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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秘书文秘论文 > 税收法定原则及立法机制_税收... 正文 2019-12-17 07:31:11

    税收法定原则及立法机制_税收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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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定原则及立法机制

    税收法定原则及立法机制 本文作者:郭慧 工作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实现税收法定原则意义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 和立法基本原则的恰当结合,不仅从表面上(对税法而言,为“法定”;
    对立法而 言,为“定税收之法”),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内容上符合了上述要求,最终得以成 为税收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所以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一, 税收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核心的,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 重要原则。其二,税收法定主义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实现都是以宪法作为基准的, 并在税收立法中得到积极的贯彻实施,所以各个国家现代民主宪政的建立发展历 程一直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紧密联系。

    我国目前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贯彻1、税收立法在宪法 中无直接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中只有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 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与处于重要地位的税法仅有一条规定,只强调公民要依照 法律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并未明确公民在纳税的同时应享有什么样的合法权力。

    这未能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甚至与税收法定原则相违背。

    2、税收基本法缺乏统一和协调税收基本法是对宪法和单行税法之间空白的填补, 是税法体系完备的重要补充。税收基本法就是要把各个单行税法的共同性问题和 一些不宜由单行税法规定而在宪法中又没有具体说明的问题作一个集中的概括 说明。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它起着把宪法和单行税法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 有利于改观宪法和单行税法脱节的现状。3、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可操作性不 强授权立法问题已不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如何控制和监督授权立法问题,而我 国过去授权立法实践中最薄弱的环节就是授权立法。立法监督的缺乏,必然导致 立法寻租等一系列问题。4、授权立法的不规范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机关为 主、立法机关为辅的税收立法划分模式。如果行政机关被授予立法权,那么其作 为税法制定者的同时又是税法执行者,就有可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无限度的 扩展立法范围,加大立法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侵蚀,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二) 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确税收立法权不明确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中央过度集中 税收立法权,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
    然后是,忽视税收立法中行政法规 的过渡作用,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过大而且无严格界限,将一些税收基本法 律规范交由行政机关制定,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其弊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初步显现。(三)税收立法程序不完善税收立法程序是税收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 制定税法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是税收立法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 改、废止税法的活动程序。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的发展不是很完善,税收立 法程序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公众参与度低.二是税收立法缺少预测 性;
    三是缺乏整体立法规划;
    四是税收规章的制定颁布随意性较大;
    五是税收立 法程序缺乏外部监督。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完善我国税收立法 (一)加强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与基本法中的实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起统帅作用。要加强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与税收基本法中的实 现,要求税收法定主义能够在宪法中得到详细、具体、全面的规定,能够使其在 相关法律中得以贯彻落实到位,有利于税收依法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立。而且应 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主导作用,推动 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地位,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杜绝税收立法的随意性,确保税制的稳定。(二)严格我国税收立法权限法律界 定对税收立法权限进行法律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第一是,合理划分中央 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的同时也要适当的给与地方一定 的权限,以达到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最大限度的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为地方经济 的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
    第二是,合理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依据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是税收立法权的主要制定机关.行政 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其职权制定法规、规章等,是税收立法 权的辅助机关。(三)改进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的改进和完善,对 税收立法的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税收体系的完备和扩 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税收立法公开制度。通过各种机构, 不同方式逐步实现。当然,税收立法的公开并不是无限度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立法行为是不可能公开的,如涉及到国家利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会有 所保护;
    其次,建立税收立法参与制度。税收立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法 律和税收方面的专家以及对税收有一定深度了解的社会组织都应积极参与进来。

    由立法机关主导,通过一定的媒介向广大公民征询意见,确保广大公民的立法参 与。再次,完善听证制度,听证程序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与听证事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参与的一种民主化程序。通过听证,立法机关,相关行政 部门,公民等团体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合理利益,促进税收立 法发展的最优化。结语: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既有一般税收立法的共性,又有自 身的鲜明的特色。由于受到我国的历史、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出现了滞后,由此带来的税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己越来越不相适应。因此,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我国 税收立法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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