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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公益之诉研究论文_公益诉 正文 2019-12-10 07:26:03

    公益之诉研究论文_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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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之诉研究论文

    公益之诉研究论文 一、公益之诉的渊源及以展 公益之诉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之诉而言的。吴文翰先生曾论及: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 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案件的审查。但 这种区分和近代‘公诉’和‘私诉’并非同一的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 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 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为‘私诉’,凡个人受到 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由 此分析6罗马法的诉讼种类时,可知其诉讼制度是相应于公法、私法的划分而建 立的,将其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吴先生说:“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 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叫私益诉讼;
    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7 另周楠先生对此曾信得过重要的论述:“前者(私益诉讼)乃保护个人所有权益 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
    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古罗马的公益之诉至少包含两 点”1、公益之诉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2、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之诉,无论其 自身利益是否受损。

    周楠先生还对公益之诉存在的原因作出阐释:“现代法关于公共利益的保 护,由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之。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 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 以补救其不足。“可见,公益之诉的产生是与维护公共利益力量不足相联系的, 当公共权力机构不足以维护社会公益时,市民据法律授权能够起诉违反公益的行 为。

    国外的公益之诉发展到今天已日趋完善,尤以美国为甚,谷口安平先生曾 就此谈到:“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提 交给法院要求得到解决。这样的现象首先大量发生于美国。……(这样一种)新 型诉讼被区别于所谓‘纠纷解决模式’的一般民事诉讼,而被称之为‘行为调查模 式’或‘公共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等,其特征简单说来就是涉及到大量利害关系 者的公共政策问题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法律判断……”9在美国当代诉 讼中,《反欺骗政府法》、《反垄断法》及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诉讼都是这样一 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即以解决公共政策问题为目的而扩大诉讼功能,尤其以公民诉讼为甚,在这种诉讼机制下,“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 存在”10,公民据法律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 讼,要求尉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
    敦促联邦环保局和 各州执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管理。

    我们一旦转入公益之诉的讨论,就发现一直以来囿于私益之诉,我们对个 案的分析已陷入了困境。在私益诉讼下,我们一方面为王海们的义兴趣而欢欣鼓 舞,另一方面又对王海是否适用消法心存疑虑;
    一方面我们认为“王英的遭遇和 处境令人同情”,另一方面我们又表示王英据现行法律制度无法获得赔偿。或许 在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情理与法律的较量,更应看到的是我国法律对公 共利益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 在于如何恰当地配制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11 二、现象与问题 首先请读者与我共同关注自1995年发展至今的“王海现象”此潮彼落的衍 变以及轰动一时的“奇女子”王英诉全国白酒案的始末。

    1995年自王海决定进京打假以来,这一路可谓风云变幻、忧喜参半。起初 两年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即使与此同时,甚至法律 界仍对购假索赔提出诸多质疑,王海却似乎渐入诉无不胜的佳境。1997年形势有 了转机,王海等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一一败诉,在此之后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原告、 同一标的物、同一…… 客观地说,王海、王英们为消费者权益所作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虽然所 引发的有关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评价尚无定论。就王海购假索赔案, 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已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 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而王英"白酒标鉴案"的合理选择是:在立法领域寻 求改进,即说服人大代表和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修改目前的法律。5以上情 形表明我国司法领域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保障方面仍处于滞后状态。

    本文尝试引入公益之诉的讨论,对其渊源与发展作概要介绍,并希望通过 对公益之诉的经济分析为这一新型诉讼制度的建立作一抛砖引玉的序言。

    三、公益之诉的经济分析 1、公益之诉: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率,即追求价值的最大化,并假设人在其 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对于法律活动与法律制度而言,都是 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使社会财富达到最化,因而波斯纳认为诉讼判决的终极 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通常情况下,市场是实现资源配 置最优化的基本方式:但在市场决定成本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就给法 律制度来解决了。说市场让位于法律程序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条件是:资源的法律 配置成本低于市场配置的成本。

    通过本文一、二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侵犯公益的违法者而言, 其经济或社会地位都属于处优势一方,而受害一方一般人数众多,从这一点讨论 是不易于市场配置的,一则侵权者的优势地位往往使其在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时候 居于主导地位,垄断交易价格,由此造成双方当事人想独占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引 起高额的交易成本是一种社会浪费:另一方面,在众多的被侵权者中存在一部分 “搭便车”的想法,即比如个别消费者认为总存在其他利益受损更严重的人,让这 部分人先去参与交涉,视其协商结果再考虑如何行事。这样的情况下的交易成本 往往很高,我们知道,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尤其当它超过交易价值时,交易就不 会发生了;
    因为理智的当事人会因放弃交易而获得更多效益。这时的社会损失就 不等同于交易成本,而等于被放弃的交易的价值。

