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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医药学论文 > 临床医学论文 > 辩证关系有哪些_司法与媒体辩... 正文 2019-12-11 07:27:40

    辩证关系有哪些_司法与媒体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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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与媒体辩证关系

    司法与媒体辩证关系 近段时间,媒体与司法的角力再次成为社会焦点。原已尘埃落定的药家鑫 案,随着受害者家属向药父索要20万事件而波澜再起。各路媒体纷纷重开报道, 改变了对药口诛笔伐的态度。而公众也在反思是否被误导利用从而干预了司法。

    其实司法与媒体之间交锋已久。从刘涌案到刘晓庆案,再到孙志刚案,媒体角色 在其中皆意义非凡。不得不说,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 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媒体―――公民知情权卫士 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 的权利。”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实现其监督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宪法 权利的前提。这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依据。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 步,媒体已然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实现知情权的通道。媒体监督司法是建设 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 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媒体监督应当成为公民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的旗帜。

    二、司法与媒体博弈现状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论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 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这样, 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 径,而媒体则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互联网时代开创了网络媒体监督新阶段。越 来越多的网民在互联网中表达声音,通过网络舆论来监督司法。2011年以来,全 国各地的政法系统纷纷开起了微博,以促进司法公开。但我们在肯定媒体舆论监 督的同时,也要认识其可能对独立审判有不利影响。事实上,我国有较为复杂的 司法监督系统。外有人民代表大会、检查机关、监察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法院内部也有合议庭、审委会的监督机制。但媒体舆论监督具有天然优势,其 以本身所拥有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接近于事实意义上的全社会监督。传媒监督已 经被普遍认为是司法体系外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2]根据 TheSpiralofSilence规则,大多数个人会力图避免单独持有信念而产生孤立,循环 下去,就会形成优势意见越发强大而劣势声音越来越小的螺旋式过程。若这个过 程有大众媒介参与,螺旋往往形成得更快。[3]在媒体引导下,社会舆论易呈现“一边倒”局面,影响司法独立。不少案件被媒体大肆报道,成为社会热点。在案件 审判时,这些媒体舆论会给法官造成相当程度上的压力。或是直接影响办案法官, 亦或是通过给上级领导组织施压,迫使裁决“顺民意”。还有部分媒体用一些没有 经过证实的消息引发所谓“民愤”,严重干预审判。司法与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措 施来应对媒体干预。200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 规定》表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 报道,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 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 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

    三、国际国外相关制度 世界刑法学会1994年《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 众媒体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 期会出现这种影响,法院可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4]英 国对媒体舆论规范严格,其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如果新闻媒体对正在审判的案件 进行倾向性报道,其无论在主观方面是否故意干预司法,都可能构成此罪。[5] 而审判结束,讨论案情就成为媒体及公众的自由。由于有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 驾护航,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但美国也一直在平衡媒体 舆论和司法独立。为了避免媒体对陪审团的影响,其限制媒体进入法庭。如果再 审案件已经经过媒体的大肆报道,可采取延期审判、异地审判和更换陪审团的方 式,减少不当影响。[6]此外,美国最高法院从不认为言论自由不可剥夺,其主 张针对具体案件进行特别权衡,从而判断言论自由是否对其他自由造成了不良影 响。国际和国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广东省高院 在《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但 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采访报道,就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国的 规定。

    四、司法与媒体的冲突 诚然,我们不能否认媒体舆论的积极作用,但有些媒体过度介入,也给司 法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甚至干预独立审判,影响司法权威。部分媒体片面报道, 倾向性强,对法官与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
    部分媒体只求轰动,利用文字漏 洞将公众拖入炒作大潮;
    而悲哀的是,一些当事人也会滥用媒体舆论谋不当之利。

