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教育理论论文
  • 基础教育论文
  • 中等教育论文
  • 高等教育论文
  • 职业教育论文
  • 心理学论文
  • 学科教育论文
  • 英语教学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学科教育论文 > 【关于共同侵权犯罪法律责任... 正文 2019-12-10 07:25:58

    【关于共同侵权犯罪法律责任承担研究论文】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关于共同侵权犯罪法律责任承担研究论文

    关于共同侵权犯罪法律责任承担研究论文 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 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 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因 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 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形态;
    原因力;
    相当因果关系说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的重要依据。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 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理论上,它在传统 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 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 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 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 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 存在。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 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 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 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 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坏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准侵权行为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客观存在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直接表现为它是一种存在于任何客 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且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应当注意的是 因果关系本身是客观的,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但人们对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 识却是主观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

    2.单向可逆性。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在逻辑思维上是单向的,只可能由“因” 引起“果”的产生,有因必有果;在推理方式上是可逆的,旨在通过损害结果逆向寻 找加害行为,达到确定责任承担者的目的。

    3.普遍联系性。事物与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具有普遍性。但为了了解某 个现象,需要孤立地考察它们时,我们就可以在普遍联系性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发现原因,确定结果。

    4.必然规律性。因果关系的发展本身是有规律的,未知的因果关系可以从已 知的因果关系中推论得出,也可以从现有的因果关系推论将有的因果关系。

    (三)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共同行为作为一个总原因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能够理解其因果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对深入了解共 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对此问题有不 同的观点,张新宝教授认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不仅所有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也符合侵 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因果关系,以共同侵权行为总体上与损害 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不以各行为人的个别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成立要 件。从上述不同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张新宝教授细化了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特 别是把每一个个别行为与引起的损害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总原因,采用归纳的原 理从具体到抽象。而后一种看法是从总体的角度确定总原因,再对总原因与损害 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每一个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采用演绎的原 理从抽象到具体。笔者认为,不论从哪个角度,运用那种推理方法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只要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那么该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那些虽然进行了一定的 行为,但是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原因力,或者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的,就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

    二、不同形态的共同侵权与因果关系 共同侵权通常呈现出的形态主要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 权以及教唆、帮助行为等。无论是哪种形态的共同侵权,因果关系都是必不可少 的构成要件之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形态与因果关系之间,可以说复式因果关 系的多样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仅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该 因果关系还存在转化的过程――在未致损害的阶段,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仅具有侵 害的可能性,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实际侵权。只有当这种可能性转化为客观的损 害结果时,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该具有相应危险性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才产生 必然的因果关系。理论上把该因果关系归属于“不确定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 因果关系”,即在共同侵权中无法查明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且受害人的损害是 由该具有危险可能性的行为所致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确定数人的行为都具有造成 损害的相同的危险可能性,那么真正的侵权人就是其中的一人。而在共同侵权行 为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且属于“确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转化的问题。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 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 确定的,行为人也是确定的,每个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只具有导致结果 产生的可能性,但总体上所有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通 常推定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还不足以成为免责的 条件,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才能被免责。

    (二)教唆者和帮助者 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帮助者通 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 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8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1)原则上,教唆 者、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 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一种情况是从 整体上对教唆、帮助行为的性质与责任承担进行归纳,教唆者、帮助者把侵权信 息传递给实行人,通过实行人的加害行为达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此过 程中,教唆者、帮助者相当于信息源,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信息传递的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三种情况是从教唆对象的角度进行分析, 如果教唆、帮助行为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者、 帮助者通常是把他们当做侵权的工具,教唆只构成整个加害行为的一个环节,但就 是在该环节中教唆者已经将实行人后续将实行的侵权行为提前实施完毕,因此教 唆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三、共同侵权因果关系的原因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 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 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 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法 律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理论,该理论成为共同侵权中行为人 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分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侵 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可以直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无需介入其他人的行为就能够导致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结果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体现 出必然存在性。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结果发生需要介入其他人的行为,间接原 因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之相结合后才产生了损害结果,体现 出偶然介入性。

    综上所述,确定共同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不仅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中具有较大的影响,而且是确定行为构成共同侵 权的重要前提。合理借鉴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理论将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共同侵权 行为的认定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释: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田雨.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山东审判.2003-08-15-1.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09页, 第710页.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关于共同侵权犯罪法律责任承担研究论文】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