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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保险学论文证 > 本案中改制后的新企业对原企... 正文 2019-11-29 07:33:41

    本案中改制后的新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_企业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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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改制后的新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改制后的新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1999年12月30日,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 GLDK99—18、 GLDK99——20,GLDK99——21四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4671万元。借款月 利率均为5.36‰。借款期限均为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12月10日。上述借款由 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而合同到期后 甲公司尚欠丙银行4656 万元本金及其2000年6月20日后的利息。

    2001年4月,甲公司在保留原企业的基础上实行公司制改造,从其总资产 中剥离资产15919万元,剥离负债 11265万元(不包括甲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 甲公司以扣除债务后的实物净资产4654万元作为出资。其他21个股东出资900万 元,股本总额5554万元,2001年4月6日新公司一乙公司成立。现甲公司依然正常 地生产经营。

    对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有两种不同的 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以扣除债务后的实物净资产4654万元作为对乙公 司出资,是甲公司出资人股,故不应当在诉讼中将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决乙 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在11265万元的范围内对甲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甲公司实行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向乙 公司剥离资产15919万元资产,剥离债务11265万元。换一个角度讲,甲公司向乙 公司投入净资产4654万元,同时向乙公司剥离11265万元的财产和相应的11265 万元的债务。该4654万元是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该股权是甲公司的资产转换 形式,仍属于甲公司的财产,即甲公司的资产价值并未减少,乙公司不会因此对 甲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甲公司剥离的与债务相应的11265万元资 产,是甲公司在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增资、扩股与他人组建乙公司。这种改造在 公司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之为做派生、分立、重组。通过改造,甲公司的部分财产 转移到乙公司,就导致甲公司本身的资产价值下降,自然会影响到其偿贷能力。

    企业财产作为企业法入的物质基础,是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所以,当甲公司无 力偿还债务时,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债权入丙银行可以向新设的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乙公司只是在所接收的 11265万元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企 业以部分资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 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对所转移的债务末通知债权人或虽通知债权人,而 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入就此 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 责任。” 当然,也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突破了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他们认为,既然新设 公司带走了原企业财产同时又带走了原企业相关的债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新设公司就应仅对它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允许没有转移债务的债权人向 新设公司主张权利,让新设公司在接收资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无异加重了新设公司的负担。但本人认为,该条并未突破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也 末加重新设公司的负担。因为前面讲到,这种公司制改造是在企业分立基础上进 行的,由于企业的全部财产是企业偿还全部债务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全部债务的 一般担保。法律赋予债权入在实现债权时以债务入所有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除 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外,任何入不享有特 权,即不能以牺牲某一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障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尽管 原企业与将部分财产和对等的债务剥离给新企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公司, 对原企业和新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客观上造成了原企业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进行担保的法人财产减少,该财产转移行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对未转 让或剥离债务的债权人根据法人财产原则,要求新公司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原企 业改制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时,新公司不得以没有接收该笔债务对抗其他债权 人的诉讼请求。新设公司所接收的财产也是企业的责任财产,应当用来偿还企业 的全部债务。当然新公司承担的债务是有上限的,这个上限就是其接收原企业财 产的数额。因此,才未加重新公司的民事责任。

    王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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