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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 司... 正文 2019-12-11 07:27:41

    [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措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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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分析论文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及司法鉴定认识上的误区 (一)具有司法鉴定体系,缺少司法鉴定制度法规,这是我国目前司法鉴定 存在的首要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法规,其它法规包括主 要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律中,均没有对司法鉴定机构、 人员以及其组织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仅散见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中,对从事该项司法鉴定的人员、机构组织进行过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国家对 大量其它类别的司法鉴定没有进行相应法律规范。

    特别是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政出多门,公、 检、法、司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关院校均设置有司法鉴定部门,包括一些 社会团体和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这些部门和机构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没 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没有相关 法律法规可以借鉴与适用,由此导致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体制和机构管理上的混 乱。

    (二)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识上,存在只要是司法鉴定结论就是绝对科学、 真实可靠的错误认识。客观地讲,这是人们对司法鉴定结论认识上的最大误区。

    这种认识上的错误直接导致了司法鉴定体制中,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以及组织 关系上管理观念的淡薄。认为只要是司法鉴定结论即是科学的,绝对客观和真实 可靠的,这样就忽视了对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以及其组织结构的规范和管理。这 种错误认识周而复始,导致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不适应。

    (三)司法鉴定体制的多元化格局和鉴定体制的极度混乱,导致了司法鉴定 结论可信度和适用性降低。由于目前我国鉴定机构是按我国司法体系和相关部门 职能的特点所设立,司法机关各部门为了实施其各自的职能,形成司法鉴定体制 的多元化格局。公、检、法、司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关院校均涉及司法鉴 定,包括一些社会团体和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也在或多或少地搞司法鉴定,鉴定 体制极度混乱。重复设置、重复建设相当普遍,不仅造成国家财力和人力资源的 极大浪费,而且因多重鉴定和重复鉴定致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适用性降低。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管理混乱,鉴定结论不一,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直接影 响到了国家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四)司法鉴定服务部门与监督部门合一,致使鉴定的司法监督缺乏力度。

    在现行法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司法机关委托,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即视为合法有效。同时诉讼法又规定“证据 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目前公、检、法内部司法鉴定部门 既是司法鉴定的主要服务机构,同时又是司法鉴定的审查机构,即监督机构,这 必然会出现“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监督, 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五)司法鉴定缺乏内在质量监督体系,司法鉴定水平得不到促进和提高。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判断主要依据其程序上和形式上的合法性,鉴 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主要看鉴定机构职权范围的大小,对司法鉴定结论缺乏实质上 监督,因而造成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无政府状态,并由此产生惰性二机构不求发展, 人员素质不断下降,从而严重阻碍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司法鉴定水平得不到促 进和提高。

    二、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和特点,掌握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 长期以来,造成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和认识上的误区,就其根本原因是人们 对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特殊证据认识上的不足。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属特殊类 型的诉讼证据,其产生、认证具有其特殊方式和方法。正确把握其特性和特点, 才能掌握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才能科学合理设置鉴定机构和人员。司法实 践中,只有掌握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才有利于正确地认识、运用司法鉴定结 论,从而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事实。

    (一)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类特殊的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证据中,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 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其中,鉴定结论是在一定的条 件下,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中的某一事实,通过委托鉴定机构,由专门人员经 过特定的技术检验活动,将其形成的主观认识通过固定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以 此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因此,鉴定结论的产生方式及其反映的内容有别于其他 诉讼证据。

    司法鉴定结论产生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司法鉴定结论在产生 时间上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大家知道,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 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 过观察、勘验、实验、比较等认识手段,经过特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所进行的一系列技术检验活动。司法鉴定结论即是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通过鉴 定活动而制作的书面鉴别结论或判断结论。因此,鉴定活动必定是在事件发生之 后,鉴定所感知的”事实”也是一种事后认识,并非事件当时的客观反映。其次, 司法鉴定结论是通过特定的程序产生的,这包括鉴定委托程序和鉴定检验程序。

    鉴定委托程序是指由司法机关确定、认可,在送检和鉴定过程中,鉴定检验机构 和鉴定人应当遵守的步骤、方法。鉴定检验程序是指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按照 司法机关确定、认可的检验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没有按照特定程序产生的司法 鉴定结论,通常会被司法人员予以否定,不作为定案依据,这与其它证据不同。

