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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运用]论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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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漫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内容提要]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 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在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与应用存在着一 定的差异,本文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理论上的探讨,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应用该 原则的论述,揭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念,重点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提高司 法人员运用该原则的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引言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据主义是支撑刑事诉讼的主要支柱,对于被告人定 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定、充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施 以刑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 处理,不能久拖不决以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如何运用疑罪从无原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上的作 法也千差万别,确有探讨之必要。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由于主、客观原因,往往对有些案件的事实 未能查得水落石出,出现了疑难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不同的诉讼 制度做法不一。在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对疑难案件采取“疑 罪从有”的处理原则,即尽管没有足够的证据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仍然问罪并处 以刑罚。这是封建专制社会野蛮、落后、践踏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反映。无 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 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 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 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许多西方国家的 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或被国际性文件所采用,1998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 修改,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刑事 诉讼中法中首次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被法院依法 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视为无罪。因此,当被告人有罪疑而不能证明时,以无罪处 理;
    当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确定时,只认定证据充足的轻罪。所谓的疑罪从无原 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处理结 果。

    二、对于疑罪如何处理的二种观点的分析 (一)实践中疑罪如何处理的二种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存在“疑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真实情况。对此, 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疑罪应当视为无罪,即疑罪 从无。主要理由是:一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现代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疑罪 从无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否则,被告人就应当被宣布无罪。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据这 一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 任。二是符合诉讼民主的要求。对被告人最终的法律评价只能是有罪和无罪两种, 没有第三种选择。疑罪从无,固然可能放纵一部分犯罪分子,但与使真正无辜的 人受到制裁相比,仍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保障诉讼民主。三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定罪, 检察机关退卷,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起诉后检察机关撤诉,再起诉。造成案件久 拖不决,不仅使有关当事人长期陷入讼累,而且牵扯了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 力、财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疑罪应当按疑罪处理,即既不定为有罪,也不定为无罪, 应当定为疑罪,亦即疑罪从疑。主要理由是:一是疑罪从无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它可能使实际上有罪的人被判决无罪,放纵犯罪分子。对被告人进行处理,应当 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事实证明被告人有罪就是有罪, 无罪就是无罪,无法证明也无法排除被告人有罪就是疑罪。疑罪与有罪,无罪是 不同的,既不能简单地并入有罪,也不能简单地并入无罪。二是疑罪从无,则被 告人被判决无罪后,受“一罪不再理”原则的限制,侦查、检察机关通过进一步的 侦查获取新的证据之后,将不能再度起诉,不利于打击犯罪。疑罪从疑,还可能 保证侦查、检察机关发现新的证据后再度起诉,使案件最终得到正确处理。

    HttP://www.GWYOo.Com (二)对两种观点的分析 综合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成第一种观点。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 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一定的距离,案件发生时间较长,有时甚至好几年,在许多时候,侦查机关即使经过努力,收集证据,但有时 很难再显案件客观事实,给处理案件带来了难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并规定了对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在审查 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就是说,对于 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则采取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罪从无,是重视 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而疑罪从疑,不仅使案件处于长期悬疑状态,不能及时处 断,增加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相悖。这种处理案件的方法容易造成对无辜者人身权利的损害,实际上是对法律 秩序的破坏。由于这种破坏是行使司法权造成的,它给受害人及公众心理造成的 副作用,远远超过具体案件从有罪处理达到的对犯罪人惩罚所追求的利益。据此, 疑罪从无原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障,而且也是对可能涉讼 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

    (三)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了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的统一。举证责任的理论,其主要的意义在于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可 根据举证责任理论,判决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从我国 《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 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

    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 责任。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此即疑罪从 无的应有之义。

    二是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 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

    因此,应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而且疑罪 从无原则在给予被告人特别保护的同时,达到了对其他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普遍 保护的功能,实现了《刑法》的保障功能。

    三、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几种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疑罪从无的前提,是因为所收集的证据尚不足以 证明被告人有罪。我们不能要求每一刑事案件把全部证据一个不漏地全部收集起来,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但是对于基本的证据一个也不能缺,因为它是关系到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性证据,缺少基本证据,就可能导致按照疑罪从无原 则处理。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只有单一被告人 的供述和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两种。下面分而析之。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 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由于种种原因虚假的可能性很大,而被告 人供述自身不能证明其本身真实,如果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很可能 冤枉无辜;
    同时,一旦被告人翻供,也会使司法机关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因此,即使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有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 以刑罚。例如被告人孙某盗窃案,孙某供述2000年10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 李某、张某找他一起到某车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让他负责放风。孙某按照约定 的时间到该车站一路口放风,这时他看到李某、张某与另外一个驾驶四轮拖拉机 的人进入车站盗窃。一个小时后,四轮拖拉机装满赃物离去,被告人孙某在后面 追赶,希望能与车同去。在追赶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四轮拖拉 机及赃物亦被公安人员扣押。驾驶员仁某供认自己是受雇于李某、张某来拉赃物 的,但他并不知道孙某参与盗窃的事;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在逃。此案尽管被 告人作了有罪供述,且赃物已被扣押。但赃物及仁某的供述均证明不了被告人孙 某参与盗窃,应当宣告被告人孙某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 证明,并且其他证据亦能形成证明链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即使被告人不承认 犯罪或某种较重的罪,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就如本案的驾驭员仁某,虽然其供述自己只是一种帮助拉赃物的行为,但由 于其到案发现场前已经知道是为别人拉赃物而仍然为之,属于事前有通谋的情况, 对于该起盗窃犯罪实际起到帮助作用,其犯罪行为亦能得到孙某的指认和公安人 员现场抓获经过为凭,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对被告人仁某不应当按转移赃 物罪处理,而应当按照盗窃共犯处理。

    2、共犯口供一致的情况在英美法系中,只要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承认或承担,是可以定罪量刑 的。因为被告人如果在法庭开始审判时自认犯罪,则基于当事人可以处分其利益 的原则,应视为被告人对争议事实已经自认,从而法院可以据以定案,不必再调 查证据。

    对此,在我国学术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鉴于口供的特点和共同犯罪 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 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量刑。有的则认为,共犯之间的关系是互为证人 的关系,其口供只要可以互相印证,就可以据此定罪判刑。有的则认为“只有被 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针对英美法 系中只要有被告人的自白或自认就可能定罪量刑这种诉讼方式而言的,其立法原 意是说在只有单一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笔者同意第一种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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