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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保险学论文证 > 死亡的胎儿继承权_胎儿继承权... 正文 2019-12-18 07:26:26

    死亡的胎儿继承权_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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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思考

    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思考 摘要: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的第16条确定了胎儿的继承权、接受赠与等民 事权利,解决了法律界对这一问题的长期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胎儿继承权的相 关概念来阐释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并试图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 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胎儿;继承权;法律保护 一、基本概念 (一)医学上的胎儿概念。胎儿是哺乳动物在生命中的最初阶段,在医学上 认为“妊娠8周以后的正常胎体”也有一种说法是“妊娠12周以后的正常胎体”就可 以称为胎儿。原因是这一阶段的胚胎已经具备最基本的人形,五官四肢已经基本 成型,且具备一定的胎心音,可以认为是一个活的生命体。一般来说医学上将孕 育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受精卵、胚胎期和胎儿期。对于法律意义上的胎儿的 概念,目前在理论界有三个说法,其一,认为我国法律对人的概念采取“独立呼 吸说”,认为从母体娩出,独立呼吸才能算是出生,才能算是“人”。其二,认为 应当是自受孕时起,即包括受精卵时期,如胡长清教授就指出“胎儿者,乃母体 内之儿也。”(二)对胎儿权益保护的法律历史。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一直 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在我国古代还是在西方的法制历史上都经历了一个 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我国古代的《唐律*斗讼》中就规定:“堕人胎,徒二年。堕 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这可以视为较为早期的胎 儿的生命权保护。在西方的法律中,也具有这类要求,如《瑞士民法典》第31 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日本 民法典》第886条第1款规定:“就继承而言,视胎儿为已经出生。”这显然证明对 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历史实践。

    二、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一)胎儿的继承权为拟制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在继承权的问题上将胎儿“视 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实际拥有的,而只是一 种拟制形态,如果胎儿无法顺利的出生,则继承权也自然的回归法定继承。而使 用这一拟制继承的主要原因仍然可以理解为:没有出生的孩子,不是民事主体, 也就是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不享有民事权利。(二)胎儿的继承权实际上 是以胎儿的出生作为。继承行为实质产生的依据“胎儿出生是活体”是作为出生前就进行保护的前置条件。胎儿具有人的生物属性,是潜在的人,但缺乏社会属性, 即并没有处于社会关系中且有自我意识。在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中,公民的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脱离母体独立呼吸,则没有权利能力,不享有 作为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要求了胎儿的拟制继承,但胎儿在没有活者出生 的情况下这种继承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确认,因此可以理解为仍然是以胎儿的出 生作为继承实质发生的必要前提。

    三、胎儿继承权在当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明确胎儿的具体定义。在当前,我国法律中对于胎儿尚没有具体的定 义,这也导致了这一法律在实践中出现了如何对胎儿进行界定的问题。从当前的 研究来说,法律范围内的胎儿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定义:其一,胎儿指的是 正常存活的人类精子与卵子的结合体。这其中必须要有正常存活的、人类的、精 子与卵子的结合体这三个前提才可视为胎儿。其二,胎儿应当是在母体子宫内孕 育的。胎儿除了正常的自然受孕外还有一种以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培育的,也就 是在上文出现过的尚在冷冻的胚胎,而对于这类胚胎,一般来说应当将其是否在 母体子宫内孕育作为判断的标准,尚没有移植到子宫的只能理解为胚胎而不能将 其理解为胎儿。其三,对于胎儿的起算时间,我们认为应当遵从医学上的理论, 将12周以外的视为胎儿。原因是其已经具备了人类的生命体征,正如如何判断人 是否死亡一样,以是否具有正常的生命体征作为判断其是否为正常人类的标准。

    (二)胎儿继承权法律救济。既然法律上确认了胎儿的继承权的法律权利,就应当 对胎儿继承权的被侵害的可能设计一定的法律救济制度。在胎儿的继承权的法律 救济上现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如果在遗产分配时还没有发现怀孕的事 实而导致胎儿没有履行继承权的主张,是否可以在发现怀孕后要求对继承权进行 恢复。其二,如果其他继承人为了继承权对胎儿进行侵害的应如何对其进行侵害 结果追究,从而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在法律上确认三点作 为救济的途径,第一,确认胎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对于继承权 的相关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胎儿的继承权问题应当承认胎儿的当事人身份, 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第二,如果侵害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不论胎儿是 否已经出生,具有了实质上的继承权,故当其他继承人对胎儿进行侵害时可以通 过提起诉讼要求其权益保护的主张。

    综上,我们认为胎儿的继承权保护是我国民法历史上一个文明的进步,它 不仅代表了人们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同时也是解决了大陆法系上长期存在的人与 物二元分法尴尬之处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因此虽然在法律实践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也不能否认这一制度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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