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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探究论文 ... 正文 2020-01-09 07:28:04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探究论文 关于电视广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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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探究论文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探究论文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 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 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 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 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 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 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 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 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 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 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 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 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 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 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 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 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 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 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 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 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 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 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 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 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 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 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 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 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 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 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 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 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 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 ×××’”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母顿时面面相觑 由此可见,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成长的消极影响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让儿 童远离那些不良的电视广告呢家庭社会商家政府都应该担当起保障儿童道德健 康发展的共同责任商家要严格依法进行儿童电视广告活动,立法者则应建立完善 有关儿童电视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有关儿童广告条款评析 在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儿童电视广告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 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 当正确恰当,……,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审查标准》中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包括:第十 一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三十 八条:儿童广告须有益于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 道德第四十条: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 第四十一条: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第四十 二条: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利用儿童给家 长施加购买压力的;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 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和自卑感的;儿童 模特对所宣传商品的演示超过一般儿童的行为能力的;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 的某种活动的;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为的;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 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广播 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 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 比较,我国相关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法规的不足显而易见首先,立法层次比较低, 多为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影响力较小;其次,内容相对简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定量的限制较少即使是《广告法》,其中对广告活动的规范广告发布标准的规范 仍嫌缺乏,这样一来,往往由于立法技术的粗疏而导致事实上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出 现,却难以被及时有效惩处再者,对虚假不良广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规定尚 需细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执法机关难以严格监督管 理这也是我国不良儿童广告频繁出现于媒体的主要根源之一 国外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经验及启示 在西方国家,广告管理非常严厉,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 了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首先,西方发达国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广告法律制度外,还针对儿童广告具 体作出约束规定如美国最权威最综合的广告管理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电 视广告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要在儿童节目与广告之间设置“分离器”;禁止儿童节目 主持人直接向儿童促销产品;限制儿童节目中的广告时间美国“全国广播工作者 协会”制定《电视条例》,减少了儿童广告的数量,限定周末儿童电视节目广告不得 超过9.5分钟,一周中的另外几天不得超过12分钟 英国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较重要的有《广告法》《儿童与青 年法》《独立广播电台法规》等独立广播局专门制定了《广告标准与实践》,该 法规专门制定了单项广告管理规定《广告与儿童》英国广告法规对儿童节目前后 禁止播放的产品广告种类广告中儿童形象的表现,不得出现儿童的场面等作了具 体的规定 其次,是通过行业自律,注意对儿童身心的保护 国际广告协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广告从业准则》,该 准则是一种国际电视广告业的约定准则的基本原则即明确:所有电视广告制作之 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准,不触犯观 众的尊严它还具体规定了儿童节目广告准则: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 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也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 诚心,作不正当之广告 在广告业非常发达的美国,全国性的广告业自律机构是全国广告审查理事 会,下设全国广告部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前者负责监督广告受理申诉,后者则是 在前者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负责仲裁经过全国广告部调查和调解的上诉案件若广 告主对裁决不服,则把案件交与政府机关处理此外,还有地方的营业质量促进局监 察广告,以及众多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美国电视广告规范》, 协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规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儿童广告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多做法可供 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电视台与商家在制作播放儿童电视广告过程中,广告协会应加强业内 规范中国广告协会曾经在2003年通过《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中明确“广 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要求广告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但由于自律规则的强制 约束力较弱,再兼中国目前诚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 策其次,国家应该时刻加强行政监管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执法机关,应高度重 视儿童电视广告的消极作用,应主动出击,加大管理力度 再次,更为重要的是,吸取外国有益的做法,制订专门的儿童电视广告管理 法律法规,保证最大限度地让儿童接触到大量正面的健康的广告 市场经济原本应该是法治经济,“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建议在新制订或修订 的法律法规中,应着重如下规定:对播放儿童电视广告的时间加以明确的限定;在 儿童电视广告与电视节目之间使用隔离技术作提示;对儿童电视广告的表现内容 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确广告审查标准,成立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来定期审查接受申诉 等尤其重要的是,对于违规进行儿童电视广告制作或播放的,应规定具体的法律制 裁措施 有了内容完善高质量的儿童广告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有了 执法依据,可谓“有法可依”规范儿童广告,有力保护儿童的身心成长,这也是我们 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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