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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振兴特殊教育论文|特殊教育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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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振兴特殊教育论文

    国外振兴特殊教育论文 11945年大韩民国成立以前的特殊教育 关于国外特殊教育的起源,国外特殊教育学界有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1445年是国外特殊教育的元年,这年朝鲜政府选拔10名聪慧的盲人安置在书云馆 里学习阴阳风水术另一个不同观点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外特殊教育始于19世 纪末,1894年美国传教士霍尔女士对盲少女金凤来进行个别教育训练,并于1898 年创办第一所女盲校。霍尔女士还派老师到中国学习聋教育方法,1909年创办韩 国第一所聋校。韩国特殊教育最初在美国传教士的努力下,学习参照欧美和中国 先进的特殊教育方法。日殖民时期日本对韩国实施殖民化教育,特殊教育也不例 外。1913年朝鲜总统府在济生院设置盲哑部,教育盲人和聋人。济生院是国外第 一个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日殖民时期即使有公立特殊教育机构,国外残疾人也极 少受益。根据记载1916年盲哑部学生共有62人,其中国外学生只有8人,但济生 院盲哑部的师生,为国外特殊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935年李昌浩牧师在平 壤设立光明盲哑学校,是国外创办的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日殖民时期国外特殊 教育学校屈指可数,残疾人受教育机会也十分渺茫,特殊教育在艰难中求发展。

    21949年颁布的《教育法》首次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二战后的韩国百业待兴,李承晚政府要建立民主社会制度,1948年颁布宪 法,1949年颁布《教育法》。《教育法》中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教育 内容以及教育水平,还规定各道要设立一个以上特殊教育学校。但50年代由于朝 鲜战争,只在济州岛和釜山增设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到了60年代韩国虽然政局稳 定,但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国家第一大政策,教育的重点在初等教育和扫盲教育, 特殊教育未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关心的话题。虽然《宪法》和《教育法》都赋予 身心障碍者教育权利,但没有具体的措施及促进政策,韩国公共特殊教育发展缓 慢。而民间宗教人士热衷于特殊教育,陆续创办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60年代新 增设的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14所,而新增的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只有2所。可以说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了韩国特殊教育的重担。

    3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标志着韩国特殊教育进入国家化时代 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国力的增强,韩国政府开始关注特殊教育。

    以1971年在大邱市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班为契机,韩国政府逐渐扩大公共特殊教 育。而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则可视为韩国特殊教育从民间力量为主转变为国家政府职责为主的重要标志。在特殊教育学界的大力推动下国外政府 1977年12月颁布《特殊教育振兴法》,1978年颁布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之后多 次修订,其中1994年的修订最为全面。

    3.1《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特殊教育振兴法》 全文共有16条,其宗旨是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提出特殊教育的目的在于 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特殊 教育对象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 以及其他身心障碍者。在义务特殊教育方面对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所区 别,国公立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幼儿园、初中和高中阶段实施 无偿教育*。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仅对小学阶段实施无偿教育,这也成为《特殊 教育振兴法》颁布后备受争议的一个条文。《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明确要求国家 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振兴特殊教育。在施行令中具体规定,文教部设置特殊教育 审议会,审议特殊教育振兴相关的重要政策,由文教部的副部长担任,由15-20 名成员组成。施行规则还要求各市、道设置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 鉴定身心障碍程度以及教育安置。除了颁布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外,韩国政府出 台专门政策振兴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振兴法》出台后的十年国外特殊教育取得 了三方面可喜的成果。

    (1)出台国家层面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第四次经济开发5年计划(1977- 1981年)中专门提出强化特殊儿童教育的计划,这个计划是真正从国家层面拟定 的特殊教育振兴计划。计划中提出在未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市郡,新增设特殊教 育学校或特殊班。为缓解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困难,逐渐扩大政府财政补助。

    (2)大力发展特殊班,扩大身心障碍学生公共教育机会。韩国政府主要通 过大幅度增设普通学校特殊班,发展公共特殊教育。1971年韩国只有1个特殊班, 到1976年增加至350个,1986年猛增至2260个。80年代随着特殊班数量的增多, 60%以上的身心障碍儿童在特殊班接受公共特殊教育。

