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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秘书文秘论文 > 新闻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 正文 2019-12-11 07:27:34

    新闻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新闻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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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与新闻良性互动

    司法公正与新闻良性互动 【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不仅是法的价值的体现,也是民主法治的体 现。自从近代报刊出现之后,新闻媒体也随之兴起和发展,如今已被称为“第四 种权力”。平衡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必要条 件。

    【关键词】新闻自由;
    司法独立;
    冲突;
    平衡一、新闻监督司法的必然性 与合理性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 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 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公正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 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恰能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一、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 武器。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新闻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 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因 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称之为第四权力。

    第二、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 进行报道。在反对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 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审判 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 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 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 实的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司法 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也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司法 程序中责任人总以弱者的身份出现,他常常被与社会隔离开来,要向社会发出自 己的声音变得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新闻媒体以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 入司法活动,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弱者的支持。媒体主动将司法机 关的侵权行为披露于世、吁求帮助,媒体所起的作用其实就是责任人在困境中表 达权和抵抗权的自然延伸。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权的内在冲突及其原因新闻监督与新闻自由是紧密联系的。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言论与出版自 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人类以追求社会正义为使命,对非正义尤其是对以司法不 公为代表的行为,就有权加以反对。由此从言论与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了对司法的 监督批评权。人民既要监督司法就要知晓司法的行为,自然就应有知情权。将上 述言论与出版自由权、传播自由权、知情权、对司法的监督批评权等综合起来, 就构成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认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保 障一个有组织、完整、独立、自主的新闻媒体,使之成为国家三权之外的第四权 力,以监督三权,防止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性功能。第四权力虽不是国家权力, 但随着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其作用也越来越大,已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经济、 社会各方面的巨大社会力量。

    新闻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性:①正义,以追求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将公 众利益放在首位;
    ②独立,在法定范围内不受约束;
    ③客观,追求事实真相;
    ④ 全方位监督社会各个方面;
    ⑤典型,以抓典型事例达到鞭笞丑恶弘扬正气的目 的;
    ⑥及时,否则时过境迁,也就不算什么“新闻”,公众就会失去兴趣。

    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定纷止争, 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它与公众之利益息息相关,自然也在新闻监督之内。一般来 说,司法活动具有如下特性:①公正,它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②独立,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是各国公认的司法原则;
    ③求 真,法律事实的真实是审判的基础;
    ④程序,法律为司法活动规定了一套完整、 严密的诉讼程序。

    对比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特性,便会发现很多共同点,如追求公正、独 立、真实等,尤其是根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是新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活动的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这就需要新闻舆论的参与。新闻媒体通 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尤其是揭露司法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对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也存在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司法机关 在司法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它是超越案件利害关系的中立裁判者,履行 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
    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的身份出 现,但有着事关其生存的商业利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2。被动是司法活动本性,冷静思考判决及审慎适用法律对司法活动显得 尤为重要,故司法机关常常固守司法独立原则,不愿受到外界影响;
    而新闻监督 是主动的,具有扩张性的,新闻媒体会主动对司法活动这一社会热点领域进行报 道、监督。

    3。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虽都追求真实,但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保障, 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实;
    而新闻监督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条件,相反, 新闻监督的时效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的了 解,并且新闻报道简洁的风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闻监督的报道详实、周密。

    4。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 养和训练,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此类诸多的差异导 致新闻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新闻 监督目的的情形,从而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机关为避免不当 的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新闻监督,这 样,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有时就难免会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协调学者对平衡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的冲突所提出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1。《马德里原则》的借鉴与运用。《马德里原则》指出:“法官有责任本 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法官只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或特定法律的规定,才能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 上述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的独立。”杨光远、潘[等学者认为该 原则对于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作了极有价值的规范,其中一些具体措施很 值得我们借鉴。

    2。完善新闻自由的立法环境。周泽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完善法院新闻发 言人制度,以事实为根据,规范法院信息披露。他还指出,媒体要审慎进行批评 报道,法院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在对新闻自由的立法方面,有学者主 张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把它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并列一起来加以保护;
    也 有学者或者法官认为我们应该学习英美国家,立法规定“藐视法庭罪”处理实际冲 突问题;
    还有些学者如郑观应、赵东敏,则主张学习德国,制定新闻单行法。

    3。从新闻行业自身角度规范。事实上,新闻媒体的壮大,新闻的过度自 由导致了“新闻侵权”、“新闻审判”,正如学者贺卫方所指出的,“在我国,司法也好,传媒也好,都是职业化程度比较低的行业”。德国《汉堡新闻法》规定了 新闻的谨慎义务;
    方胜新等学者认为新闻行业首先应当自律,传媒报道应当客观 真实;
    龙黎飞、肖志榜等认为只有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提升媒体的公信 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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