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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教育论文 > 学科教育论文 > 宪法财产权保护探讨|宪法 财产权 正文 2019-12-13 07:25:33

    宪法财产权保护探讨|宪法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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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财产权保护探讨

    宪法财产权保护探讨 一、引言 对于宪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除了要考虑自身规定的内容,还要考虑规定 在宪法第一章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例如我们通过分析宪法上对于分配制度的相 关规定,可以知道个体投入劳动或者投入金钱获取的权力属于宪法财产权,又如 通过分析土地的相关规定和宪法关于土地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土地使用权也属 于宪法财产权等,除此之外,针对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研究也是至关重要 的。

    二、关于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的宪法中,私有财产权共出现三次: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私有财 产权受到国家保护以及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征用和征收。针对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 围开展的研究,实际上也是促进宪法第13条也就是关于私有财产权规定的建构。

    此外,研究宪法财产权对于司法实践也有很大帮助,例如根据民诉和刑诉的相关 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进行审查,也能够受理涉及到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等,因此,一项权利是否属于财产权,也决定了 当事人能否寻求司法救济。实际上,我国法律界关于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的研究 少之又少,很多专家学者都可能认为,当部门法和宪法中出现了同一个概念的时 候,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和宪法上属于同义的,专家学者不需要再对这些概念进行 探讨和研究。并且现行的宪法学教材中,也普遍的采用了运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宪 法概念的做法,这实际上是默认了上述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一个概念同 时出现在部门法和宪法中时,在不同的法规中是否同义在私法理论中,财产权只 是一个学理概念,被应用于权力分类中,针对司法理论中的财产权的讨论方兴未 艾,并且没有达成明确统一的意见;对于实证法,目前也仅有一部《物权法》是 关于财产的立法,即使经过不断研究和探讨,最终立法和学理关于司法财产权的 概念达成了统一意见,但是也不能与宪法上的财产权概念划等号。这是因为:宪 法解释应该参照部门法的规定,在宪法体制下,全国人大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也就是说立法者对于宪法有监督其实施和解释 的权限,因此在法律中体现出的对宪法的理解,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其次,在 宪法解释中,应该尽量维持宪法和法律之间的统一性。但是立法者对宪法的理解, 也是应该有所保留的,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法律不能违背宪法,而就宪法 和民法规定的权力来说,由于义务主体之间的差异,导致宪法对于基本权力条款的解释只能有限参考民事概念而不能完全依赖民事概念。