    (3)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促使国公立和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享有 相同权益。根据《特殊教育振兴法》的规定,私立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只能享受 小学阶段的无偿教育。民众和学者对此深感不满,要求修订相关内容。1987年对 《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义务教育相关条文进行修订,至此无论就读国公立特殊 教育学校还是私立特殊教育学校都能接受无偿特殊教育。

    3.2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强调“适当而均等”的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振兴法》的推动下,韩国政府大幅度扩大了障碍学生的公共教育机会,但也 出现特殊教育发展不均衡和质量不乐观的现象。中重度障碍儿童入学率不高,特 殊教育学校和特殊班过于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学前、高中和大学阶段特殊教 育发展不理想。1994年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以提供适当而均等的特殊 教育为目的,促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还首次提出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融合教育的 具体规定,使特殊教育从重数量向重质量发展。1994年的修订虽然延续《特殊教 育振兴法》的名称,但其目的及具体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全面修订的《特殊教育 振兴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五个方面。

    (1)特殊教育概念的变化。1977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中的特殊教育是 狭义概念,认为特殊教育是“采用盲文、手势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1994 年重新定义特殊教育,强调特殊教育要采用适合特殊教育对象特性的课程、教育 方法和教育媒体,实施学科教育、治疗教育、职业教育。

    (2)义务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义务特殊教育的范围从小学扩大到初中阶 段,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实施无偿特殊教育。

    (3)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障碍类型在原有的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精神迟缓、肢体障碍、情绪障碍、言语障碍等其他身心障碍基础上, 增加学习障碍,并将自闭症纳入情绪障碍。但并不是具有上述障碍就是特殊教育 对象,特殊教育对象是因这些障碍,被鉴定为需要特殊教育的人。修订法中规定 特殊教育对象的鉴定及安置流程,高中以下的特殊教育对象由教育监根据审查委 员会的审议进行鉴定,并指定适合的安置学校。教育安置综合考虑特殊教育对象 的障碍程度、能力及居住地,并参考监护人的意见。

    (4)特殊教育形式的多样化。1994年修订中提出多样化的特殊教育形式, 包括巡回教育、融合教育*、个别化教育、治疗教育。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提出融 合教育概念,“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学校就读或者特殊教育机构的在校生参与部 分普通学校课程称为融合教育”。为了有效落实个别化教育,还要求为每个特殊 教育对象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用语规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拟 订和实施。

    (5)保障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在修订法第25条专门规定特殊教 育对象及监护人的权力。特殊教育对象及监护人对鉴定和教育安置有异议,可以 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再审申请,而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30天内把重审结果通报申 请人。1994年全面修订《特殊教育振兴法》后,韩国政府通过两次专门的“特殊教育5年发展计划”,提升特殊教育质量。韩国政府首先通过加强特教师资培养体 系,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改善融合教育质量在普通学校教师培训中 开设特殊教育相关课程,2007年该比率达到79.9%。除外还逐年增加特殊教育财 政预算,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财政预算1998年占教育预算1.9%,2007 年计划提高到3%以上。实际完成情况各地区不均衡,如釜山增加到2.7%,仁川 增加到4.4%。为解决学前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问题,1998年至 2007年之间逐渐扩大身心障碍者早期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普通幼儿园特殊班数 量从5个增加至1414个。招收身心障碍学生的大学也从1996年的20所增加到80所。

