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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秘书文秘论文 > 【我国刑法的辩证性质探索】... 正文 2019-12-14 07:26:01

    【我国刑法的辩证性质探索】 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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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的辩证性质探索

    我国刑法的辩证性质探索 本文作者:薛志才 1质的规定性原理是犯罪概念理论的哲学依据 唯物辩证法说的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它是由事 物内部特殊矛盾决定的.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反映 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性质的犯罪诸要件辩证统一的特殊矛盾体.根据刑法第10条规 定,多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犯罪概念的揭示,可以对我国刑法第ro 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作如下四方面的展开:(一)是孤立的刑事主体,反对社会主义政 权制度的犯罪;(二)是孤立的合格主体反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的犯罪;(三)是孤立的刑事主体反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犯 罪,这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妨碍婚姻家庭罪、续职罪 等;(四)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孤立主体,反对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 罪.这四方面内容,从根本上区别于资产阶级刑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刑法犯罪概念 的质的规定性.资产阶级尤其是近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寡头政治和私有 制,都把‘社会危险性,作为犯罪界定,从而使犯罪概念不可捉摸.如意大利刑法典,德 国刑法典都规定“有社会危险性’的人为犯罪.在刑罚上则以不确定刑代替相对确 定刑,使罪与罚相分离.所以‘工人有足够的休脸知道得十分清楚,法律对他来说是 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冈黑格尔说过:‘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 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13]我国刑法规定 的犯罪概念,与行为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同一某人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 罪,就是因为主体的意志行为或其结果的总和之质与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直 接同一刑法第为条规定的类推,虽属例外,而且尽管被类推定罪的行为不具有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但类推之罪则与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直接 同一性.不仅如此,被类推行为的矛盾主耍方面还决定了它必须归属于刑法分则最 相类似之罪名,反映了被类推这一危害社会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刑法第10条规定的 犯罪概念的外延所囊括. 2马克思主义的度量观是我国刑法定罪科刑的内在基础 辩证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的构成成份在空间上的排 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是对质的认识的深化.科学的度是一定事物 保持自己的质的数量界限,这个数量界限是一个过程和区间.刑法规定的主犯、从 犯、胁从犯、一般共犯、集团共犯的界限,犯罪阶段中既遂、未遂、中止的区别,以及对量刑有积极意义的情节轻、重、特别严重等的规定,都是以辩证的度、量 关系为基础的,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积极程度,犯罪实施的深度,以及危害结果 轻重,影响大小这些客观上的度量关系在刑法中的反映.由于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后果,客观上存在着可以被感觉,计算或被反映的度量关系,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度 量观始终要求我们贯彻罪刑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刑事处罚原则.马克思在《关于林 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不论历史或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 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了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如果犯 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末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罪犯受惩罚的限界 应该是他的行为界限.’[’1根据马克思罪刑相适应理论,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八大类 犯罪对社会害程度的客观差异,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从刑.以及有我国特色的缓刑、 假释减刑等制度.刑法分则,又具体了罪刑相适应这一理论原则.如同是反革命罪, 由于犯罪的规模、范围、影响和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威胁的程度不同,除刑 法第98条、第男条、第1眨条规定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外,其他的反革 命罪,如果对98条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又如危害 公共安全罪,由于其本身的危害结果有着客观的度量悬殊差,因此规定量刑幅度从 拘役、直至死刑.再如就具体罪名而言,同是爆炸罪,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06条的规 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的,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里刑罚的度量差别,完全基于犯罪主体的恶意及后果的 度、量差别.重伤一人,与重伤多人;无伤亡,与致人死亡多人;损失几百元,与损失上 万元,甚至上百万;主观上的故意驱使,与过失行为为之,其刑罚必然迥异.从这里我 们可以深人窥视,社会主义刑罚是犯罪结果的度量化,它直接体现科学的度量关 系. 3辩证的关节点原理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关节点是事物质的量之极限,是量转化为质的关键.它是事物量变的最高点, 是质的规定性根本变化的起始点和事物飞跃的转折点.刑法中主体的行为是否侵 犯了客体,构成犯罪,其根本的事实标志就是行为是否超越了非罪的界限.这个界 限就是关节点.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显然各有其流离于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和合 法性.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也有其非罪的质和度.