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药学论文
  • 医学论文
  • 临床医学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医药学论文 > 临床医学论文 > 刑法概念【刑法危害结果概念... 正文 2019-12-11 07:25:27

    刑法概念【刑法危害结果概念思考】

    相关热词搜索:

    刑法危害结果概念思考

    刑法危害结果概念思考 刑事法律作为对当事人违法犯罪最为严厉的制裁,在正确打击犯罪,维护 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更是 在犯罪事实认定、有无罪责、罪刑轻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虽然我国对 于危害结果概念的相关研究逐年增加,但是对于危害结果的具体含义,我国刑法 理论界的争议很大,需要广大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从业人员和广大公民进行深入 的研究和探讨。

    1危害结果的基本含义和表现形式 1.1危害结果的内涵和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危害结果是指 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 状态的总称。有观点认为,危害结果仅仅是一种客观结果,其是不符合刑法的概 念和意义的。对于危害结果的特征,应从自然意义和法律意义两个方面来把握。

    从自然意义上说,危害结果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结果或可能出现的危险,是司法人 员能够切身感受到,能够通过各种直观的方式获取的结果表现形式。从法律意义 上来说,危害结果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表现形式。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又称为 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由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而不是泛指任何结果。有观点 认为,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现实损害包括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害或非物质损害以及这 些损害所造成的危险状态,这种观点所持的态度即体现了危害结果的法律特征。

    1.2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表现 形式多种多样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 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在日常生活中案发频率较高的盗窃罪,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即属于危险犯的范畴。对于二者的区 分,不是就具体的罪名而言,而是就具体案件当中的犯罪情节而言。刑法理论界 的通说认为,犯罪结果具有现实损害性,而危险状态只是一种将要发生损害结果 的现实可能性,这一可能性需要经过理性思维和抽象判断才能形成,而不是直接 感知到的客观实在[1]。对于危险状态的准确认定,构成了侵害犯和危险犯的本 质区别。

    2危害结果概念的学界争鸣及评价 对于危害结果的具体含义,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议很大。除了常见的实际 损害说和客体损害说,有的学者认为,危害结果除了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对社会客体的侵害以外,还包括“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即危害或可能危害说;
    还有的学者认为,危害结果是一种最后状态,即最后状态说等。以上各 种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危害结果的概念,但其都有着各自或多或少的缺点。

    首先,对于实际损害说,认为危害结果就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 的具体侵害事实[2],这显然不能包含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方方面面,因为刑法上 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还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一种还未发生的事实或 状态,实际损害说没有认识到危险犯中的危险结果,有失全面。其次,客体损害 说从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导致危害结果的角度,阐述了危害结果的定义, 看似比较全面,但也存在新的问题,有学者就指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和个人的法益,把危害 结果理解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并不完整,因为其并不能包含广阔丰富的社会关系。

    因此,仅仅以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作为定义危害结果概念的标准,还不够合理、准 确,不符合现实社会丰富多样的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在危害或可能危 害说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把“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纳入危害结果的外延之列, 似乎显得解释有些过度扩大。从哲学的角度讲,结果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它是一个虚拟的、观念上的概念,不 具有现实性,与结果的本质特点自相矛盾[4],这显然不符合结果的本质。最后, 对于最后状态说,则显得更不够合理,不能说服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所共同形成 的观点,因为客观的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其一般表 现为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该说的缺点对于持续性这一点显然没有注意到,导致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外延有被缩小的嫌疑。正是因为刑法理论界对危害结果概念的 学术争鸣颇为丰富,使得危害结果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客观上促进了危 害结果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合理确定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 念,还有待各类专家、学者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3危害结果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 对于刑法上的危害结果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距今约一两千年前的古罗 马时期。在西欧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中,就已经出现了法官对刑法上的危害结果的 初步认定。在西欧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纠问式诉讼中,随着法官认知能力和办案 水平的提高,危害结果这一概念初步形成了自身的概念和原理,形成了危害结果 的最初体系。19世纪,随着以法德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欧洲和其殖民地范 围内形成广泛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危害结果这一概念向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拓展。

    19世纪中后期,随着英美司法体系的成熟,危害结果这一概念进一步影响着英美 法系国家。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史,危害结果作为一个重要概念,在不同时期、不 同阶段均以其独特的影响力发挥着重要作用。4对于危害结果概念的再探讨和几点思考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概念内涵丰富,外延广阔。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危 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分为直接的危害结果和间接的危害结 果。对于直接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间接的危害结果,则是指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外一个现象, 由该现象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 物质性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结果具体有形的、可以测量。非物质性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没有物质上的形状,不可以具体测量。在刑法分则的众 多条文中,许多罪名包含着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例如,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 中,行为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致使被冒充的军人在军队中的信誉和影响力 受到损害,那么对于这种损害,显然不是一种物质损害,而是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并不像物质性危害结 果那样,可以轻易地被司法审判人员和社会公众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发现。

    相反,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认定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是一件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虽然它依然可以被人们所认知,但是,它需要 司法审判人员高超的法治素养和深厚的理论经验,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公民个人予以积极的配合。

    5危害结果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在刑法中,准确认定危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它客观地显示了犯罪行为的 社会危害,也体现了社会遭受的侵害[3]。危害结果直接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大小,它从客观方面反映出罪行的轻重,对刑罚的裁量具有重要影响[4]。对 于危害结果的认定,需要刑事诉讼专门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 确认定,从危害结果的内涵和外延出发,运用规范法学的逻辑推理,仔细考量危 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5],这就对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不论是在侦查案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以及对公安机 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中,还是在法院庭审阶段,危害结果都以其独特的地 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要紧扣司法实际,严格运用法治思维 和法治方法认定危害结果,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积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当 事人权利,促进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刑法概念【刑法危害结果概念思考】》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