    同样,某些法院的工作人员仍存在认识误区。他们习惯于回避或设置种种障碍限 制采访,甚至认为媒体就是找茬儿。当出现一些质疑声音,他们往往缺乏危机公关经验,处理不当,事倍功半。正如最高院副院长景汉朝在《人民法院报》中指 出,媒体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的确,媒体舆论与司法存在着很多 不同。他们之间的矛盾本质上体现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首先,两者所追求的基 本价值不同,媒体舆论监督力图维护公民知情权和新闻自由;
    而司法工作者致力 于独立公正的审判活动,保障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这就造成司法对于媒体 在天然上有一种抵触情绪。其次,媒体声音往往基于自身的感性价值判断,公众 得到的必然是经过其加工处理的事实;
    而司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 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严格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再次,新闻十分注重时效,迟到的新闻可能就不是新闻。而司法活动讲求程序, 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没有效力。为了追求真相,司法工作者会 耗费较多时间,全面、深入、综合的审理案件。由此可见,司法和媒体舆论的冲 突在一定程度上是必然的,正常的,客观的。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矛盾。

    五、司法与媒体的统一 矛盾的事物包含着对立统一方面。司法与媒体也存在着统一。两者关系的 实质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的缩影。可以说两者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 公平正义。司法依靠法律来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 正;
    媒体则通过语言文字激发社会道德,以追求伦理价值上的公正。其次,司法 致力于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而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审判的公开。从这个方面看 来,司法也具有开放性。而舆论监督作为遏制司法腐败的“防腐剂”,促进着我国 司法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再次,在媒体对司法事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相关的 法律法规也会传递给公众,推动我国的普法进程。而公众通过对事件的评价发出 声音,进而影响司法工作,甚至法律本身。历史学者沃伦认为公众对法律的反应 是社会法制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他说:“创造历史的常常正是民众 对司法判决的看法。”美国大法官克拉克也认为“:在审判尤其是刑事审判过程中, 反应灵敏的新闻界常常被视为有效司法的助手。”因此,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媒体 时代,如何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运用好媒体这把双刃剑,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

    六、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 要想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司法工作者 要调整思路,尊重媒体的表达自由。只有给媒介以充分的自由,才可能调动媒介 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大量的以信息为主要形式的公共空间。[7]建议设置如 何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培训课程,了解新闻行业规范。并正确理解媒体与司法的辩证关系,变被动为主动,自觉与媒体沟通交流,将媒体监督视为宣传司法工作, 树立司法形象的良好机会,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2. 媒体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加强自律性。自律应当是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舆论 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8]媒体 不能用倾向性报道左右公众,要做有良心的媒体人,特别要注意防止舆论干预审 判。人民需要良性的舆论监督来行使知情权,而司法公正也离不开有建设性的舆 论监督。正如美国大法官福兰克特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公平 审判的重要性。”媒体不能干预司法独立,也不能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新闻 媒体在监督司法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效应,避免对不当社会情绪推波助澜。而媒体 工作者必须要遵守职业道德,把握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 阀。3.公民要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坚持对司法公正与 民主政治的信仰。要珍惜自己的主人公地位,合理的使用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 通过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到国家司法工作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4.国家要建设相应的机制,实现司法与媒体的良好合作,比如建立专门回应机制, 针对质疑及时作出公开回应以引导舆论理性发展。进行回应的可以是相关机构负 责人,也可以是法学专家,在保护公民监督权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普 法作用。5.立法机构要制定与完善相关立法,将两者关系的处理管辖上升到法律 阶层。历史上,我国缺乏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传统。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 “谤讪弃市”以及清代的“文字狱”,对于言论、出版自由皆是限制颇多。而随着现 代社会的发展,一味的“堵”早已成为过去。遗憾的是,我国至今缺乏专门相关立 法。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将《新闻法》就提上立法议程,但至今悬 而未立。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制定对于调节社会关系至关重要。亟待 完善相关立法,规范调整新闻媒体监督。

    七、结语 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 会的标准。[9]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必须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与媒体的平衡, 推动两者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不同声 音是公众保持理性的前提。我期待不同的声音,更期待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下不 同的理性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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