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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警察警力不足【小议公物警察... 正文 2019-12-13 07:26:02

    警察警力不足【小议公物警察权理论的特点及其不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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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公物警察权理论的特点及其不足分析

    小议公物警察权理论的特点及其不足分析 据介绍,韩国行政法学者金东熙是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公法学博士,又在巴黎第 二大学从事德国法研究,精通德国与法国行政法。今日有暇,查阅了他所著《行 政法2》中的《公物法》部分。从中可以看出,该学者的公物法理论体系,与我国 台湾地区大致是一样的,但是他理解的公物警察权的权限界定,与王名扬先生介 绍的法国行政法理论有些出入。韩国的公物警察权理论存在如下的特点:
    第一,公物警察权理论属于《公物法》,而公物法又属于《给付行政法》。

    这种体系结构,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相似,与将公物理论附属于行政主体法的理论 有显著不同。

    第二,将应属于公物警察权的“防止、消除对公物目的的障害”归于“公物 管理权”。具体如,旨在保全道路结构的车辆运行限制(道路法54),旨在保全 河川等的使用禁止、限制(河川法71-72)。

    第三,公物警察权系指“为预防、消除有关公物使用所发生的对社会公共 安全、秩序的危害而行使的作用”的一般警察权。并非专门指保护公物为目的行 政权力。

    第四,认为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的存在“竞合性作用”。作者承认公物 警察权与公物管理权有所区别,但又认为“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对于同一公物 二者是竞合行使的”。

    就公物法的理论体系而言,我认为这种属于行政给付法的《公物法》,边 界上更为清晰,结构上更为科学。但是,对于公物管理权,公物警察权,基于公 物利用的治安警察权三者的关系,仍有进一步研讨的必要。以城市道路公物为例, 为例对道路公物本身的侵害行为(如挖掘路面),不符合利用目的的利用行为(如 马路市场),符合利用目的但是存在其他危险的行为(如超速行驶)。

    一般而言,公物管理权并不当然包括行政惩戒的权力。

    笔者无从查阅韩 国有关法律条文,但以理论而言,如果以惩戒手段为之,前述挖掘路面损毁公物 的行为,即“防止、消除对公物目的的障害”的权力,性质上属于公物警察权更为 恰当。HtTp://www.GWYOO.com 从公物利用角度观察,马路市场和超速行驶的尽管是都是公物利用行为,但以公物利用之本来目的为界限,仍然是有区别的:不符合公物利用目的的行为, 惩治权限属于公物警察权;
    符合利用目的但是存在其他危险的行为系一般治安警 察的权限。韩国行政法理论对此没有清晰界定,而是以“竞合性行使”视之。

    作者认为,“道路管理厅作出的"为保全道路结构及防止通行危险而限制车 辆通行"的公物管理作用于警察署长作出的"为防止道路上的危险及确保灵活疏通" 的禁止道路通行的公物警察作用竞合。”这就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简单按照所 属行政主体的不同来区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而不是按照权力的内容 性质来区分。

    民国学者范扬先生认为“同一机关,所为各种作用中,孰者为管理作用, 孰者为警察作用,应依性质而区别之”。也就是在公物警察权与公物管理权归于 同一行政主体之时,其权力仍有区分的必要;
    同样,警察机关所为的基于公物的 管理,也并非一概是“公物警察”,而含有大量的治安警察成分。

    韩国公物法及其公物警察权理论的不足,在日本行政法理论界也同样存在, 可以说是一个通病。总而言之,将与公物上附着的的权力区分为公物管理权、公 物警察权、治安警察权三种类型更为科学;
    公物警察权而言,将其内容限制在惩 戒损毁破坏侵占公物的行为和打击不符合公物利用目的的行为,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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