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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医药学论文 > 临床医学论文 > 【浅谈垄断竞争市场论文范文... 正文 2019-09-22 07:37:48

    【浅谈垄断竞争市场论文范文】 竞争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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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垄断竞争市场论文范文

    浅谈垄断竞争市场论文范文 垄断竞争市场论文篇一:《谈我国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结构转变》 摘要:本文运用产业经济学相关竞争理论分析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及竞 争程度,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虽有下降,但仍然属于寡头垄断结构模式, 这一模式隐含着潜在的市场危机,并且整体的市场效率低,提出我国保险市场结 构体系应适时向垄断竞争型模式转换,并建议从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逐步 放松保险管制和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

    关键词:保险市场 结构特征 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 政策建议 在强劲的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趋势影响下,我国保险业的 发展环境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保险市场结构处在激烈演变过程之中。在此迅速变 化的国际国内背景下,通过政策引导,构建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需要的 保险市场体系,是当务之急。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及结构类型 1980年,我国恢复试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全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保 费收入几千万元。2003年,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经有61家,其中内外资分 别为24家、37家,寿险公司31家,产险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国已开业和正 在筹备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了80家,2004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138亿元。25年来,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阶段。1986年以 前整个中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自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1986年成 立了地区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这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

    第二阶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阶段。1988年、1991 年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全国性综合型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 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 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于是在中国大部分城市地区的产 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第三阶段(2001年入世以来):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 分化阶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 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 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 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 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 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发展速度很快,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十 分突出。在少数保险开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保险公司数量达到30家以上, 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已经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区, 无论产寿险市场都只有3-5家公司经营业务,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模式,而在大 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甚至还是属于双头垄断市场模式,只有人保 和国寿在分别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仍然属 于寡头垄断型模式,在保险市场中仅有的少数几家公司即保险寡头瓜分垄断了绝 大部分保险业务,这可以用产业经济学的市场竞争理论加以佐证。

    产业经济学通常采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来比较分析 一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其中市场集中度,一般选用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来 表示,是反映一个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标;市场平均度是市场集中度的补 充指标,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反映 了产业市场的稳定程度和风险分散程度。

    2004年我国实际经营寿险、产险业务的公司分别为28家、26家,但是, 寿、产险市场保费收入超过市场份额5%的公司分别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 上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不到1%。我国寿险、产险市场的集中度指标(将前五大寿 险和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相加)分别为88.69%、90.26%,这与10年前(1994年) 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显下降。但是,与欧美国家大都在20%-40% 之间的市场集中度相比(见表1),仍然明显太高;甚至,我国的保险市场集中度比 高度垄断的日本(68%)、韩国(61%)市场也要高出许多。

    保险市场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结合市场集中 度指标,它可以反映出一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风险分散程度和市场结构稳定程度。

    如果一国保险市场集中度指标很高,同时,市场平均度指标也很高,说明该国保 险业务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公司手中,市场风险过于集中,这时一旦有一、两家 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整个保险市场结构将趋于不稳定,即孕育着潜在的保险市场危机。反之,市场结构就会趋于相对稳定。在世界前10大保险市场中,大部分国 家市场平均度指标都在1-3亿美元之间。在全球第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这一指 标仅为l.9亿美元,日本的市场平均度最高,为38亿美元,高出欧美国家二、三十 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结构必然隐藏着巨大的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以来,日本相继出现了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 险公司破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日本保险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韩 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11.08亿美元,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市场风险过于集中的 危险。我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6.8亿美元,仅低于日本和韩国,远高于美国、 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分析判断, 中国当前的整体保险市场仍处于与日本和韩国相类似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状 态。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模式的发展和建议 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场自身发展的结 果,主要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手段干预资源配置导致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下的高 市场集中度隐含着潜在的金融危机,很容易导致保险市场结构的不稳定,进而可 能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也易导致整体的市场低效 率。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保险市场结构模式按照市场竞争程度由强到 弱大致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基本类型。在未 来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应该采用垄断 竞争市场模式。要促使我国寡头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型市场体系的成功转换,必 须在保险市场结构的各个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 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优化保险市场结构 要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适量的竞争主体是首要条件。那么,我 国是不是也要像美国一样引入数千家保险公司呢美国的保险市场总量比中国大 得多,2002年的保费收入是中国的27倍,我国不可能也象美国一样需要5000多家 保险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时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性,我国保险 市场应需要150-200家公司,当前的80家显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场竞 争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在增加公司总数量的同时,要注重培 育规模公司,促进更多保险集团、金融集团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新兴民族保险公司;强化市场细分,大力 发展专业保险公司,鼓励设立更多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货运保险、 农业保险等专营公司,促进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增强中资公司专业竞争能力;尝 试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专属自保公司,增强保险供给主体组织形式 的多样化。

