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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宪法中公民法定的法律作用... 正文 2019-12-13 07:25:39

    【宪法中公民法定的法律作用透析论文】 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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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中公民法定的法律作用透析论文

    宪法中公民法定的法律作用透析论文 论文摘要:以车重实定宪法的立场和法解释学的方法来看,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规 定具有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纳税、服兵役这类强制性义务 具有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权;受教育、劳 动这类福利性义务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的功能,其控权功能弱于强制性义 务。

    论文关键词:宪法 强制性义 福利性义务 公民权利 国家权利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 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 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 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 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 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 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 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 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 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 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 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 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 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 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 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 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 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 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 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 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 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在宪政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 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 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

    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 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 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 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 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 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 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 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 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 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 控制的是行政权)。

    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 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 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 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 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 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 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 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 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 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 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 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 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 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

    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 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 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 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 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 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 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 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 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 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 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 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 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 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 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 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 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 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

    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 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 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 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 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

    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 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 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 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

    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2,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 福利性义务是非个人性的,其完成不可单凭个人,而是需要国家或者社会 的协助。因而福利性义务的实际履行,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议会立法设定具 体事项,政府拨款落实;或者说,只有当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之后,才产生公 民履行义务的问题。网正因如此,有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同时,还明 确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如瑞士宪法(1874)第27条第1款规定了各州应负责完善初 等教育的设备,公立学校不得收费;联邦对未尽上述义务的各州,执行必要的处 分。同样,有的宪法在规定公民劳动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责任,如 土耳其宪法(1982)第49条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就业,为预 防失业创造适当的经济条件。只要国家希望福利性义务能够得以很好地实施,它 就必须事先或者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福利性义务将难以执行。所以,即 使不考虑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公民权利这一因素,它也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 责的作用,这是由其不同于强制性义务之特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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