    三、私法权力作为宪法财产权 私法权力中,现行宪法对继承权和所有权进行了规范。(1)所有权,所有 权是一种私法权力,属于宪法第13条的保护范围,不论是五四宪法、还是八二宪 法等,都明确保护所有权,还对保护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进行了区分。五四宪法 保护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活资料所有权;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生活 资料所有权;而八二宪法的情况非常复杂。2004年前的八二宪法尚未进行修改, 其中第13条的规定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并没有像五四宪法那样措辞明确, 但是从第11条来看,对于个体经济的规定则体现出能够保护个体经济生产资料所 有权。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2004年对八二宪法第13条做出了修改, 将生产资料所有权纳入了保护范围,自此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所有权都受到宪法 保护;(2)继承权,宪法第13条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还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和 私有财产权受到国家保护,观察第13条的两项规定,似乎继承权和私有财产权是 两项并行的规定,但实际上我们仍然认为继承权属于私有财产权,这是因为:一 般情况下宪法对基本权力条文往往分两步规定,并且首先规定公民能够享有的权 力,再规定公民所有权利不受侵犯和国家保护这种权力,综合各种因素,我们可 以认为宪法上规定继承权是属于私有财产权的。并且在2004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中,对于继承权的规定条文为“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并且 未做多余的说明,说明了立法者了解并且遵循了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观点。现行 宪法的第13条两款关于继承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容易让公民人民继承权是不受保 护的,实际上第二款规定了对继承权的保护,虽然表述不算严禁,但是实践效果 证明了这种规定能够避免认识混乱的问题,是正确的也是明智的;(3)其他保护经 济利益的私法权力,宪法保护财产权的内涵在于保护个人自由和生存的基本物质 条件,公民的生存与自由,前提是具备必需的物质基础,在生活领域,如果个人 财产不受到保护,那么个人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最基本的权力都无法保障,何 谈人的尊严和精神的独立在经济活动领域,如果不保护个人资产,那么创业几乎 没有可能性也缺乏意义。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财产权能够确保公民的经济独 立,能够让公民有选择交友的权力;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财产权能够实现公民对 财产的控制,让财产能够服务于自己的意志,例如公民使用私家车能够扩展自己 的人身自由范围等。总的来说,在2004年我国修订宪法之后,原有的继承权和生 活资料所有权之外,包括继承权、所有权、私法权力等保护经济利益的权力都被 纳入到宪法第13条的规定中,不论是与美国的宪法还是德国的宪法相比较,我国 关于财产权规定的做法都是异曲同工的。四、公法权利作为宪法财产权 公法权利是否能够构成宪法层面上的私有财产,我们知道,财产权存在的 意义是保障个人自由和个人生存所需的物质条件,如果权力能够保证个人生存和 自由,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宪法财产权,但是公法权利数量众多,不可能针对所有 公法权利进行意义讨论,只能选择有代表性的若干权力进行分析和讨论。(1)受 教育权,在美国,受教育权被规定为一种财产,典型的例子就是俄亥俄州一所公 立中学的几名学生因为在校表现太差,未经查证便被学生停课十天,最高法院认 为,学生具有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如果要剥夺学生的这种权力,就必须严格遵 照程序条款所规定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的第19条对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可以 看出,国家只明确了初等义务教育是面向所有公民的,也就是说国家不保障也不 普及公民接受其他教育,在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这里的教育指的也是初等义务教育,因此两个法条并不冲突,只是第46条对受教 育权进行了更加具体化的规定和说明。义务教育对于公民掌握谋生技能是有帮助 的,谋生技能也包含了获取经济效益,但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在于促使公民提高个 人素质水平,因此经济因素在受教育权中属于次要因素,接受义务教育并不构成 财产权保护客体。不可否认,美国最高法院将受教育权作为财产的规定值得我国 借鉴,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教育对于公民提高自身水平有很大帮助, 各国宪法都对受教育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护的手段和 方法必须相同,我国宪法已经明文规定了受教育权是被保护的,因此就不需要将 受教育权纳入到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中;(2)社会保障权,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 普通公民,都面临着遭受意外事件或者重大疾病的风险,并且随着公民年龄的增 长,公民的劳动能力也会逐渐丧失,因此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确保每个人都有获取货币、实物和服务等的给付的权力。我国宪法的第14条对国 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说明,还规定了多项基本社会权力,那么社会保障 权利是否属于宪法财产权或者部分属于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呢美国宪法上将 权力和特权分开规定,将权力作为财产进行保护,而特权则不受正当法律的限制, 显然权力和特权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社会保障权利也作为财产权的一部分受到政 府和法律程序条款的保护。德国对社会保障权和相关权利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规定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保障个人尊严的最低生存保障,如果公民没有缴纳保 险金,只能由国家单方面授予补贴和社会救济等,那么这些就不能作为财产受到 宪法的保护。而那些社会保障权属于我国宪法层面上的财产权呢宪法第6条规定, 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其中的多种分配方式就包 括按资分配,也就是个人付出了劳动或者资本,就理应得到分配,而赋予社会保障制度,其实也属于资源再分配,按照各个原理,只有个人支付了保险金或者付 出了劳动,由此得到的社会保障权利,在宪法意义上才能作为财产受到宪法相关 规定的保护。立法者可以根据财政情况确定保障水平,如果财政状况较好,可以 赋予公民更多的第二类社会保障权利,如果财力不足则恰当的降低保障水平。

    五、结语 综上,对于宪法财产保护权的确认,先要确认权利的经济价值,然后将权 力置于宪法总框架中审查,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个体社会保障权是构成宪 法财产权,受到宪法的保护。

    作者:许云峰 单位:江苏开放大学金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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