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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浅论立法体制的形成]立法体制 正文 2019-12-16 07:27:23

    [浅论立法体制的形成]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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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立法体制的形成

    浅论立法体制的形成 本文作者:孙 莹 工作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在横向上属于立法机关至上模式,纵向 上属于具有明显集权特点的集权-分权模式。所谓立法机关至上模式,是指立法 机关与行政机关所各自享有的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的关系,立法机关有权撤销行 政立法。所谓集权-分权模式,是指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权,但主要和重要的立 法大都由中央制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一、立法机关至上模式的形成原因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 他们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我国立法体制中 的立法机关至上模式,既吸收借鉴了苏联立法体制的经验,也是对我国革命根据 地时期法制实践的承继和发扬。

    (一)苏俄立法体制对我国的影响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俄国无产阶级“是在斗争的烈火中,在内战的烽火中 开始规划出没有剥削者的国家的基本原则”,列宁曾要求“所有机关的全部工作都 要适应于战争:按战时要求加以改造”。②这就必然要求集中权力,强化组织, 实行铁的纪律。此外,在俄国这样一个无产阶级人数不多的国家实现社会主义, 列宁特别强调国家管理的集中和无产阶级统一意志的重要性。他指出,“不要议 会制共和国,而要从下到上由全国的工人、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组成的共和 国。”③在上述思想的指引下,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 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 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内政外交等重大政策;
    有权修改或撤销政府的 一切决定,或停止政府决定的执行。这种制度模式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朝鲜的最高人民会议制度,都是仿照苏 维埃代表大会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经验的影响 正如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人 民共和国是经过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起来的。”1931年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 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 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其后公布 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又详细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有 权制定和修改宪法;
    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④由此可见, 苏维埃代表大会正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其作为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也为后 者所传承。

    二、集权―分权模式的形成原因 一国的立法体制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经济因素起着最终 的决定性作用,政治的因素起着直接的集中的作用,而文化和历史方面的因素则 起着间接而持久的作用。⑤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来说,我国的立法体制 是以中央集权为主要特色的集权D分权模式。这同样是根植于中国厚重的历史与 现实之中的。

    (一)历史的积淀 我国自秦朝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在两千年的发展中,中央集权 的国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一个能适应种种变化的弹性体制。到北魏的 宗主督护制时期帝国根基不稳外,封建帝国一直维持着对“编户齐民”的专制控驭。

    ⑦其集权制度是相对完善的,有着相当的历史文化基础。

    (二)现实的需要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传统社会面临着灭亡的危险。寻找失落的大国地位, 是中国人的梦想。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都是为了实现这一梦想。立法集权也成为 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这一历史时期的中国,贫穷落后又四分五裂。在这样一个 国家中,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没有一个集中的权威,是很难办到的。建国以 后,我国资源稀缺,资本缺乏,更需要把这些稀缺的资源、资本集中起来,以加 快工业化的步伐。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城市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党和 政府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严格的票证制度,都是适应这些基本国情而采取的集权 措施。与这些措施相伴随的是国家的集权立法体制,因为只有集中统一的立法, 才能保证这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一体执行。改革开放之后,立法分权确实使各方 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整个国家制度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是,有些现实还是需 要一定的立法集权。比如,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妨碍了这一进程;
    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公平与正义,必须要有全国基本统一的法 律制度,立法的混乱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这些都需要一定立法集权来加以实现。

    (三)制度的成长性和信息采集的困难 我国立法体制除了主要表现为中央集权之外,也存在着不少的分权因素,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分权不断扩大。这主要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制度的 成长和完善总是倾向于由刚性转向柔性,也就是有更多的灵活性。一般来说,比 较柔性的制度可以容纳更多的个性,容纳更多的分权因素。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依托的立法机关,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的发展,其作用逐步增强,其组 成人员的构成也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各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取得了原来没 有的权力和权威,它们为了本地区的发展,积极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同时,地方 党委、政府和人大随着地方经济力量的增长,也采用各种方法说服中央给予其更 多的自主权,更大的立法权限。一种制度建立以后,有着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 总是想使这一制度的运作对本人或团体有利,这些个人和团体博弈的结果是形成 了一种体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制度。这样,在这一制度内部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分 权。也就是说,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不仅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分权得到发展,中 央和地方的各部门之间也存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人大和其常委会,人大和政府, 政府各部门等都存在着立法分权。这就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立法体制。立法 过程是一个信息发送、接收和处理的过程,立法机关就是一个信息处理中心。立 法机关如果集中采集信息,除了面临着信息量巨大,难以有效收集的困难外,还 面临着另外两个问题。其一是信息的分散性。集权的立法体制最大的弱点在于它 不可能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处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所产生的特殊性。也就是说 信息总是分散的,是“地方性”或“个体性”知识或信息。如果由一个中央当局来收 集这些信息,不仅成本是巨大而不可承受的,而且即使可以承受,其所需要的时 间的长度也将使收集到的信息归于无用。知识的分散性是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和不 可行的主要因素,也是哈耶克反对社会计划的主要理由。⑧信息的这种分散性, 要求多数的立法要由每个熟悉“地方知识”的单独个体进行,也就是要求更多的分 权。其二是信息的真实度。在当代中国,各种利益分化、博弈、冲突日益加剧。

    立法过程就是代表各自利益的立法者们进行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利 益群体为了使立法对自己有利,或者利用立法分配到更多的利益,就会努力向立 法者传递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可能是真实可靠的,有些可能是不完 全的,甚至有些是虚假的。同时,信息的集中是一个多层传递的过程。信息在传 递过程中经历的层次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每一层级的利益群体都想影 响立法过程。完全的中央集权式的立法体制就面临着接受大量虚假信息,以至于难以做出科学立法决策的危险。为了减少信息传递的层次,采用多层次的立法体 制是其必然结果。所以,我国的立法体制在纵向的权限划分上,采取了中央集权 为主、地方分权为辅的集权――分权模式。从而构建了一种上通下达,信息流动 通达的网络沟通体系,以达到良性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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