    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严重的“保险抑制”。目前,我国对 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仍存在着众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产品定价、资金运用、经 营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国内市场竞争国 际化”的趋势,应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高民族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弹性和自主 性: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险价格的厘定权,实行保险合同条款 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税收和投资等 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险公司和新兴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地域、资本 规模、产品拓展等方面的竞争壁垒,使得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自主决定其 竞争战略。从长期来看,放松地域及业务管制后,众多大小保险公司在广泛的空 间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同台竞技;同时,由于保险价格的逐步放开、保险合同 条款的自由化,保险投资限制的放松,拥有独立决策权的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 监管的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 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为促进有序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要全面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要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的考核为中心,减少对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为企业管理 及技术创新创造宽松环境。其次,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市场化的 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根据我国实际,实行市场化的费率制度,应该是逐步放松费 率管制:先可考虑将所有商业性险种费率的制订权完全下放给保险公司,同时在 当前费率事先审批制中,逐步实施事实上的宽松监管,即较少使用否决权和修改 权,然后再逐步向费率管理事先备案制、事后备案制过渡。第三,逐步放松分业 管制,鼓励跨行业的经营竞争。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但我国当前实行的还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面对全球经济一 体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保监会应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 政策协调与沟通,逐步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促进保险业参与广义金融领域的竞 争,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保险市场风险。垄断竞争市场论文篇三:《论制度垄断竞争》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地区成了一个制度安排的主体。为了提高 本地区的竞争能力,各个地区在制度安排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是由于各个方 面的原因,各个地区制度创新的权利不同,东部地区创新的权利较大,而中西部 地区创新的权利较小。这就使各个地区之间的竞争是不完全的、不平等的竞争。

    这种不完全、不平等的竞争就是一种垄断竞争。文章对我国这种特殊的制度竞争 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全竞争、平等竞争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制度竞争 制度垄断竞争 制度均衡 在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之间有部分制度供给的权利,为了使本地 区在地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在制度的供给的选择上势必存在竞争。但是有些 地区由于得到中央的授权,有其他地区所没有的制度供给权利,即可以选择其他 地区所不能选择的制度,这就使这类地区在制度的选择上存在一种特权,即对授 权制度的供给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制度供给上的地区垄断性如果成为一种长期 趋势,必将影响国家整体制度效率和经济发展。

    一、制度垄断竞争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垄断竞争的界定 在了解制度垄断竞争前,必须先了解制度竞争。所谓地区制度竞争就 是各地区之间为了在地区经济竞争中居于优势位置,而竞相出台诸如占领市场、 抢夺资源、吸引人才或者地区领导为了获取最优政绩的各种优惠性制度。地区制 度竞争也可简称制度竞争。地区制度竞争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竞争的客体是 各项制度,竞争的方式是供给新制度,或者完善某些制度、或者优化制度中的某 些规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获取预期制度的潜在收益,促进本地社会经济的快速 发展,并在地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地区制度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区向中央政府索要制度的竞 争。因为我国处在新旧制度的转换时期,国家的制度安排一般要进行试点,为了 能够成为国家制度试点地区,各个地区要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在自己 的权限内进行制度安排的竞争。前者竞争的结果就形成了制度垄断竞争,即制度 供给和创新上,只有国家授权的地区(一般是试点地区,在我国又称为特区)才有 机会,这就使授权地区与没有授权地区的经济竞争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没有授权的地区不能在制度供给和创新上跟进。这种竞争就称之为制度垄断竞争, 或者垄断的制度竞争。