但是当违法 行为在往深度发展的过程中达到了质变的关节点,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变 化,由非罪质变为犯罪.刑法总则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规定,结合刑法分则具体特殊 的犯罪构成所形成的关节点,正是衡量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这个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在刑法分则中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罪之 关节点.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15条,其中有8条规定.情节 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刑法第11条、第n7条、第1加条、第121条、第126条、第128 条、第129条、第130条).又如刑法第1印条规定的流氓罪、第182条规定的虐待罪, 情节恶劣者方为罪.(二)以‘数额较大,为犯罪的关节点.刑法第n6条,第117条规定的 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达数额较大不为罪.盗窃、诈编、抢 夺均以侵犯财产的数额较大为犯罪的起始点.贪污、受贿罪,刑法条文虽未叙明数 额较大为犯罪,但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之罪的数额起点的规定,是辩证法关节 点原理的灵活运用和对它的具体化、明朗化.(三)以行为的危害结果为罪与非罪的 分界线.刑法第113条交通策事罪、第114条重大贵任事故罪,非有严重后果不为罪. 第158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则以国家、社会、 集体遭受严重损失为关节点.否则,即使有其他情节也不为罪.(四)以行为的发生为 犯罪的碑界.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反革命罪《刑法第90条一第104条),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05条、第107条、第108条、第1田条)和其他各章以‘实施 行为’为犯罪标志的规定,都是从主体的行为是否实施了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为 罪与非罪的径渭.在这里‘为’与‘不为’是罪与非罪的两个不同极限.关节点原理作 为罪与非罪的哲学界定,它的内部矛盾性,正如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指出的 ‘在这种量变中,出现了一个点,在那个点上,质也将改变,定量表明自己的特殊化,以 致改变了量的比率转化为一个尺度,因而转化为一种新质,一个新的某物.’阎黑格 尔的这一论断,在今天仍然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罪与非罪的区别和它们的 相互转化. 二矛盾理论与联系的观点是我国刑法的核心 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 表现就是犯罪.只要那些使工人道德堕落的原因起了比平常更强烈更集中的影响, 工人就必然会成为罪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刑法学中的罪犯看成物质第一 性的客观对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公开承认犯罪的客 观性,犯罪与刑罚的辩证统一性.辩证法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现实地物质运动的结 果,任何犯罪侵害的客体所反映的都是物质的客观存在和普遍联系中的社会关系. (一)从矛盾理论出发,刑法规定了任何犯罪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是主、 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以刑法第148条规定的伪证罪为例,其构成要件是:主体是证 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出于故意并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动机;有对 案件重要情节作虚伪证明、鉴定、记录的行为;行为发生在侦查、审判期间.辩证的矛盾观要求这方面实行内在的统一,才构成伪证罪;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这些同时 存在的事卖与刑法调整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形成直接同一 又如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要求辩证统一的内容是:犯罪对象必须是毒品,即长 期吸食、注射后能使人成瘾癖的物品;制造、贩卖、运输行为;故意.这些事实互相 补充,形成整体,方构成此罪.有些犯罪,刑法分则或全国人大补充规定未列明所有 构成要件,但它与刑法总则的要求有机结合,仍然可以抽象出具体犯罪的辩证要素, 看到它之所以成为该罪的矛盾特殊性及构成该矛盾内容的各种成份.如刑法第 105条规定的纵火罪,第132条规定的杀人罪,第116条走私罪,第117条投机倒把罪 等,分则并未叙明其构成要件,但组成犯罪构成的要素和矛盾化的统一内容,完全 可以根据总则的要求及分则的规定加以认识和具体化. (二)从普遍联系的客观性出发,规定刑法所特殊要求的因果关系因果联系 是一种包括时间顺序在内的由某一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列宁曾经 指出,因果关系的运动实际上=在不同的广度或深度上被抓住,被把握住内部联系 的物质运动以及历史运动.列宁的因果理论是适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普遍 真理.刑法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具有深遂的因果内容一方面.罪与罚是一种因果 关系,罚以罪为基础,是犯罪导致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一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 罪,是由于危害社会的具有刑事意义的结果的存在.如张某故意点燃火柴丢在棉花 仓库内的行为,引起火灾的结果.刑法对这种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的两者,规定为 犯罪的实质内容,要求行为人负纵火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辩证的因果论,虽然认为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对立统一,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但这种 偶然因果关系转化为必然因果关系之前,刑法对此是不予调整的,司法界也仅仅把 偶然因果关系作为一种条件来对待.如陈某与王某二人因口角,陈某把王某打成轻 徽伤,王某在去医院包扎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死,陈某致伤王某的行为与王 某死亡的结果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由于陈某致伤王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的结 果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由于陈某的行为不具有决定王某死亡的必然性,故陈某对 王某死亡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扩大或缩小刑事打击的范围和 对象,能够较好地避免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三)从辩证思维的科学性出发,规定了刑法的任务是撩开形式,透过现象,抓 住内容和本质事物的内容和本质是构成事物的内在要素,是事物的各种内在矛盾 以及由这些矛盾决定的事物的特片、成份、过程、发展趋势等等的总和.