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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伤病军人医疗保障的浅析] 伤病残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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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伤病军人医疗保障的浅析

    中国古代伤病军人医疗保障的浅析 国古代战争旷日持久,大规模的战斗减员和随 时发生的疾病严重影响部队的战斗力。广大官兵是部队的主体,他们的健 康与否直接决定军队的战斗力强弱。我国古代许多将帅也认识到士卒健康与战事 结果的密切联系,注重士卒健康,特别重视伤病士卒的抚恤、救护,围绕伤病士卒的 救护实施了一系列医疗保障措施,为保障战争的胜利、鼓舞士气、赢得军心起到 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留下了丰富的军事医疗保障文化遗产。研究这些历史遗产,对 于提高现代战争卫勤保障能力有一定借鉴意义。1着名将帅对伤病员健康的重视 纵观中国古代军事着作,“爱兵如子”的军事伦理成为主旋律。“视卒如爱子,故可与 之俱死”。《孙子兵法·地形篇》中把将兵关系比如父子关系。关爱士兵健康,及时 医治战场伤残士卒,是衡量一个名将的重要因素。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将帅,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已开始注意士卒健康。对伤病员健康的重视,一方面是从战 争效益出发,另一方面也是仁爱精神的体现,更是我国朴素人道主义的彰显。

    《吴越春秋》中,曾提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誓师说:“士有疾病不能随军从兵 者吾予其医药,给其糜粥,与之同食。”齐将军司马攘直,对士卒“次舍井灶饮食,问疾 医药,身自扮循之;悉取将军之资粮享士疾,身与士卒平分粮食……兵病者皆求行, 争奋出为之赴战[l]”。魏大将吴起,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自 负粮,与士卒分劳瘁。有士卒患疽,亲为吮脓血。周太祖时(951-953年)王环为将, 每战常置针药于庭右。战罢,索伤者于帐前,亲自治疗,故甚得士心,所向皆捷。唐朝 杜佑所撰《通典》载有唐太宗亲抚病兵,救交州县供给的事实。“大唐贞观中,太宗 亲征高丽……有从卒一人,病不能起。太宗始至床前,问其所苦,仍勒州县厚加供 给”。岳飞为将,“卒有疾,躬为调药”。率军在今湖南南部、广东北部地区作战时, “时 以盛夏,行师瘴地、抚循有方,士无一人死于病者” 这些关心士卒健康并与之同甘共苦的军事统帅,深谙孙子兵法中“上下同 欲者胜”的道理,所以能悉心体恤部属健康,用以加强部队内部的团结统一,被誉为 历史上的贤王良将。他们或亲自为伤病者清创、施治,或体恤病患痛苦,减轻其负 担,并为其提供饮食、药品,表现出对伤兵的仁爱、尊重,以此凝聚军心,重新焕发部 队战斗力。这正是古代医德思想在战争活动中的延续,为研究古代军医伦理提供 了宝贵依据。2对伤病军人疗治的具体规定重视对伤病士卒的粮药补给并遣医赴 救 对伤病士卒最基本的救治体现在开辟专门场所安置伤病者,及时派遣医官救治,并有专人照料,提供粮药补给。根据《墨子·号令篇》的记载,当与敌人作战时, 在当地富有者的房屋中应腾出一部分作为临时伤兵医院。“伤甚者令归治病,家(据 范行准注:指士大夫之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间视病,有 廖,辄造事上”。这就是说凡重伤士兵都安顿到临时组建的病舍中疗养,由士大夫家 派人照料,每日用酒肉补养伤员,并经常派遣官吏巡视,痊愈后即造册上报,以便重 行归队。

    中央在必要时会遣太医局派太医担任军队中的医疗工作。如北宋元佑八年 (1093年)四月,宋哲宗下诏,以“在京军民疾患,难得医药”,令太医局选差医人,“分认 地分诊治”,所需费用由“封桩钱内等第支破”。宋高宗下诏,“令翰林院差医官四员, 遍诣临安府城内外看诊,合药令户部行下和剂局应副,候秋凉日住罢”。后来,“每岁 降诏同此”,成为一种固定的救济措施。绍兴廿二年(1157年),令行在每岁差医官遍 诣城内外看诊给药,其诸路州军也有岁赐合药钱,许军民请服。成宗元贞二年(1296 年)九月,诏“以两广、海外四州城池戍兵,岁一更代,往来劳苦,给傣钱,选良医,往治 其疾病者,命三二年一更代之”。永乐十二年(1414年)四月,北征驻哗清风壑,命大营 五军诸将,但官军有疾,令太医给药,未痊者,遣人护送万全修养。永乐二十年(1422 年)四月,命太医院增添军士于各营,并命医者朝夕巡视各营将士,有疾病的人应给 良药。太医主要处理突发及流行病季节中军队病患的临时短期医疗工作,长期担 任军队医疗工作的还是以太医局学生为多数。