    制度垄断竞争与企业的垄断竞争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制度垄断竞争是 外生的,而企业垄断竞争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竞争就是源 于制度垄断竞争。

    (二)制度垄断竞争的条件 1、只有少数地区有权自主供给或者创新制度。具有优先供给或者创 新的地区是少数地区,只有少数地区有这种权利的竞争才是制度垄断竞争。否则 就是地区制度竞争。

    2、中央政府授权。制度垄断竞争不是地区本身所能够决定的,完全 由中央指定的。只有中央授权某些地区具有制度创新权利,各个地区的制度竞争 才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中央政府授权是制度垄断竞争的基本条件。

    3、竞争主体较多。制度竞争是各个地区之间的在制度安排创新上的 竞争,要形成竞争必须要有较多的竞争主体。

    (三)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 制度垄断竞争的特点就是具有垄断权利的地区(简称垄断地区)与没 有垄断权利地区之间(简称非垄断地区)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

    1、制度供给数量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与非垄断地区之间最大的差 异就是垄断地区可供给选择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数量远远大于非垄断地区。

    2、制度供给层次上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核心制度 只允许垄断地区创新,非垄断地区不能染指。二是有许多有制度需求的预期制度 只允许垄断地区优先安排,不允许非垄断地区安排,也不允许跟进。

    3、制度供给权利的差异性。垄断地区不仅在制度供给数量和层次的 选择上有较大的权利,而且还具有非垄断地区所不具有的制度创新、制度探索、 制度设计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种权利。

    4、制度供给成本上的差异性。垄断地区由于可以自主的设计和安排 自己所需求的各项制度,只有制度设计和安排成本,失败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补偿或者其他的减免。而非垄断地区除了要承担本身就具有制度设计、实施成本 外,还要承担制度创新的各种政治、经济风险,如果制度创新失败,不仅要承担 经济失败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政治上的负面影响。

    5、制度供给收益上的差异性。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垄断地区因是 国家允许创新地区,其制度收益基本上归本地区所有。而非垄断地区因为没有国 家的允许,地区没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权。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 是必须承担制度可能失败的风险和成本。可见在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制度安 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给政绩上的差异性。制度垄断地区和非垄断地区中央的要 求不同,在垄断地区是国家授权制度创新的地区,制度创新失败与否都是成绩, 而制度非垄断地区国家没有制度创新的预期,如果该类地区制度创新成功,不是 一件坏事,但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败了必然是一件坏事,可能影响该地 区或者领导人在上级中的看法。

    (四)正确区分制度垄断竞争与地区制度试点 制度垄断竞争是一种垄断的长期状态,即部分地区具有垄断制度安排 的权利是长期性的,不是短期的,只有在这种长期预期下,制度的竞争才是垄断 的制度竞争。而地区制度试点是一种短期性的制度安排优先权利,但是因为时间 较短,所以还不能形成垄断制度竞争,如果地区制度试点长期化则就变成了垄断 制度安排。所以地区制度试点本身不是制度垄断竞争,但是地区制度试点也是垄 断制度竞争的形成原因。

    二.制度垄断竞争的原因和影响 (一)制度垄断竞争的原因 1、非均衡发展战略导向。非均衡发展战略既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 产业和一部分人先发展起来,然后通过先发展起来的地方、产业来带动其它地方、 产业的发展。因为要使一个地方飞速发展比使全国同步同时发展容易得多,效果 也好得多,这只要从制度上进行倾斜就能够办到。正因为我国采取的是非均衡发 展战略,这就决定了较优惠的政策和制度创新行为只能给少数地方、少数产业或 者少数人。

    2、制度试点的持续化。在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下,制度安排是先试点,后推广。但是如果在试点的时间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和 制度创新持续化,从而与其他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就会形成制度垄断竞 争。

    3、特定地区的特定权利。改革开放初期的四个经济特区,1990年以 来的所谓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县级开发区,等等。这些地 区可以享受其他地区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权,这也是形成制度垄断竞争的重要原 因。

