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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中国哲学论文 > [著作权和版权] 著作权与版... 正文 2019-11-30 07:32:34

    [著作权和版权]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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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 在一次和出版社编辑的谈话中,这位编辑非常认真地纠正我的说法:
    “着作权”和“版权”怎么是一回事呢?“着作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的作品而享有 的权利,而“版权”是出版社享有的相关权利。对于“着作权”和“版权”这样的看法 我觉得非常的奇怪,那么是不是有人还有另外的看法呢?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 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一、着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着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 出版商的利益。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出版商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 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政府颁发的保护翻印权(copy right)的特许令。后来, 罗马教皇、法国、英国都先后为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

    随着印刷技术的普及,出版商的印刷出版特权在政府的法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 的权利完全处于被漠视的境地。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对出版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 果提出抗议,是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人。他揭露出版商盗用他的手稿, 指责出版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要求保护作 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作者创作作品要花费时间和劳动,作品也应当像其他 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与此同时,出版商也感到特许的弊害,要求通过 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以保护他们的翻印专有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的推动下, 1709,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着作权法——《安娜法》,这部法律从主要保护 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是着作权制度发展的飞跃。《安娜法》的立足点是 在维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的重点仍然是翻印权(copy right),只是首肯作者 也享有翻印权(copy right)。《安娜法》对英美法系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这些都反映在随后颁布 的法律中,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这 部法律提出,版权法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是作者的精神权利。

    同时,从理论上把作者的精神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这部法律后来成为许多大陆 法系国家的样板。大陆法系国家的着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着作人的权利” (即着作权)概念。

    二、“着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的起源印刷术先在我国出现,尽管我国宋朝就出现了通过单行命令禁止他人 翻印印刷物的记载,但是现代的着作权制度却不在我国产生。“着作权”和“版权” 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着作权”一词日语译自大陆法系的 法、德语,其含义是“着作人的权利”,而“版权”一词译自英语国家英美法系的copy right,本义是“翻印权”,日语译为“版权”。

    “着作权”和“版权”分别体现了两种立法思想,应该是先有“版权”主要 保护翻印权(copy right),“着作权”是后来出现的,立法的重点转为保护着作权 人的权利。从立法思想上看“着作权”要先进于“版权”,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世界 上都趋同于重点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着作权)。

    在日本,自1899年《着作权法》颁布起,“着作权”一词被确认为法律 用语,而“版权”则被摈弃不用。我国在国民党国民政府时代,就已经将“着作权” 确认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但是在民间这两个词却一直在混用,至今我们还经常看 到“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等使用“版权”一词的套话。我国1979年开始着手研究恢 复建立着作权制度,当时在学术界还爆发了“版权”、“着作权”两词孰优孰劣的纷 争。

    三、从“版权”到“着作权”反映着作权立法的转变 从最早时政府对出版商颁发出版特许令,以维护出版商们的copy right, 而漠视作者个人的权利,到英国颁布的《安娜法》,开始侧重保护作者的copy right, 再到后来法国颁布的《作者权法》更加注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并将保护的作者 权利延及到精神权利。英国的《安娜法》与法国的《作者权法》分别对英美法系 和大陆法系的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两部法律由此也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着 作权制度的差异。

    “版权”到“着作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各 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着作权 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 度的整合与趋同。

    四、我国法律规定,“着作权”即“版权”。

    我国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 民、法人享有着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 1990年9月7日颁布的《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着作权与 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着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 称的着作权即版权。” 《民法通则》在“着作权”后面作为同义词用括号将“版权”括了进去, 老的《着作权法》明确在法条中告诉大家“着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还怕大家 有误解,所以在2001年修订时直接明确规定“着作权”即“版权”。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着作权”一词的有1985年4月10日颁布的《继 承法》,其后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1997 年颁布的《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全部用的“着作权”,可见在我国立法 上基本上采用“着作权”概念,而不是使用“版权”。

    现在不用再讨论“着作权”和“版权”用语的优劣,也不用讨论这两个词 的区别,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使用“着作权”作为法律用语,但是考虑民间习惯,又 在法律条文中一再特意提到“着作权即版权”显得有几分无奈。这样的规定仍然没 有制止“着作权”和“版权”的混乱,反而造成两词并用的局面,由此引起民间的误 解。

    在大家明白了“着作权”和“版权”的意义后,在此也呼吁大家尽量规范 使用“着作权”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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