    第三,司法鉴定结论来源于鉴定活动,而鉴定活动独立于司法人员活动之外。鉴 定虽然属于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进行以鉴定人接受指派或聘请为前提, 但是,鉴定活动一旦开始,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鉴定人独立完成,不需要 司法人员的参与。其它诉讼证据则不同,它们均需要司法人员的直接参与。

    司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诉讼证据在内容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 一,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主观认识。在诉讼证据中,其它诉讼证据所反映的案件 事实,是案件发生过程中留下的直观痕迹或现象。而司法鉴定结论则是在案件发 生后,鉴定人通过鉴定活动,基于一定的科学规律,从而对案件某一事实真相作 出的判断,表现为鉴定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其次,司法鉴定结论具有固定的表现 形式。通常司法鉴定结论是以鉴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鉴定书的基本内容包括案 件来源、送检材料、检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说明和司法鉴定结论等五个组成部分。

    鉴定书的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着内在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成为一个完整的 证明体系。任何一部分的缺少或错误,都会造成司法鉴定结论表述不清,依据不 足,甚至发生错误。

    (二)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是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相对科学性。司法鉴定结 论作为鉴定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它之所以能够成为诉讼证据,是因为司法鉴定结 论是鉴定人基于一定的案件事实,通过运用相应的科学知识,从而对案件事实产 生鉴别结论或判断结论,具有反映案情真相的客观性,能够为司法活动提供线索 或澄清事实。但是,司法鉴定结论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观性是受鉴定人主观和客观 条件限制的,其反映案情真相的科学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此,有四层 含义值得陈述: 1.司法鉴定结论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人们认识 客观规律是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一个反复的认识过程,人们认识 事物的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认识手段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司法鉴定中,鉴定人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同样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而 不断发展、更新,过去采用的某些理论和技术,在今天或者将来就可能成为陈旧 的,甚至是错误的观点和方法。因此,司法鉴定结论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是不断 发展变化的,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是以现代科学为标志,其结论的科学性是相 对的,而非绝对的。

    2.同一专门性问题,因鉴定人认识水平、认识角度的不同,其所作出的司 法鉴定结论也不会相同。司法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往往受到鉴 定人主观意志的支配,受到鉴定人认识水平、认识角度的限制,鉴定人之间对同 一专门性问题总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分歧,这也是产生重复鉴定最常见的原因。参 与鉴定的专业人员越多,鉴定分歧越少,其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的事实真相越准 确;反之,参与鉴定的人越少,鉴定分歧越大,其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越差, 就不能代表现代科学对事件真相的客观认识。因此,鉴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结 论同样是相对的,而非绝对。

    3.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最突出问题是司法鉴定 制度法规不健全,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素质缺乏严格要求,鉴定机构设置不合 理,人员管理混乱,严重阻碍了司法鉴定的发展。同时,在现有体制下,司法鉴 定的经费投人严重不足,鉴定机构的检验设备落后,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得不到 提高,知识更新缓慢,其鉴定结论不能代表现代科学技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 水平。

    4.司法鉴定结论尚受到送检材料限制。收集送检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完 全,必然会导致司法鉴定结论不准确。司法鉴定结论也受到鉴定人意识形态的支 配,如果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收受贿赂而进行虚假鉴定等, 就可能出现错误或者虚假的司法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类特殊而重要的诉讼证据,司法鉴定结论在 其形成、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有别于其它诉讼证据。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是其反 映案情真相的相对科学性。司法人员应当正确地认识和看待司法鉴定结论,既不 能夸大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盲目迷信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将定案依据完 全建立在司法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而忽视司法鉴定结论反映案情真相的相对科学 性。同时,也不能任意贬低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否认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殊证 明作用。笔者主张:客观、科学地看待司法鉴定结论,承认司法鉴定结论的相对 科学性,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司法鉴定 结论的审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使司法鉴定结论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上更加客观准确。

    三、重视司法鉴定结论国家认同及其审查判断的理论研究,推动司法鉴定 工作的开展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有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相对 科学性,它之所以能够成为诉讼证据,不仅是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 客观性,而更重要的是司法鉴定结论具有国家认同和司法强制的性质。