    4、某些历史的原因。如我国收回香港、澳门,使得香港和澳门在制 度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其实这种制度的选择权利,就是该类地区在某些制 度的选择上具有垄断权利。

    (二)制度垄断竞争的消极影响 1、制度垄断竞争是造成地区经济差距的重要原因。一是制度优先供 给权使制度垄断地区的制度需求能够较好的得到满足,缩小制度供给与需求缺口, 提高制度整体效益,从而有助于经济的优先快带发展而,而其他地区则没有这种 优越的条件。二是制度优先安排权使制度垄断地区能够较好的抓住预期制度潜在 获得机会。有些潜在的利润,只有抢在了前面,就尽可能多的获取潜在利润,从 而在地区的经济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区,使地区“马太效应”更加严重。

    2、制度垄断竞争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制度竞争会出台一些创新性 的制度,但是也会出台一些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制度。因为地方政府是一个 独立的利益主体,而各种资源和市场的有限性决定了地方政府会自觉或者不自学 自觉的利用制度供给的自主权来安排有利于地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使社会或 者国家整体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会跟进,也就说在出台保护性的制度安 排上,也存在竞争。这种类型的制度竞争就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

    3、制度垄断竞争导致了制度间冲突的加大。由于制度垄断供给地区 为了寻求本地利益,会在中央允许的范围内出台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区 甚至会突破中央的限制,出台于已有利的制度,这就使得地方制度与中央制度发 生冲突,损害了中央制度的权威性。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东西部制度垄断竞争的分析 1978年以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地区制度竞争,在垄断的层次上分为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经济改 革试点城市、中西部地区。这几个层次从总体上看可以分为制度垄断供给地区和 制度竞争地区。

    (一)东部地区垄断竞争的表现 1、制度供给区际间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不均衡最明显 的就是东西地区的制度安排不平衡,国家每一项制度的供给基本上是先在东部试 点,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然后逐步向中部和西部推广;有些制度只允许东部地 方存在,如分配制度东部可以不按照人事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而西部没有 这种自主权。

    2、制度供给速率不均衡。速率不均衡是指东部制度供给的速度快, 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制度供给,而且还会有超越国家允许限度的制度供给,这种制 度供给不是中央政府的主动安排,而是地方政府的自主行为,大部分都得到了中 央的默许或肯定,正因为东部地方政府具有这种特殊的制度供给权利,就能保证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而西部地区因缺乏这种制度安排的特权,制度供给的速 率必然较慢。

    3、制度供给的密度不均衡。所谓制度供给的密度就是有的地方制度 供给比较密,有的地方比较稀,有的时段比较密,有的时段比较稀;有的制度体 系供给比较密,有的制度体系供给比较稀。从我国来看就是东部比较密,中西部 比较稀;东部内生的需求诱性制度变迁较多,西部外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较多。

    4、制度供给层次上不一致(核心和外围)。西部有些制度只出台了核 心制度,而其它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上,如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西部在很长时间 就是单一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有些是只有配套制度,没有核心制度,如企业制度 改革,中央不断安排了如劳动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但是核心制度---产权 制度却迟迟没有出台(直到中共十五大),但是。而东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基本 比较适应、出台也比较及时,不存在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脱节的现象。

    (二)东部地区垄断竞争的具体分析 1、在产权制度上,国家允许东部地区率先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如对 中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量化给企业职工、允许个人资本控股、兼并国 有企业。而西部就不可能、也不能率先进行产权改革。有些中西部的同志开玩笑说:东部搞产权改革和职工身份买断是大胆创新,如果西部安排同样的模式就是 乱来,要受批评,甚至要戴私有化的帽子。

    2、在分配激励制度上,东部地区可以拉大分配差距,不按照国家劳 动部门的“工资卡”来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按要素进行分配。但是西部在分配 激励制度上,国家长期没有松口,直到十五大之后,才与东部有了同样的分配权。

    3、在用人制度上,东部地区最先获得打破劳动用工制度权利,按照 企业的需要确定职工人数。而西部地区由于国家首先考虑的是社会稳定,要保证 的职工的就业。因此许多西部的企业只好背着沉重的社会包袱与东部的企业进行 不平等的竞争,在目前这种强制性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完全解决。