    可见,对于这样一种侵犯公益的行为,市场并非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 于是人们求诸于――法律程序,或者说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法律程序成为一种更 完美的财富分配机制,12法律制度下,侵权者往往凭其优势地位,对其侵权行为 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须付出机会成本,或者其所支付的违法机会成本低于他 从不法行为中所获取的利润,那么自利的侵权者会认为侵权公益的行为能使其效 益最大化,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正是鼓励他这公做的。因而我们得出的结 论是:公益之诉能够提供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效益最大化。

    2、公益之诉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13 事实上,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有理智 的潜在原告通常不会提起诉讼是在为样五种情形下:即某类案件的预期判决价值 低于审判的费用――这样的成本比较方法同样适合于公益之诉。

    在此我们首先假设某项争议价值为2000元,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几率 为50%,那么原告对该诉讼的预期价值为1000元(2000*50%=1000元)。若原告预期的审判费用为750元,那么原告因其可获预期收益为250元而认为是有效率 的,并采用了诉讼的途径。显然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原告预期诉讼成本(假 设为1200元)可能高于预期判决价值,则原告因为参与诉讼将损失200元而不再 起诉。由此可见潜在原告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预期诉讼成本。

    然而,对于侵犯公益的案件来说对于单个利益受侵犯者而言,其诉讼成本 往往高于其预期价值。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提及的集团诉讼公益 诉讼的形式之一,书中假设牙刷制造商们已合谋实行价格垄断,数以百万计的消 费者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累计成本可能是巨大的;
    而每个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可能 只有几分钱。这样以来,就单个消费者而言,提起诉讼的预期成本远远高于预期 判决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放弃诉讼请示,但是如果将这些权利请 示聚合成一个集团诉讼,集团诉讼的标的是足以支付诉讼成本的14 在公益诉讼中正是“通过若干小的权利请示聚合成一个足以使诉讼成本合 理大的权利请示的方法--换句话说,即以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15从这个角 度来说,我们发觉王海购假索赔过程中大批量进假货索赔,并非是在“聚合权利 请求”,而是提高预期诉讼价值的行为,使之超乎于相应较少的诉讼成本,使其 效益最大化。

    3、公益之诉的诉讼运行成本分析 法律成本指的是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中,法律系统为实现权 利与义务配置所耗费的费用,如何合理地利用法律资源,法律成本,实现法律的 高效率,是我们法律运行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

    在探讨公益诉讼成本时,我们不得不谈及错误的司法判决的影响。在此假 设某一公益诉讼的预期成本是100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元(此 时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元,否则诉讼程序不可能开始),这种情况下 侵权人会花费90元避免事故的发生而避免在诉讼判决结果的赔偿(100元)。但 是,我们还要考虑的另一种情况是,司法机关出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错误判决导 致的侵权人预期事故成本的降低,当侵权人预期事故成本过低,甚至低于其避免 事故的费用时,此时侵权事故就不能够防止,其必然造成社会损失。

    本文在此对错误判决成本的讨论,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法 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改造义务的过程中,类似于市场中的消费者--自利的消费 者,他们关注的是法律资源的投入产出比,因而不良的法律机制可能使侵权者放纵自己的加豁行为,从而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四、结语 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中一直强调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并且总以国个 的利益作为公益,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过是普通的市场主 体的利益;
    相反,市场中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才是社会公益。16而在我们目前的诉 讼机制下,对于权利配置的判决结果往往与权利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因而具有不 科学性。

    另外,谈及王海的“不经济诉讼”。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王海等在消 示颁布后才举旗打假索赔,正是因为消法为其提供了“有利可乘”的制度模式,基 于消法所承诺的“伪劣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王海等才得以聚合诉讼价 值而获准。对于王海的获得是否属不当得利(是否可以认为其侵占了消费者公益 的一部分呢?),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但是笔者认为西方的集团诉讼制度似乎 是什得借鉴的,即实际原告在获得赔偿后向集团每个成员支付其相应赔偿金。

    至此,读者会发现本文并未给两个安全一个明确的解答。笔者认为重要的 并不是对单个案件中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作一个分配,更重要的是呼吁法律能为 我们提供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为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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