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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医药学论文 > 临床医学论文 > 刑法主观 刑法主观与客观综述 正文 2019-12-11 07:25:10

    刑法主观 刑法主观与客观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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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主观与客观综述

    刑法主观与客观综述 客观和主观最早是在哲学上加以使用的,我们更多的了解的是其哲学意义。

    哲学中所谓的“主观”(subject)是指人的意识、精神,与“客观” 相对,将主观归结为 精神世界。而“客观”(object)则是主体所认识的事物或现象,其属于物质世界的范 畴。而通常我们所说的客观是指真实、实在,如客观现象,而主观是指以个人为出 发点,从意识上猜测,如反对主观臆断。似乎,客观的就全然是正确的、全面的,而主 观的则是武断的、不正确的,所以我们常说的是要客观的看问题,而反对主观的看 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刑法中的“客观”和“主观”到底是指什么,并与刑法客观主 义、刑法主观主义容易混淆的两组概念加以区分,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好的研 究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走出理论上的误区。

    1客观说与主观说 首先要加以区分的是刑法中在分析具体问题时经常提到的“客观说”与“主 观说”。刑法理论通常所讲的“客观说”与“主观说”大致包括:判断过失的标准,采一 般人标准或者行为人标准;因果关系中相当因果关系有主观说、客观说之分;着手 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未遂犯处罚理论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中止犯中任意 中止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不能未遂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和客观说;期待 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有平均人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等等。总而言之,“客观说”是 指以社会上的一般人,大多数人的行为或者认识作为行为判断标准,并不考虑行为 人自身的情况;而“主观说”是指以行为人的行为和认识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并不 按照一般人的行为和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换言之,“客观说”就是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主观说”则以行为人为判断标 准。然而,通常情况下,刑法客观主义者往往遵循“主观说”,即认为以行为人的行为 和认识作为判断标准;而刑法主观主义者往往采取的是 “客观说”,即以大多数人 的认识和行为作为判断标准。如,在危险的的认定上,一部分刑法主观主义者认为 应当以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危险的有无;
    而有的刑法客观主义者则认为应当将行为人的认识作为事实资料来判断危险是 否存在。因此, “客观说”并不等同于刑法客观主义,“主观说”也不等同于刑法主观 主义,两者是属于不同领域的问题。刑法主客观主义是关于犯罪和刑罚论诸多问 题的思想体系,它包括很多具体的理论观点,属于宏观层面的范畴;主客观说是关 于判断事物的标准和立场,仅仅涉及刑法理论中一个具体问题的判断标准,属于微 观层面的范畴,比如刑法中判断过失的标准的主观说就是行为人标准等。因此,刑法主客观主义与“主客观说” 存在着重大差别,不应当混同。

    2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 “刑法主观主义即为主观归罪,刑法客观主义即为客观归罪。”目前,在我国 刑法理论界,这种对刑法理论中的刑法主观主义和刑法客观主义的理解还有广泛 的市场。甚至教科书当中也把刑法主观主义和刑法客观主义作与主观归罪和客观 归罪的内容相同的解释,认为主观归罪和刑法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 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 适用刑罚的标准。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 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联系,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而客观归罪与刑法客观主义则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犯罪的基本要件,认 为只要有危害行为或者发生了危害结果,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行为 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在主观上是否有认识,则可以不问”。

    可见,对两者加以区分是当务之急,否则我国的学派之争就转而成为了客观 归罪与主观归罪的争论,从而颠覆了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的本质立场,不 利于我国刑法的发展与完善。因此,我们必须明确 “刑法主观主义不是主观归罪, 刑法客观主义也不是客观归罪”。无论是刑法主观主义还是刑法客观主义在犯罪 成立上都主张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兼备,反对仅以某一要素定罪量刑,与主客观相 统一原则是一致的。无论是刑法主观主义还是刑法客观主义均认为犯罪的成立以 “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两种刑法主义的达成的共识。如日 本刑法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代表者木村龟二教授就认为,“作为刑罚评价对象的 犯罪行为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物,是行为人与外部行为、外部结果的统一体,外部 行为与外部结果是行为人主观意思的体现”。

    日本刑法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主张者前田雅英教授也认为,不能否定犯罪 行为是客观事像与主观事像的复合这一事实,问题是如何合理的组构犯罪行为的 客观面与主观面,从而建构能够合理限定处罚范围的犯罪论体系。可见,不管是刑 法主观主义还是刑法客观主义他们都是承认“无行为则无犯罪,无责任则无刑罚” 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刑事责任的依据不同,即犯罪的本质立场不同。而不是像 有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仅以在犯罪成立中更侧重哪一要素作为区分刑法客观主 义与刑法主观主义的标准,实际上仍是陷入了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的错误泥沼中 不能自拔而已,并没有真正认识刑法上的刑法客观主义与刑法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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