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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保险学论文证 > 【协商参与立法机制论文】要... 正文 2019-12-11 07:27:27

    【协商参与立法机制论文】要完善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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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参与立法机制论文

    协商参与立法机制论文 一、协商参与立法机制的理论简析 协商参与模式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民众参与各种决策的互动模式,既不强 调民众是否通过中介参与立法,也不强调民众的参与对立法结果是否有实质性的 影响,而是强调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达成共识,各个协商主体之间的理性沟通 和对话。在这种观念中,协商参与立法就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协商主体,为了证 明其所阐述的论点或论据而相互陈述的过程。[1]现代社会中日趋多元的个人利 益最终得到了尊重,并且相互妥协让步之后达成了共识。简单地说,协商民主理 论构成了对协商参与的理论依据。[2] (一)协商民主的概念 关于协商民主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当今学术界比较流行 或相对比较认可的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体制, 或者说是决策形式。”如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时通过公开讨论 ―――每一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听取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 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3]第二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 形式。如瓦拉德斯认为,协商民主“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 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 约束力的政策”。[4]第三种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如科恩 认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库克也指出:
    “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 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4]这三种理论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其中都共同包含了 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一是协商主体的多元性。法律作为一种最为重要的公共决 策,其不仅要实现国家的治理,而且也要合理的表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5] 二是协商过程公开、平等化。三是协商范畴的广泛性。社会生活中的公共决策都 要求有不同利益主体的参加,尤其是重大的立法决策,更是要进行充分的阐述和 辩论。

    (二)协商民主的现实意义 一是促进合法决策。公共决策的特点就是它将影响到在其规则范围内的所 有人,因此,一种合法的决策将各方的协商作为其合法性的根本条件,公共决策 的合法性来源不是预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形成的程序,即协商本身。二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运用。“从实际情况看,处于行政领导第一线的国务院,由于了 解实际情况,承担大部分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其它机关或个人,可参与起草法 律草案,但没有立法提案权,立法严格依据立法程序,从而使中国立法越来越多 地带有官僚法的特点。”[6]由此可见,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强势集团在其自 身利益的迫使下很难做出公平公正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政府部门牟利化 之后,[7]难于保持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性。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协商民主对公 权力的私用、滥用起到一定的规制。三是引导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促进公民社 会的形成。公民社会讲求人人平等,尊重人权,每个人都理性的参与公共事务。

    而协商参与正是公民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强调理性对话、达成共识,协商参与 理论的引进也进一步发展了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对我国的 现行立法机制将会有重大的改善,能够使兼听各方利益表达成为可能现实。

    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与立法机制的完善 由于民主发展阶段的不同,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遭遇 的困难与西方多元文化社会面临的问题不同,但来自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对现 阶段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其特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下面简要阐述 中国特色的协商参与形式―――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参与立法机制的途径和意义。

    人民政协是协商参与的重要形式。首先,从政协的职能看,本来就包括政治协商, “人大立法,政协立论。”[8]作为沟通群众和执政党的中介,可以把不同阶层的利 益诉求都反映给政策的制定者,形成各种意见的良性互动。其次,人民政协是实 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 与。首先,要了解政协参与立法的历史。1949年9月21开幕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 体会议协商决定新中国的若干重大事项,此次会议通过了三部创立人民共和国的 重要法案,这就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随后,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1954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 宪法草案初稿,全国政协积极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 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协在不同时期都提 出了重要的法律议案,启动了立法,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黄景均等5位委员 共同提交了《关于尽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提案》;
    2000 年3月,民革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早制订“反分裂国家 行为法”》的提案,全国人大也最终采纳;
    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死 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建议死刑核准权收 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此推动下,2006年中央作出决定,死刑核准权从2007年开始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9]其次,要知悉当今政协参与立法的形 式。随着国家制度的健全,政协职能从建国初期直接参与立法到现在间接参与立 法,主要辅助全国人大立法。在现有的环境中,政协协商参与立法是在法律、法 规和政府规章在提交审议前的起草阶段,其参与立法的形式主要几点。第一,提 出议案,如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对宪法修订议案,1999年的全国人大就通 过了宪法修正案。[10]第二,进行专题调研,完善国家立法草案。第三,立法听 证。我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草案审查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 面意见”,同时“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另外“常 委会工作机构应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人民政协也 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成员广泛、参政议政的职能,对立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人民政协协商参与立法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其不仅在我 国已经具有多年的实践史,而且通过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构成了我国的基本政党 制度。由此可见,协商民主理论在我国是完全具有可行性的,有待我国将其进一 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协商参与立法机制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对策 协商民主虽然在我国的政治实践史中早已存在,但其发展程度还不高,大 多都停留在纸面的规定中。在我国当前的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下,我们不 得不对协商参与立法机制的现实运行进行考察。

