力,俾其意思得表示于法律;一以防有时遭政治的 激昂易为躁妄恶劣之立法,而以救其敝。实宪法上最完善之规定也。”(p636) 6.内阁体制问题 一战爆发后,英国、法国的内阁纷纷发生倒阁或内阁改革,在政体上 出现无部阁员或二重内阁等新事物。无部阁员指内阁中的一些议员不隶属于任何 行政部门,他们多以在野党成员身份加入内阁,目的是为使内阁听取更广泛的意 见;二重内阁则指战争期间,为军事决策迅速以免贻误战机而增设的军事内阁, 它与原内阁并称二重内阁。李大钊曾专门撰写文章对它们进行分析、介绍。他指 出:“军事内阁之组织,其主要原因,虽在阁员人数较众,议事每欠敏活,或致 贻误军国,故依是以缩小其局量而迅锐其机能;而无部阁员之增设,其唯一旨的, 乃在求加重内阁之品量,广罗异派之中枢,以分政府之责任,而固一致之基 础。”(p534)任何政治制度都需要因时变革,代议制虽有许多优点,但在战争期间 却暴露了它的弊端。因此,一战时,英、法为了应付战事,采取增设军事内阁和 增加无部阁员的举措。李大钊认为,此二者“久而久之,必将以此变革为世界立 宪政治开一新纪元”(p535)。可见,他是赞同变革的,并希望在变革中产生更合时 宜的宪政体制。

    (二)在宪政措施方面,李大钊针对《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在实施中 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提出了以下措施:
    1.裁都督 辛亥革命胜利后不久,李大钊认为,中国实行宪政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就是都督林立,军阀割据,中国无法形成统一局面。他说,面对宪法,都督竟“视 若无物”,“今人不察,徒yín@①yín@①于中央之是防,而不知跳梁违宪者,实 不在总统,而在都督也,不在中央,而在地方也。且政府违宪,制以都督,都督 违宪,又将奈何……吾民不欲拥护宪法则已,如欲拥护之,当斯之际,舍首行裁 撤都督,其将奚为”(p588)实行宪政,必先遵守宪法,拥护宪法则必先裁都。都督 一日不裁,则宪政一日不能真正实现。为了达到裁都,真正实现宪政的目的,李 大钊还提出了四项具体方法,即由中央收回军政实权、简任省尹、划分军区及废 除都督名义。2.实行一院制 近代以来,西方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两院制,当时中国也有不 少人主张模仿西方的政治体制,但李大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二院制 乃英伦历史上之遗物,迄今已成强弩之末”(p614)。这种体制不适合中国国情。首 先,从国民状态来说,“统察社会,实无阶级之可言,较之欧美大有殊异,益以 共和告成,五族平等,天赋人权,理论固不容有所轩轾,平民政治制度,更不容 特设阶级,则此说之不容于民国,勿俟喋喋矣。”(p615)其次,就议政慎重而言, 二院制虽有慎重的优点,但也有迟滞的缺点;一院制虽然有轻率的缺点,但却有 迅速的优点,所以两相比较,“利害得失,适相平均,决非二院制独优,一院制 独劣也”(p616)。而且“吾华人性素迟缓,一事之败,败于轻率者少,败于游移者 恒多,与其防轻率之弊,不如防延缓之弊之为愈也”(p616)。实际上,李大钊所探 讨的这个问题已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最后,就调和冲突来说,与其沿 用二院制,不如直接采用议院制的内阁制。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实行一院制容易 导致专制政府的观点,李大钊认为只要在内阁制中引进政党竞争机制,实行一院 制就不会产生专制。

