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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遏制和遏制 [简述刑讯逼供遏... 正文 2019-12-17 07:31:15

    遏制和遏制 [简述刑讯逼供遏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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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刑讯逼供遏制思考

    简述刑讯逼供遏制思考 摘要公安部日前作出部署,决定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的 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接连发生的涉案人员因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 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禁绝刑讯逼供,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法制文明的要求,本文从刑讯 逼供的危害、存在的原因出发进行分析,对遏制刑讯逼供中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粗 略探讨。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遏制对策 5月13日上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河南省 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 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的人民币65万元。至此,因“故意杀人罪”而冤狱11年的 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终结。

    从去年年初的“躲猫猫”开始,“喝开水死”、“摔跤死”、“做梦死”……接连发 生的涉案人员因刑讯逼供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使执法机关的 公信力受损,成为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刑讯逼供不论对于个人还是社会,危害巨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屡禁不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思想意识因素。

    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有罪推定,即: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 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 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的。

    我国现阶段有些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抱着“被讯问者就是罪犯”的心理 态度,仍奉行有罪推定之实,实施刑讯逼供。

    2、封建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君权和特权至上,没有人权的概 念。我国现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体制,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在 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就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更加偏重惩罚犯罪。有些刑事侦查 人员认为自己有权力,便可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刑讯逼供在所难免。(二)法律制度因素。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则使好人无法 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1、我国一直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即:个人在没有被依法证实有 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2、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 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 定义务,就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 自证其罪的权力。

    3、我国证据制度很不完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口供的严重依赖,部分执 法人员把口供视为最重要、最简便、最有效的证据,甚至奉为“证据之王”,非法证 据排除不彻底。我国《刑讯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对于威胁、引诱、欺骗获取的 言词证据加以排除,这一规定过于含糊过于简单,虽然最高院在对《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解释》中第61条规定对非法采集的言词证据不予采纳,但是对通过非法言 词证据取得的其他证据能否使用也没有规定,实践中也就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 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这无疑会促使刑讯逼供的发生。

    4、刑讯逼供是我国典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我国典型的以线性结 构为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内在要求之一就是“司法一体化”,“侦、诉、审三机 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合作甚至合为一体”。具体表现为“警检关系密 切化”,“诉、审关系接近化”。在这个意义上追诉刑讯逼供犯罪实际上是自我追诉。

    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犯罪作了相当严厉的规定,但司法并未严格依法,这不仅 使刑讯逼供者侥幸心理强化,也使有意控告刑讯逼供犯罪的受害人望而却步。

    5、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讯逼供案仍然采用“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主张的“被刑讯人”承担。然而刑讯逼供一般是 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行为在他们身上留下 了显著伤痕、残疾甚至死亡,其他一般情况由于他们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 种证据无法及时固定,从而无法向检察机关控告,所以举证已成为一个艰难的过程。

    6、讯问规则不完善。目前,在我国讯问规则中,讯问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时并不允许包括辩护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场。此外,讯问的地点大多设在司法机关内部的特定场所,不可能实现讯问过程的群众监督,这就使得刑讯逼供处于较 为隐蔽的位置,刑讯逼供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由此被讯问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受到刑讯逼供的手段如何,程度如何都无从认定。

    7、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 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人民检察院只有对公安机关侦破的 重大案件才有派员到场监督的义务,而对于大多数案件的监督只有依靠诉讼参与 人的指控或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关呈递的案件材料时才能发现,而这些都属 事后监督,需要提供证明,所以也很不现实。另外,基于机构设置、工作场所的安排, 职业利益的“一体均沾”,即使是对于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很难做 到完全有效的监督。因此,目前的监督机制和监督途径以及监督手段,决定了监督 的实际效果是极其有限的。

    8、程序违法的惩罚制度缺乏效力。目前对侦查阶段发生的程序违法的制 裁和惩罚制度不合理、不严厉,对于刑讯逼供以及其他程序性违法,显然无法奏效。

    (三)现实因素。

    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经济落后,司法投入普遍不足,设备陈旧,科 技含量低。这一方面降低了破案率,挫伤了侦查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加 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另外,部分侦查人员素质低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四)政治因素。

    公安工作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机制,其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 到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近几年来的执法工作考评,往往过分注重数量 指标,片面强调破案率,命案必破,限期突破,加上领导指示、民众期望、舆论炒作等 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因素,给执法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公安机关一旦 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从而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但相关的具体制度跟不上,不足以 遏制刑讯逼供,从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出发进行分析,得出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切实 可行的措施有: (一)完善我国现行的讯问制度。1、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侦查权的内部制约。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即被羁押在看守所直至法 院作出判决。尽管在公安机关内部,侦查部门和羁押部门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但 二者同属于公安机关,有着统一的领导。而且,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强调二者之间 的监督和制约,而是强调二者之间应紧密配合,以共同实现打击犯罪的任务。这种 形式分立而实质合一的设置体制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 止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并实施侦押分离制度, 以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

    2、赋予律师在场权和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措施――侦查权的外部监督。

    律师在讯问过程中的在场权是律师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 制约措施,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凡在拘留、逮捕后进行的讯问均应允许 律师在场,以监督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固定证 据和监督警察的讯问过程,通过讯问过程的公开化,还能够制约警察的讯问行为从 而遏制刑讯逼供。

    (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应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严禁以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而并未规定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 但未规定对实物证据予以排除,这就需要在以后的程序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以非法 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予以排除。

    2、确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告诉办案人员在审理任何被刑事指控的人 时,对被指控者不得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他承认犯罪。”在刑事诉讼 中,由享有控诉权的检察机关负责收集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证其罪。

    因为他们本身在诉讼中就处于弱势,这样更有利于他们权益的维护。

    3、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侦查机关负举证责任。

    (三)加大司法投入,提升办案科技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犯罪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高智能、高科技的犯罪大幅提高,如果仅仅依靠旧有落后设备,必然造成侦查工作的被动, 诱发刑讯逼供。加大司法投入,保障正常的经费运转,可大大提高侦查人员的积极 性,进而强化侦查手段,减少或消除刑讯逼供存在。

    (四)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任何制度无论制定的如何完善,如果执行、实施的人员不愿或者根本不想 按照该制度去执行,效果就可想而之了。因此,应该加强办案人员的思想教育、业 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从而有效预防刑讯逼供的发生。

    (五)严格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犯有刑讯逼供一般违法行为的,查清后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 违法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重大的刑讯逼供 案件,不仅应查处直接责任人员,对那些纵容,包庇、失职的单位领导,也要追究相应 的行政责任。//wWw.gWyoO.Com 三、结语 法律面前,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尊严。公民追求幸福和尊严,需要法律来保 驾护航。给涉案人员以公正的审判、人道的待遇,彻底终结非正常死亡现象,既是 对公民生命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中国法治尊严的尊重。刑讯逼供的彻底根除已迫 在眉睫,我们期待刑讯逼供消失的那天,我们向往法制建设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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