    (一)协商参与的现实困境 1.政治精英控制协商参与立法机制,参与不平等也不自由。有的参与者只 说领导想听的;
    有的只听取部分人的意见,回避问题和矛盾;
    有的政策是预先定 好的,提问题的人也是事先安排好的,事先不发放材料,消化信息和参与讨论的 时间不充分,听取意见也只是获取合法性的一种手段。

    2.协商制度立法机制缺乏一个监督系统,即缺乏普通百姓和人大对掌控协 商制度者的监督。协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仅表现在对于议案的协商沟通,还 表现在提出议案,这些都决定着协商参与的内容和流程。而对于这些环节要是没 有任何监督的话,协商参与的效果和价值也就缩减了。最终的结果依然是有领导 做出决策,而且对于这些掌握着协商参与的领导,制度上也不存在任何监督力量 的话,在民主的形式下依然会出现专制的结果。

    3.协商参与者态度不明确,甚至不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我国一直有这样的传统,就是不喜欢争锋辩论,没有坚定地立场,而是和稀泥,以中立的态度面对 一切,好像辩论就是对人的不尊重。[11](P237)参与者假装在协商,其实态度并 不认真。

    4.协商参与立法的条件不成熟。我们经常说“徒法不足以行”,要有很多的 配套设施才可以正常的运转,协商参与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也是一样。从政 治方面看,需要有一定的民主氛围以及制度的保障,而这些在我国恰恰是最缺的。

    从经济方面看,协商参与强调沟通对话,而这种相对慢节奏的决策大大提高了协 商时间和资金的成本,因而协商参与是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的,这也就为一些经 济欠发达地区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再从社会方面看,协商参与要求主体平等理性 对话,但是不论怎样主体之间都没有绝对的平等,甚至连相对的平等都做不到, 比如说一个利益集团跟一个草根组织的对话,在现实中很难做到平等理性,往往 是经济实力决定了协商结果。

    (二)解决对策建议 1.创新社会协商参与立法制度。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社会协商参 与立法的包容性问题,二是社会协商参与立法与正式立法制度的关联问题。这是 因为,如果社会协商参与立法制度不能保障民众平等参与协商的机会,立法过程 中的协商就会失去公共性,那么其结果也就没有了民主合法性;
    同时,如果社会 协商同正式的立法制度缺少应有的联系,那么社会协商参与立法也就是形式上的, 没有任何实效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公民陪审团、协商性民意调查的 方法,通过随机抽样组成社会协商论坛进行立法协商,以保障其制度的包容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机关的回应机制,保障立法机关对社会协商参与立法的结果 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不予采纳的立法建议应说明理由,以增强其制度的实效性。

    2.加强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性。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发展协商参与立法的 主要渠道和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由 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缺乏明确性、程序性、责任性,从而导致协商参与主体和 内容规定的模糊性,协商参与过程的随意性,协商参与结果的无实效性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协商参与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切实保障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对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法案,在决策之前进 行广泛而充分的协商。

    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协商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 制度,是人民实现立法民主的重要保证。但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中更好地表达民意,就必须充分吸收协商参与的优势,把立法表决建立在充分讨论、磋 商的基础上。

    4.改善现有的协商参与制度安排。在协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扩大代表的范 围,但随之而来的是低协商水平。在广泛的参与程度和低下的协商水平间存在一 种矛盾,应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善协商制度。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理念和实 践,对民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其核心是要人民平等理性地参与到决策中来,这 也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以人为本的方略是一致的。而立法是涉及到生活在这个社 会中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民主立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协商参与的理论给 立法机制的改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基础,从而有可能将协商参与在立法中的 实践继续推广,使其进入到立法的实质层面,而不是做表面文章。立法民主也是 我国政治民主的重要一环,做好立法民主工作,其意义不仅在于法律领域之内, 而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贡献。这为我们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 也是我们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

    作者:李燕 工作单位:湖南娄底市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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