    所谓司法鉴定结论的国家认同,笔者理解有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 司法机关要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采取技术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对司法鉴定结论 内在的科学性及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观性进行认同;二是国家司法机关要对技术鉴 定活动的程序、步骤,运用理论和技术进行认同;三是国家司法机关要对参与技 术鉴定的部门、人员及其鉴定资格进行认同。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同,也就是对司 法鉴定结论反映事实真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它又可分为 三个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一是技术认同,它是通过不同部门、机构的相同专业 技术人员,对同一司法鉴定结论的相同认识,认定其司法鉴定结论在现代科学技 术水平下相同专业人士的共同观点。其二是当事人双方或者控辩双方的认同,它 是通过法庭举证、质证,由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后, 双方达成的共同认识。其三是国家认同,它是由司法人员代表国家对司法鉴定结 论的认同,即司法认定。通过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认定司法 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某一事实符合案件实情,并作为定案证据来使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三种认同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技术认同为其他认同的基 础,技术认同度高,则其他认同程度相应提高,技术认同度低,则易于产生歧议 或提起重新鉴定。当事人双方认同或控辩双方认同多在技术认同的基础上,是当 事人双方或者控辩双方对技术认同的肯定,但技术认同并不等于当事人双方或控 辩双方认同,技术认同度高并不等于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度就高,当事人 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度的高低取决于司法鉴定结论所揭示案件事实的价值取舍。

    国家认同则是在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认同的基础上,司法人员代表国家对司法 鉴定结论内在的科学性及反映案件真相的客观性的认同,具有司法强制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的相同问题可能出现多个司法鉴定结论。司法人 员在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认定时,即需要从司法鉴定结论的技术认同度着手, 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评断,然后进行当事人双方认同或控辩 双方认同,在取得当事人双方认同或控辩双方认同后,按照国家认同所包含的三个含义进行证据审查,确定其中某一司法鉴定结论为定案证据,从而避免认定的 司法鉴定结论发生错误。

    只有深刻认识理解司法鉴定的国家认同,才能正确指导司法鉴定制度的建 立和改革,才能正确运用和把握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 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当然,我们在研究司法鉴定国家认同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司 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方式方法的研究,笔者认为: (一)司法鉴定结论在审查方式上,必须要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我 国的证据制度是实事求是,依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案件真实情况的正确 反映。从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意义上讲,司法鉴定结论在证据学中的正确定位, 应当是一种间接证据,通过鉴定活动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判断司法鉴定结 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争议事实的存在与否等重大 事实或情节的认定,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不为一般人所能认识 的,只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才能认识、发现,在对案件事实的反映程度上比 其他证据更加深人。并且,同一案件,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只有司法鉴定结论来证 明,它既可以是单一的司法鉴定结论,也可能有几个司法鉴定结论,但其它诉讼 证据均不能证明该问题,因此,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作用尚具有唯一性。审查、 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人员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只简单审查鉴定程 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中有无私 情等审查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要使司法鉴定结论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地反 映案件客观事实,就必须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 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是否具备,认识方法、角度是否正确, 检验步骤、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由司法人 员自身是不能完成的,因为他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必须要有相应专业技 术人员的参与。通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判断,才能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二)司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步骤。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当分为两 大部分:一是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判断。

    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是否具备,检验步骤、 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二是由司法人员对鉴定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司法鉴 定结论所反映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包括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中有无私情等等。

    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审查的参与,多层次多渠道把关, 配合司法人员审查并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更深人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客观、科学地评断司法鉴定结论,正确处理案件。

    四、强化管理职能,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科学设置鉴定机构,严格管理司法鉴定活动,这是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问 题。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活动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技 术鉴定活动,是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两种技术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层次 相对较高,具有国家认同、司法强制的性质,这有别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 政管理部门所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当事人双方认同性质。因此,在司法鉴定活动 中,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并对司法鉴定进行严格的限定、 管理和审查认同。

    司法鉴定活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聘请相关司法技 术鉴定人员,对相关技术性问题通过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鉴定,以此达 到技术问题圆满解决的一系列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 质证和认证几个步骤,主要由司法人员和相关技术鉴定人员共同完成。司法鉴定 活动的管理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活动各个环节来展开,粗略分析,有如下几 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在司法鉴定体制上,首先要 明确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来组织 管理,而不能由部门或者某一机构来组织管理。原则上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即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管理。在设置上,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特 性,在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网络的同时,建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笔者认为此项工作应当在人大法工委中设立司法 鉴定活动的管理机构,即司法鉴定工作组,负责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而 不能将组织管理机构设立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这 些法律实施机关。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系统,进行司法鉴 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中,设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服务系统出 具技术鉴定报告或结论,并代表国家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认同。