形式和 现象则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从宏观论,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是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本质和内容;分则各种其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各 该犯罪的形式和现象;犯罪构成的各种要素,如犯罪方法、手段、时间、空间、对象选择,又是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和现象.但刑法的任务是剖析形式和现 象的东西,从而抓住深藏其中的内容和本质.如刑法第巧5条规定的贪污罪.其表现 形式可能会多种多样,甚至呈现与内容和本质完全相反的状态.如某单位会计方某 虚开钢材购货发票若干张,然后从出纳处领取现金1以城X,元,占为己有,并将它记 人企业成本.从形式和现象看,集体购货发票在单位记帐,表现为无可执易}.但从内 容看,该单位支出l.xx)元现金后,从未进过相当价值的钢材,在这里虚报冒领是贪污 罪的形式,其本质则是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刑法中的犯罪形式一般是手段和对 象的统一如刑法第111条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其侵害对象是各种通讯设备,如 广播电台设备、电话、电报设备及其他设施.手段可以是拆卸捣乱、沉灭等等.这 二者统一,反映了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受到侵害.随着犯罪技术的智能化程度的提 高,破坏通讯设备方面的犯罪形式可能会呈现更大的隐蔽性、新搜性.但无论形式 如何,它并不影响该罪的本质内容.辩证法赋予社会主义刑法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 务就是对各种行为及后果要求撩开其形式,透过其现象,抓住其内容和本质.因为 在错综复杂的客观事实中,同样的行为和结果.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法律性质和法 律意义(如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紧急避险和重大贵任事故等)它需要通过深刻的 辩证思维加以识别、把握,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刑法打击和保护的双重作 用. 三研究刑法辩证性质的实践意义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开宗明义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 一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一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 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 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 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6l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主观与客观、愿望与结 果、现实同理想的内在统一,因此: (一)司法实践需要抛弃形而上学,确立辩证观点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和应 用,在于改造客观物质世界和发展主观世界.这是客观辩证法的哲学要求.如同是 盗窃罪,李某为抢救其病危的妻子,顺手窃取张某用于高消费的不义之财5。汉幻元 现金:而范某在一个月内连续白闯十户人家,分别窃得每户人家100元一5(X)元不 等钱财.而这个地区刚好规定以500元为盗窃数额巨大的起点.二者从数额看,前者 高于后者,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后者大于前者.如果机械地根据 数额量刑,前者张某依刑法第152条处罚,后者范某依刑法第巧1条量刑.其结果恰 恰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悖.又如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状态下造成损害结果的,不仅不应该处以刑罚,而且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推祟.可见对犯罪行为及其 结果的刑事权衡,只能根据刑法辩证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全面地、联系地、矛盾 地把握犯罪构成耍件内在的或外在的所有要素(如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侵害 对象二客观后果、社会影响、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首先评价因素等等,进行综 合认识和评判,防止偏面地、孤立地、静止地把各种行为、事实和客观结果的存 在简单化、形式化、绝对化. (二)认识刑法的辩证性质,有利于全面落实刑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 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一方面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
    一方面,通过刑罚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辩证性质的特点是,在主体一 行为一结果之间,‘行为’是刑罚的轴心,有犯罪行为,才有刑罚的运用.正如马克思 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 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城”一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律的 支配.’马克思还指出:日凡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 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活动主体本 身和支配主体行为的意识都不是我国刑法直接调整的对象,刑法只能在主体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把它纳人自己的轨道.由于物质活动的无限动态, 决定了依赖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刑法.必须与发展了的经济活动和全部经济基 础相辅相成,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因此,它从客观辩证法和犯罪的客观物 质性出发,要求我们充分保障刑法任务的实现,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 犯罪行为作斗争.定罪量刑,该重则重,该轻则轻,无罪的不予追究;有罪的,罪重的, 也应该客观地,实事求是地适用不同规格的处罚等级和其体的量刑标准.这便是我 国刑法任务的深刻性、客观性、僻证性和全面性. (三)树立辩证的刑法观,是铸就无产阶级司法队伍的理论保证唯物辩证法 是科学的逻辑思维的方法.辩证的刑法观要求对行为的评判,从归纳到演绎,从抽 象到其体,从分析到综合,遵循‘实践一再实践一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认识 规律.由于刑法强大的实践性,长期来使我国刑法教学和实际工作者,轻视哲学,轻 视辩证思维,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除了一些政治上的客观原因外,其认识上的 根源就在于缺乏辩证思维.因此,强化刑法的辩证意识,牢固确立和培养刑事评判 辩证观念,是司法工作者的重大任务.列宁在《论辩证逻辑的基本要求》中指出:. 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从 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变化中来考察事物;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一作为真理的标 准.’l8]而这一切正是铸成无产阶级新型司法队伍的理论熔炉和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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