    3.实行间接选举、限制选举 选举制度是实行宪政的最基本要求,李大钊认为,“立宪政治之精神, 权舆于选举制度,……苟为立宪国家选举制之适宜与否,其国治乱安危之枢也, 又乌容忽”(p643)因此,他研究了英、法、德、普等11个欧洲国家的选举制度,写 下《欧洲各国选举制度考》一文,希望“神州旧制初更,新猷未建,其于选举制, 究当何取,国情先例,两相鉴衡,庶或无失”(p644)。与主张一院制相适应,此时 的李大钊由于受其世界观的局限,主张在中国实行间接选举和限制选举。他说:
    “吾虽主张一院制,而与选举法殊有关联之处,以吾民今日之普通程度,决不足 与图共和之治,故一院制之初行,必与选举制度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相佐辅, 若贪企共和国之公例,骤欲行直接普通选举,则吾愿宁牺牲所主张之一院制,转 取二院制,庶于国体前途尚减多少之危险也。”(p617) 4.实行省制 1916年段祺瑞重新召开国会,制定宪法期间,“省制”一 直是议员们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李大钊考察了省制的渊源以及中国历史上地方 分权的趋势和集权论与分权论对抗的由来,澄清了人们对联邦的误解,指出:“联 邦绝非与统一相背而驰,且为达于统一之捷径也。”(p425)“今者文明潮流之所荡 激,个人解放之声日高,地方之对于中央又焉能长安其钳制也。”(p427)李大钊认为,宪法均有渊源,而云南宣言就是中国宪法的渊源。他充分肯定了云南宣言的 如下精神:“一曰与全国国民戮力拥护共和国体,使帝制永不发生;二曰划定中央、 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三曰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以适应世界 大势。”(p428)因此,他主张将省制写入宪法,并专门提出11条草案。

    (三)在宪政精神方面,李大钊结合自己在学理上、实践上的探讨和留 学日本期间实地考察其宪政的经验,深切体会到:要实行宪政,必须造就国民的 如下精神:
    1.民主精神 受日本大正时期民本主义思潮熏陶的李大钊,回国后立即写下了《民 彝与政治》一文,提出“民彝者,民宪之基础也”(p338)。他认为,中国只有信民 彝、彰民彝,才能求得一个适宜的政治,“顾此适宜之政治,究为何种政治乎则 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易辞表之,即国法与民彝间之连 络愈易疏通之政治也”(p339)。不久,李大钊即指出上述的政治就是民主主义,“民 主主义之特征,乃在国家与人民之意思为充分之疏通”(p655)。他对民主精神的体 认经过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最先他更多地使用“惟民主义”(或惟民主义),然 后使用“民主主义”,再后来则使用“民治主义”,实际上这三个词的意思大体相同。

    他说:“语其精神,不外使政治体中之各个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自纳其殊能特 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 共同之志的。官吏与公民无殊,同为国家之公仆,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属隶, 其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国家与人民,但有意之关系,绝无力之关系,但有公约 之束制,绝无强迫之压服。所谓政府者,不过其主要之机关,公民依之以为其实 现自己于政治之具耳。政必如是,始得谓之立宪,否则专制而已矣。”(p738)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提倡民主,必然否定专制。李大钊通过对专 制政体和立宪政治的比较,说明了二者的区别。他认为,从根本上讲,“专制之 世,国之建也,基于强力;立宪之世,国之建也,基于民意”(p735)。具体来说:“盖 唯民主义乃立宪之本,英雄主义乃专制之原。而立宪之所以畔夫专制者,一则置 重众庶,一则侧重一人;一则使知自重其秉彝,一则多方束制其畀性;一则与以自 见其我于政治之机,一则绝其自见其我于政治之路。凡为立宪国民,道在道能导 民自治而脱他治。民以是相求,政以是相应,斯其民之智能,必能共跻于一水平 线而同@②并育。彼其众庶,立于水平线以上,以驱策英雄俾为民用可也;降于 水平线以下,以待英雄提撕,听英雄之指挥不可也。彼其英雄守一定之限度,以 代众庶而行众意可也;越一定之限度,背众庶以独行其意不可也。此实专制国民服事英雄与立宪国民驱使英雄之辨,亦即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之所由殊 也。”(p350-351)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民主代替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自由精神 作为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李大钊一向推崇西方的代议政治,但 是,代议政治绝非设立了议会、组织了政党就能轻易实现的。它首先需要广大民 众具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正如他所说的:“代议政治之施行,又非可徒揭橥其名, 而涣汗大号于国人之前,遂以收厥成功者,必于其群之精神植一坚固不拔之基, 俾群己之权界,确有绝明之域限,不容或紊,测性瀹知,习为常轨,初无俟法制 之力以守其藩也。厥基维何简而举之,自由是已。”(p340)不仅如此,李大钊还将 自由看作是人生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宪法来做保障,“盖自由为人类 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 之需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 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 由”(p432)。他尤其强调思想自由,认为思想自由除需提供法律保障之外,也需要 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尊重对方的这种自由,否则便不能形成自由争辩的精神和实行 宪政的社会环境。他说:“但察其是,勿拒其非,纵喜其同,莫禁其异,务使一 群秉彝之所好,皆得相当之分,反复辩论,获其中庸之理以去。