    (二)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司法鉴定活动程序主要包括委托、检验、 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环节。首先是委托,在委托过程中,要明确主体, 刑事案件的委托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委托主体可以是 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鉴定内容要加以限制,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为无效委托。委托要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具有委托书,填写委托报告, 移送检验材料等等。其次是检验、鉴定,由司法技术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检验鉴 定程序进行,具体检验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相应专家制定。第三是举 证与质证。国家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举 证和质证,提出鉴定质疑、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其论点、论据是否充分,必须 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审查评断。第四是认证。应当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与司法人 员共同审查判断。

    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应当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相应专家研 讨制定相应法规,以法规的形式进行管理。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司法鉴定人员、 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应用理论与技术的管理。司法鉴定所应用的理论和技 术,应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专家鉴定、审核,并发布公告。凡是未经公 告的应用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均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应用未经公告的理论、 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所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视为无效结论。

    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应用于司法技术鉴定前,必须 通过相应程序申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审批, 审批公告后,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对于陈旧的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应通过专家 评审,及时更新。

    强化司法鉴定应用理论、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让司法鉴定结论能够代 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让司法鉴定活动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理论、技术 的不断更新,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首先是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服务 机构由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开展司法鉴定检验工作。机构设立要通 过立法确定设立的必要条件,例如由三个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设 备资产达百万人民币以上等等,对机构实行审批挂牌制。其次是人员的管理,采 取工种职务职称等级制,对参与检验、参与鉴定、出庭作证等划分不同的等级职 务。同时采用任职资格考评,进行教育分和业绩分评审,发放任职资格证书。设 立错案追究制度,区分认识错误和责任错误,采取责任错误追究制等。

    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在观念上应提高到国家权力实施的高度,需要通过相 关立法来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体制、机构以及人员的设置与管理,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五、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构想 鉴于当前我国在司法鉴定存在制度上和认识上的误区,司法实践中司法鉴 定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笔者主张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一)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中,设立司法鉴定法律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教授研究制定司法鉴定的法规, 统一技术鉴定标准,规范、发布技术鉴定所适用的理论、方法和操作步骤,制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案,明确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与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管理和 技术要求,确立鉴定回避制度,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活动。

    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设立权力(法律)机构, 制定相应法规,才能依法维护司法鉴定秩序,统一鉴定标准,才能对鉴定机构和 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通过接受司法技术鉴定 审查委员会,以及司法部门中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反馈信息,不断更新技术理论, 改变管理方式,以实现司法鉴定的推进性发展。

    (二)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 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司法技术鉴定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主 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辖区内申报设立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 对辖区内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鉴定资格审查;二是审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 鉴定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只有经过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 鉴定报告,才能移交相关委托机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来使用。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由相关技术专业的专家和司法 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由多名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相应技术专 业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专业组成员可以专职,也可以由鉴定服务机构的专家兼 职产生。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行使管理、审查的过程中,收取司法鉴定服务 机构的管理费。同时向司法鉴定工作组,转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报送审批的新的 运用理论和技术,反馈鉴定和管理中现行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三)设置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可以是鉴定所,或者是鉴定中心,既可以是单一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综合鉴定机构。由数名具有一定技术 职称的专家申报组建,具体办法由法律工作组制定。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人员为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从事专业技术鉴定工作,制作鉴定报告,收取委托机关、单 位、或个人的鉴定费。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在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过程中,自觉接受当地司法技术鉴 定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组制定的鉴定法规,按照法 规所规定的理论、方法及检验步骤进行鉴定检验活动,客观公正地检验鉴定。

    (四)设置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在司法机关内设置部门司法技术人员,负责 向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提交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委托书,收集相关技术鉴定 资料,移交鉴定费等;同时对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移交来的鉴定报告进行技 术审查,向司法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向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部门司法技术人员不直接参与和承接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完全避免了自侦 自鉴、自鉴自审的弊病,同时加强了对技术证据的审查认定,有利于司法机关提 高办案质量,促进技术检验鉴定部门提高鉴定水平。将检验鉴定完全由鉴定服务 机构来完成,既保证了技术鉴定的服务面,又有利于鉴定检验水平的提高。部门 司法技术人员在审查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对鉴定所适用的理论和技术,人员管理 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向司法鉴定工作组反映,从而促进司法鉴定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设立司法鉴定的权力(法律)机构,制定相关 法律、法规,确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组织关系,统一理论、方法和标准。其次是严 格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有限的人 力、物力。再次是强化鉴定报告的审查,以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由此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鉴定体系,建立司法鉴定制度,促进我国司法鉴定水平 的不断提高。论文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法制力度的增强,繁重的司法鉴定 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出现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需要我 们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建立一套符合司法鉴定规律的鉴 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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