    4、在制度创新的制度上,东部在制度上的优势,说到底就是具有制 度创新的制度,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赋与了东部可以自主的进行制度探索,另 一方面东部自身具有制度创新的机制,因为创新收益大于创新成本,创新的成果 基本上可以收归地区所有。而西部因为不在国家允许的制度创新区域,而且创新 的所得也不能全部收归地方所有,因此西部没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当然就不会存 在制度创新的制度。

    (三)制度垄断竞争的后果 由于东西部制度安排上的非均衡,对西部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制度 变迁都有很大的影响。

    1、导致了东西部间经济发展差距,西部至少落后东部5-10年。改革 开放以后的17年间(1978-1995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0.87%,而西 部地区只9.26%。尤其是在1992年-1995年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 16.93%,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11.40%。由此导致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在全 国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而西部的落后,又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全国经 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大了地区间的“马太效应”。

    2、导致了地区之间制度冲突大,整体效益不高;制度结构不合理。由 于制度供给不均衡就使得有的制度供给过剩,有的供给不足、有的由于相关的制 约制度不配套,被严重扭曲,不利于的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特别是西部地区因有 些核心制度未出台,制度结构效率出现了零和状态,制度供给跌失了“制度陷阱”, 即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出台都不能提高制度的边际效率。3、影响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东西部发展差距过大,不仅仅对 西部有影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东部经济的进一步腾飞,如果东西差距 任其拉大,还会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四、打破制度垄断竞争的格局,构筑地区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一)营造制度公平竞争的环境 1、非均衡发展战略要适度,制度供给权利要平等。非均衡发展战略 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展形式,但是笔者认为非均衡发展要适度,要保 持地区之间的适当空间发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于出现过度不均衡,也不至于过 分均衡,也就是说非均衡战略所取得的地区收益要大于因地区之间差距而影响发 展的各种成本。具体来讲,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过强制性制度来形成, 也就是讲在全国性制度安排上应平等,差距要体现在地区之间的政策上,否则这 是一种地区制度歧视。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以内,否则 会影响整体的社会效益。这就要求,中央在制度环境上要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 以在区域制度创新上大显身手。

    2、制度试点要短期化,并且要具有开放性。一是试点地区的选择上, 要进行公开的合理竞争,不能总是给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地区,否则会加大地区经 济发展差距。二是试点的时期不能太长,以基本了解执行制度运行情况为限。三 是制度试点要具有跟进性,即对于有条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试点地区,不能 强行压制,而应允许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制度合理竞争。

    3、允许合理的地区制度竞争。制度竞争有利于优化制度结构,缩小 制度供给和需求缺口,并且为中央制度供给提供经验和知识积累。因此,我们应 该鼓励适当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竞争,但是竞争必须平等、有秩、开放、 统一(即不违背中央制度供给的总体原则)。

    (二)适当引导和规范地区制度竞争 1、严格规定制度竞争的范围。在制度竞争上要具体分析,并不是所 有的制度都能进行竞争,如果把不能竞争的制度允许其竞争,就会损害全国性制 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对于基础性的制度,如市场经济基 本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粮食流通制度、财政税收制度,等等, 不应进行地区之间的制度竞争。而能够进行地区竞争的就是地方能够决定和安排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非基础性制度,如地方有权决定的地方税费制度、地方土地 使用制度、地方的各种法规,等等。对于可以竞争的制度要鼓励地区之间竞争。

    2、严格规定制度竞争的空部。对可以竞争的制度要尽量留出一定的 竞争空间,但是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制度所规定的空间内竞争,不能超过或者无 视中央制度的规定,越权、越界进行制度安排。在中央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制度竞 争是受保护的制度竞争,否则属于非法竞争。

    3、严格限制地方保护性的制度竞争。地方制度竞争不能互设樊篱, 搞地区封锁。如果各地搞地方保护性的制度竞争就有失制度竞争的初衷,达不到 优化制度结构,提高全国制度效益的目的。因此,在地区制度竞争上,对地方保 护性的制度安排要严厉打击。主要方法就是提高地方保护性制度安排的成本,使 地方不出台这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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