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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哲学论文 > 中国哲学论文 > 评论犯罪成本刑法_什么是刑法 正文 2019-12-19 07:25:22

    评论犯罪成本刑法_什么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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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犯罪成本刑法

    评论犯罪成本刑法 一、研究背景的综述:从几个争议案件说起 (一)典型案件简介案例1.顺义碰瓷致同伙死亡案 2006年3月15日,韩某、 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勒索钱财,并确 定了王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为目标。曹某、贺某分别驾驶一辆小车追赶王某,超 越后便减速行驶。当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突然制动后横向停在路上,紧跟 其后的贺某随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反应不及, 先 将贺某的车撞到路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曹某的前车,致曹某当场死亡, 韩某受伤,三车损 70论犯罪成本的刑法评价毁。本案争议点是:同案犯死伤和车 辆(作为犯罪工具的两辆车)损毁事实是否需要刑法评价,如果需要评价,是否作 为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由其他犯罪人担责 案例2.抢劫误杀同伙案王某伙同李 某抢劫。王某持匕首威胁受害人, 李某翻看受害人随身所携带手包,在李某翻 看过程中,受害人反抗,王某持匕首扎向受害人,但受害人躲过扎刺,其同伙李 某却被刺身亡。本案争议点是:王某是否应当为李某的死亡担责如果应当担责, 是将其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结果还是另行评价 案例3.台州盗捞海底钢材案 2008年3月13日,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所属的“新杭州号”货轮载运钢材9000余吨途经台州市大陈岛海域时沉没,后沉船 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对该船进行油污处理及位置探摸,为打捞准备前期资料,并与 该船的承保单位就保险理赔、货物打捞等事宜进行协商和沟通。同年4月,犯罪 人黄祥健得知该消息,便组织人员,用黄祥健、石新建等人所有的“康顺9号”工 程作业船打捞沉船上的钢材, 先后4次共获得销赃款200余万元[3]。本案争议点 是:在计算盗窃数额时,是否应当将犯罪人的打捞成本刨除在外 案例4.金条典当 诈骗案 2006年9月,王某将金条以每根人民币25000 余元的价格进行典当。经鉴 定,2根金条,每根重约 200克,60~70克为纯金,其余为非贵重金属,2根平均 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明知此情况后,利用自己的假身份证,用假金条、商 场的销售发票、伪造的纯金金条鉴定证书向典当行进行典当,典当金额共计人民 币5万余元(未扣除假金条中纯金的价值),后被抓获。本案争议点是:在计算诈骗 数额时,是否应当将非纯金条的2万元价值刨除在外 (二)个案问题的一般化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并引发争议。审慎 察之,我们或可发现,诸多个案争议其实具有同质性,抽离之后,反映出的是同 一问题―――犯罪成本的刑法评价①。其包括两个方面:犯罪成本是否需要刑法评价犯罪成本如何进行刑法评价 理论上,犯罪成本似乎不存在刑法评价问题, 该问题尚无系统之研究。实践中,犯罪成本又的确存在刑法评价问题:有的案件 中,犯罪成本被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由犯罪人承担责任;有的案件中, 犯罪成 本又被刨除犯罪所得之外。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②。因此, 犯罪成本的刑法评价并非子虚乌有的“伪命题”,而是具有重要的理 论和现实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澄清,以正本清源,去伪存真。本 文将在解构研究对象,锚定研究焦点的基础上,进行两个层次的递进式探讨:首 先回答犯罪成本是否需要刑法评价,这是将客观事实纳入刑法评价体系的过程, 也是事实上的损失转化为法律上的损失的过程,属于一种超规范的判断,判断标 准是最基本的刑法理论工具―――刑法的目的,亦即保护法益;其次回答犯罪成 本如何进行刑法评价,也就是找到犯罪成本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位置,或者 说,明确将其放在哪个构成要件之下进行评价,这属于一种规范分析,分析工具 为刑法的解释。

    二、研究焦点的锚定:对犯罪成本的界定与剥离 (一)找到橙子:犯罪成本的概念尽管属犯罪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犯罪成本的 概念仍然是模糊不清的。不过,基本的界定思路可分两种。一种是广义说,认为 犯罪成本不仅包括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国家和社会因犯罪遭 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惩处和预防犯罪而付出的成本。比如,“犯罪成本是指一 个国家或社会在犯罪问题上的所有损失、浪费、开支、花销的总和。具体来说, 犯罪成本不仅仅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开销和伴随犯罪案件发生而直接出现的财产 损失或医疗费用,还包括犯罪导致的各种间接、长期的损失和支出,为预防犯罪 再次发生所花费的开销以及刑事司法部门抓捕、审讯和关押罪犯所需的费用等。” “犯罪成本就是在历史前进运动中,经济发展引起社会震荡从而造成犯罪 加剧所要付出的一种代价补偿,不仅包括个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的影响, 也包括 社会财富的损失、社会用于刑事司法系统为控制犯罪的直接支出等。” 另一种是 狭义说,认为犯罪成本仅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而付出的成本。比如,“犯罪成本 是指犯罪人为实现犯罪而消耗的资源,即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支出,也可 称作个人成本。”“所谓犯罪成本,就是犯罪人在进行犯罪决策、实施犯罪过程中 以及承担犯罪后果所支付的成本和代价。” 实质上,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只是 概括方式的不同,二者都不否认上述两类事实的存在。只不过,狭义说认为国家 和社会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惩处和预防犯罪而付出的成本不应概括在 犯罪成本这一范畴当中,犯罪成本应当是以犯罪人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有限范畴。本文所讨论的犯罪成本指的是狭义的犯罪成本,仅指犯罪人因实施犯 罪而付出的成本,而不包括国家和社会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惩处和预防 犯罪而付出的成本,后者实质上可以称为犯罪控制成本。

    (二)剥掉橙皮:犯罪成本的构成即使是狭义的犯罪成本,也是一个多层次的 复合范畴,包括不同的组成部分。并非所有组成部分的刑法评价问题都值得探讨, 有些是明显可以直接排除的,因此有必要明确一下犯罪成本的构成。该问题也存 在诸多观点:有人将犯罪成本分为投资性成本与惩罚性成本,前者包括作案时间 成本、作案工具成本、交通食宿成本、纠合成本、贿赂成本、销赃成本等,后者 包括人身自由成本、生命健康成本、名誉成本、人际成本、事业成本、经济成本 和心理成本(如焦虑、恐惧、孤独、良心谴责、痛苦) 等;有人将犯罪成本分为法 律惩处、社会惩处和良心惩处。也有人将犯罪成本分为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 险成本(犯罪风险成本=犯罪惩罚成本 ×破案率):直接成本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准备 阶段和犯罪实施过程中采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而支付的成本,如准备作案工具、犯 罪后逃跑、销赃和规避抓获风险等付出的代价;机会成本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时 间、利用某种机会从事犯罪活动,从而放弃了用这部分时间或利用某种机会从事 合法经济活动或其他合法活动所带来的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犯罪人从事犯罪活动 而承担的风险代价或为犯罪后果而支付的成本,就是公安机关逮捕、法院定罪、 实施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损失,包括经济上的、人身上的、精神上的损失。犯罪 惩罚成本主要是指刑罚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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