    由此可见,对伤病士卒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古已有之,除了向一线派 遣军医开展战场救治外,当出现大规模伤病时,还运用国家医疗资源,派遣太医局 太医担任 我国古代对伤病士卒的运转也有相关规定,如运转伤员的工具,伤病员的护 理,旅费、粮食等的发放都有记载。这些制度安排反映了古人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表达了中华文化的人本主义理念与贵生精神。

    汉代在抢救工具中备有举和车。《汉书·李陵传》载:“令连战士卒,中矢伤 三创者载举;两创者将车;一创者持兵战。”营主和检校病儿官应按伤病的轻重安排 运输工具和护理人员。能行走的给谦人(看护)一名;病重不能行走的加给驴一头;
    连牲口也不能乘骑的重伤病员,则给驴二头,看护二人缚举运送。元世祖至元七年 (1270年),因为蒙古军和汉军连年征伐,多由军士自己付给旅费,以致有钱、马的军 官得以早日还乡。而一般士卒回程时,由于缺乏驴马及旅费,地方官吏又不予照顾, 在途中饥病而死的甚多。为了收拾军心以鼓舞士气,便规定在今后出征回程军人 经过的地方,当地官员必须支付口粮,对患病的兵士必须给予医药。明建国初,患乱未平,戎马控惚,统治当局比较重视士卒的疾苦。如洪武五年(1372年)一七月,太祖 因军士多疫死,派医官前往治疗,病重的给舟车送还家乡,并令沿途给予医治。这就 使得伤病员除了随营疗治外,也与当地政府救治发生紧密联系。把伤病员情况分 类,决定哪种情况可随营医治,哪种情况需交当地政府医疗。这可以说是早期的“检 伤分类”“阶梯治疗”的救治措施。在伤病军人的转运中,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对 伤病军人的治疗及军队战斗力的恢复有重要作用。重视对伤病将领的医治 如果说古代君主对伤病士卒健康的重视更多是从战场效益考虑的话,那么 对伤病将领的特殊医疗抚恤更是这一思想的体现。因为将帅对战争胜负所起的作 用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常言道“军不可一日无帅”正是此意。古代封建社会对诸路 将帅、统制、统领等有特殊的医疗救护待遇,比如由皇帝派使臣宣谕赐药。宋代 对军官赐药作为定例。

    根据《东华录》的记载,至乾隆以至光绪诸朝,一般高级将领负伤或患病时, 如军情紧急或病势较轻,则派御医或医官前往,令其在营调治,或至附近城市与省 城就医,籍资坐镇;如病情严重,则给假返里,或回京调治。对伤病员的巡视与读职医 护人员的处罚 为了保持兵力,使伤病员痊愈后即行归队,便产生了长官巡视伤病员的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了长官巡视伤病员的制度,至于巡视伤病员的具体规定,大概为 三日一次。《通典》记载:“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食精粗,均劳逸、疾 苦,视医药。”唐李靖《卫公兵法》中要求:各营设有“检校病儿官”,每日巡查伤病员 情况和饮食起居,以便安排医疗后送。如发现新的病员或危重病员,必须于每晨报 告总管,令医生巡营,给以适当的治疗。这些对伤病员的巡视规定不但使伤病员在 精神上能得到安慰和鼓励,同时对医护人员也能起到督促和考核作用。

    在军阵中,受伤的战士被遗弃、未死的病兵被活埋、伤病常常得不到医治、 病兵仅获得粗杨的食物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对军中医护人 员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要求医务人员尽职尽责抢救伤者,对贻误治疗、 不尽职、雇人代替随军、掷弃病者、病者未死而埋葬等读职行为都有相关惩处规 定。

    史实表明,鉴于医疗行业是最不允许出错和出错后果最严重的行业,中国古 代军中对医疗失职者的处置由来已久。对这种读职行为的惩处,一方面是军法严 厉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早期军医执业的约束与规范。注重防止疫病在军中流 行疾疫对于人类生命的威胁往往超过战争的杀伤力。战争中远行征伐,风餐 露宿,容易发生各种疾疫,是古代军事家早已重视的事情。我国古代对疫病的预防 有很多记载,如宋代在夏季及疫病流行时或战时,由太医院配发时症药物及战救药 品,如疹药平安丹、回生第一仙丹及如意拔毒散等。

    明代军中的药物都由国家免费供给,并且还设有惠军药局,凡军民之贫病者, 给之医药。如永乐九年(1411年) 当疾疫大流行时,朝廷也派员往军中施药。如嘉靖廿四年(1545年)一月,侍 郎孙承恩等在京师施药后,认为边防军民也应同样拯济,便命锦衣卫千户等,到宣 府、大同、山西等边关卫所,会同抚按官立法给散。嘉靖四十年(1561年)闰五月, 御史张有功请求清查京师三大营军士的患病人数并给予药饵与银两。