    4200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开启“融合、生涯、支援”为核心的韩国特殊教育 时代 进入21世纪随着韩国特殊教育理念和思想的革新,特别是身心障碍者及其 监护人权益意识增强,颁布30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面临新的挑战。《特殊教 育振兴法》主要涉及初、中等特殊教育,在障碍婴幼儿早期教育、障碍者高等教 育和成人教育极少涉及。学者和家长认为《特殊教育振兴法》不够具体明确,不 能有效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权益。2007年韩国政府废止《特殊教育振兴法》,颁布 新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把韩国特殊教育引向促进融合、关注 生涯、提供支援的特殊教育时代。《特殊教育法》共有38条129项条文,比1994 年多10条55项,条文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1重新定义“融合教育”概念1994年的《特殊教育振兴法》把特殊教育学 校学生部分参与普通学校课程也纳入融合教育范畴,在《特殊教育法》中重新定 义融合教育,提出融合教育是“不受障碍类型和程度限制,特殊教育对象在普通 学校与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别教育需求的适当的教育。从此新定义下的融合教 育迅速发展,成为韩国特殊教育主流。根据2012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6707 所普通学校设有14562个全日制融合班级,实施完全融合教育。1994年以前特殊 班以分离式教育为主,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之后逐渐转变为部分时间 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大部分特殊班采用部分时间融合教育。为了保证融合教育 质量,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令中具体规定融合教育支援措施。有障碍学生 的普通学校即使没有特殊班,学校也应为障碍学生拟定融合教育计划,本地区的 特殊教育支援中心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提供巡回服务,要保证每个学生每学年 150课时。4.2提出贯穿身心障碍者生涯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法》共有6章, 其中第四章主要阐述婴幼儿、初、中等特殊教育,第五章则重点阐述障碍者高等 教育和终身教育,这为韩国身心障碍者生涯教育体系奠定法律基础。身心障碍者义务特殊教育范围扩大到15年(3-17岁),实施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特殊义务教育, 对未满3岁障碍婴儿和特殊教育学校专攻科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育。为促进身心 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相应内容, 要求大学应设置特别支援委员会专门负责障碍大学生相关事宜,为障碍大学生提 供人力支援和辅具支援。21世纪终身教育备受韩国民众的关注,为了促进身心障 碍者终身教育,《特殊教育法》规定开设专门的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扩大障碍 者终身教育机会。

    4.3为“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有效推行提供法律保障在第二次特殊教育发 展综合计划(2003-2007年)中,曾规划推广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支援安置在家庭、 医院以及普通班级的特殊教育对象,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实质性发展。

    《特殊者教育法》中明确要求设置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 诊断评估、信息管理、特殊教育研修、支援学习教学活动、支援特殊教育相关服 务、巡回教育等。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中提出治疗教育,在《特殊教育法》 中转变为治疗支援,作为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的一种。从此治疗教育从教育活动转 变为有专门治疗师提供的治疗支援。在之后颁布的施行令再次强调治疗支援包括 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听力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治疗支援的提供 者应获得“医疗技师法”或“资格基本法”规定的国家认可资格证。特殊教育对象需 要治疗支援,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无法提供时,教育长或教育监 联系障碍福利机构提供治疗支援。2008年,韩国政府颁布第三次“特殊教育发展5 年计划(2008-2012年)”,这是《特殊教育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特殊教育发展计划。

    第三次特殊教育5年计划最大的成果是实现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义务特殊教育和 障碍婴儿以及专科阶段学生的无偿特殊教育。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特殊教育发 展5年计划(2013-2017年)”,其宗旨是提供能够实现梦想和才能的适当特殊教育, 促进障碍学生主动参与社会。根据韩国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特殊教育年度报告书, 2014年就读普通学校特殊班级和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共有61451人,其中 就读全日制普通班级的障碍学生占25.5%,74.5%的障碍学生在特殊班级接受部 分时间融合教育。2007年以后,有了法律保障特殊教育支援中心数量持续增长, 到2013年韩国共有201个特殊教育支援中心,安排人员1432名[35],包括特殊 教育教师、康复教师、治疗师、辅助人员等。近几年韩国障碍者的高等教育和终 身教育也有长足的发展,2014年高中毕业的障碍学生共有6991人,升学率为46. 4%,其中66%的障碍学生升入专攻科,16%升入专科大学,还有18%升入本科大 学[36]。为了支援障碍大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学习,投入39亿韩元用于辅助人员 的聘用。2014年承担障碍者终身教育课程的机构(包括夜校、特殊教育支援中心、 特殊教育学校等)共有209个,财政预算达到28亿韩元。5结语 197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振兴法》让韩国特殊教育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 开启了韩国公共特殊教育的序幕,1994年进行全面修订使《特殊教育振兴法》更 加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新需求。2007年的《特殊教育法》使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 自己的职责,依法办特殊教育,全面保障身心障碍者的教育权益,促进身心障碍 者社会融合,共同迈向幸福生活。

    作者:吴春玉 单位:泉州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与社会融合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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