    最后彖定之辞,勿得轻用,终极评判之语,勿得漫加。健全之舆论成, 而美满之宪政就矣。”(p354-355)同时,对于思想自由的内涵及其与宪政的关系, 他作了如下解释:“盖立宪政治之精神,即在使国民得应有尽有之机会,对于凡 百国政,俾人人获以应有尽有之意思,如量以彰布于社会。而社会之受之者,亦 当虚心察之,不当以成见拒之;当以尚异通之,不当以苟同塞之;当存非以明是, 不当执是以强非;当以反覆之讨论求真理,不当以终极之判断用感情。如是则真 正之理实,适宜之法度,始得于群制杂陈、众说并进、殊体异态、调和映待之间, 表著于政治。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之所以可贵,而代议政治之所以 为良也。苟行代议政治之国,此类尊重自由之风习,必使熏陶培养以弥纶乎社会 个人之间,奉为金科玉律。其持己之严,至尊重他人之自由,与要求他人尊重己 之自由相为等量,则自由之基始固,立宪之治始成。”(p507-508) 3.法治精神 立宪政体实质上是法治政体,它与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专制政体 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由于实行了几千年的人治,不仅封建统治者不懂得依法行政,养成了专断习性,广大民众也几乎没有法治观念,养成了盲从的奴性。李 大钊认为,“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p350)。提倡法治精神, 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和法制作保障,而当时的中国要么无法可依,固守封建人治的 恶习,要么从形式上照抄西方国家法律条文,形成军阀混战、争权夺利、理法不 存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李大钊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了理法互补,相依并存 的主张。他说:“盖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p356)国家以法律为存 在前提,人以理为生存价值。

    “故立宪国民之责任,不仅在保持国之权威,并宜尊重人之价值。前 者政治法律之所期,后者学说思想之所为。前者重服从、尚保守,法之所禁不敢 犯也,法之所命不敢违也。后者重自由、尚进取,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 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p356)所以,必得理之力与 法之力有机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 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 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 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p357)。实际上,这时的李大钊已经提出了法治与德治 相结合的思想。

    三 由上述可知,李大钊的早期宪政思想是十分丰富的,有些内容对于我 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 限制,当时的李大钊还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其早 期宪政思想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突出表现是:
    (一)由于当时的李大钊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其思想明显带有资产阶 级改良主义色彩,对当时的社会现实缺少本质的认识。例如,他曾一度对袁世凯 抱有极大幻想,他所提出的裁都主张,虽然目的是为了打击地方军阀势力,但也 打击了南方的革命党,客观上帮助了袁世凯以武力统一中国,实行封建统治的行 径。

    (二)从李大钊早期的一系列宪政主张来看,基本上局限于西方资产阶 级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的范畴。他希望在中国建立立宪政体,积极参加关于宪法 的讨论,并创办《宪法公言》专门研究制宪事宜,主张采用一院制、实行间接选 举、限制选举,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改变国体,这些主张是无法实行的, 因此,只能陷入空想。(三)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中带有明显的调和主义色彩。他在《政治对 抗力之养成》一文及后来的论述中,多次提出制定宪法要调和各种势力的利害冲 突,完全没有认识到当时的民主进步势力与封建专制势力是无法调和的,只有彻 底推翻封建势力的统治,才能真正实现宪政。

    (四)他积极热情地倡导法治,但却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弄清宪政与 法治的关系。他摒弃了人治,但又不自觉地提倡英雄主义,提出“若惩人治之弊 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排斥英雄之说, 失其中庸,必至流于众愚政治”(p350)。从而陷入严重的思想矛盾之中。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入,李大钊迅速转入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 其政治思想也发生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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