    但这些军中防止疫病的措施也只是偶一为之,并不是经常的制度。由于在 军队中既没有固定的军医,又无经常的卫生设施,只是临时应付,根本不能解决军 队的医疗卫生问题,所以一旦疾疫流行,便束手无策。这也是我国古代军事医学发 展水平的局限,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军事预疫措施。对残疾及退伍军人的抚恤 规定对士卒伤亡的上报及家庭抚恤 很多文献中提及将帅关心士卒伤亡,对伤亡 士兵尸体处理、死亡信息上报及家庭抚恤都有相关规定。只要条件允许,对死亡 战士的掩埋,死者家属的安慰抚恤,都尽力做好。否则,“求士死力,不可得也”。

    唐《卫公兵法》规定,军校应关心战士疾苦,每三天必须巡行本部军士的营 幕,检查其饮食精粗和劳逸情况,医药护理是否及时。战士如有死亡应立即上报, 以礼祭葬,并抚恤其家属。如果死于阵战间,同伙应掩埋其尸体。如因作战负伤死 亡,本部将校应将详细情况呈报,以礼祭赠。如仅负伤,应随伤势轻重予以优赏。根 据以上记载,唐代似已有比较完善的战时医疗及抚恤制度。

    对军队平时疾病上报也有相关的制度和纪律。戚继光《练兵实纪》卷二中 载:“凡军士有疾病,同黔房即报本管队总;队总报旗总;同到歇处验过,即报百总;径 赴本营将官并主将处报知,遣医诊看病形轻重。百总一面再报该管把总;把总报千 总;千总报营将知会。所以百总即呈报主将者,盖病人一时感患,立待救济,若循资换 报七八处衙门,何时报达得遍也凡报病者,不论大小衙门,启闭冗暇,即时投入。如有 把门人阻拦,及将官施行迟误者,罪坐所由。报病迟过一日者,罪在报迟之官;若因迟 报致病兵身死者,究其迟误之人以军法。”这种对士卒伤亡的上报,一方面有利于对伤情的把握,有效安排救治及分配 战略物资,提高救治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调遣、安排兵力补给,及时分析伤亡 对未来战事的影响及防范措施。对残疾及退伍军人的安置 在封建社会,士卒是被看作奴隶一般的,有时还不及战马。他们一入军籍之 后,除了年老或身体残废外,是很难退役恢复为普通百姓的。就是病了不能服役而 勉强能够除籍为民的也很难回乡。隋公孙景茂做息州(河南息县)刺史时,因看到那 些平陈有功的病兵狼狈不堪,实在看不下去就捐了傣钱为他们治病。不过历史上 像这样的刺史是不多见的。对作战胜利的士兵尚且如此,其他更不必说了。所以 一般够格退伍回家的士兵不是年老,就是残病之身,他们多半在归途中不胜寒饿与 创伤而死,这只要看唐代以嗜荣出名的诗人卢同所作的那首《逢病军人诗》:“行多 有病住无粮,万里还乡未到乡;蓬鬓哀吟古城下,不湛秋气入金疮。”即不难看到那 时戍卒回乡途中多么狼狈痛苦,这些曾经流血负伤的士兵们在还乡途中的生活如 同街头乞丐。白居易的《缚戎行》中有云:“身披金疮面多膺,扶病徒行日一骤,朝 餐饥汤费杯盘,夜卧腥躁污床席。” 从许多文献上看,在13世纪以前,对于退伍返乡途中的病兵没有接待疗养的 机构。到了元世祖才开始设立近似兵站医院的“安乐堂”,作为他们憩息疗养之所。

    明太祖曾下诏:“军士战斗伤残,难备行伍,可于墙外造舍以居之,昼则治生,夜则巡 警。”因此,洪武初在南京新造殿的官墙外隙地,建造营房以居住残废伤兵,由国家 给粮赡养。虽然他们未能得到好的休养,夜间还要值勤,但较之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总算还有一个归宿。洪武廿三年(1390年)二月,命兵士年老及残疾者到各卫设营居 住。宣德七年(1432年)九月,命全国卫所军士中年老退役、笃废残疾而无依靠的人, 收养于各府州县的养济院中。

    安乐堂、养济院设立的目的在于照顾过往患病军人和退伍病兵,其性质近 似北宋末年昙花一现的医药院。其初衷原不可谓不善,但由于官僚腐朽,办理不善, 多有名无实。当然,我们从古代对伤病军人的医疗抚恤规定也可以窥见 运用国家行为,设置专门机构,聚拢伤病残军人到各个养济院集中调养,表 明了朝廷的政策和姿态,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政府对伤残士兵的关怀,也是统治阶 级稳定军心、凝结民心的重要举措。虽然有一些具体办法和规定已经没有现实意 义,但是对伤残士兵的关怀是军队的优良传统,对于当今提高军队卫勤保障能力仍 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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