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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有关中国教师师德规范的审视... 正文 2019-11-13 07:44:31

    [有关中国教师师德规范的审视] 教师师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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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中国教师师德规范的审视

    有关中国教师师德规范的审视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台已经快两年了,然而对教师职业道 德规范(以下简称师德规范)的探讨和研究却仍在不断进行之中。本文尝试从比 较的角度对我国师德规范做些思考,比较的目的是明晰我国师德规范优势和不足。

    我国虽然有悠久的尊师重教的历史传统,也早在春秋时代就提出“为人师表”的观 点,然而,最早正式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却是美国。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 教师协会颁布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于1929年正式通过全国性的 《教学专业伦理规范》,为了使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从教师扩大到所有教育工作者, 在1963年修订时该规范改名为《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该规范经过1975年的重大 修改基本定形,成为美国教育界乃至国际教育界最具影响的专业伦理规范。

    一、中美教师师德规范的比较 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制定于1975年,我国现行的师德规范是在1997 年师德规范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2008年9月出台。本文拟从两国师德规范的制 定主体、名称、内容和语言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制定主体的比较 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制定主体是美国教育协会,制定程序先由专 门委员会起草,并经由教育代表大会通过,全美教育协会负责解释、监督和修订。

    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是民间组织,是教师的行会组织,因此较为强调维护本行业(或 本专业)的权利和利益,具有较强的维权和自治的性质。其他行业或专业的人员 不能对此进行随意批评和指责,有很强的专业自主权。我国新版的《中小学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由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解释、监督和修订,一般来说,国家 行政部门只能规定行业的外部条件或标准,并不能规定行业内部的标准。我国并 没有成立教师行会或教师协会,而相应的教育学会只是纯粹的学术机构,因此我 国师德规范中较强调教师的义务,而教师的专业自主权相对较弱。

    (二)名称上的比较 美国现行的师德规范曾几易其名,1929年为《教学专业伦理规范》,当时 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教师,1963年更名为《教育专业伦理 规范》,其适用范围从教师扩大到全体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除包括教师外, 还包括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管理人员、教育辅助人员和教育研究人员等等)。其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也包括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所有教师。我国新版的 师德规范全名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名称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全 国性的师德规范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学教师,并不包括幼儿园和大学教师,这样大 学和幼儿园教师成了特殊群体,不在规范的范围之内。

    (三)内容上的比较 从内容上看,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中教育工作者涉及的内容主要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责任,二是对本专业的责任。也就是说,美国教师职 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仅仅需要对学生和本专业负责。在对学生的责任中包括尊重 学生,公平原则,关注和维护学生的安全,目的在于维护学和教的自由,培养学 生的民主精神,发展学生的潜力。而我国师德规范中规定教师需要负责的对象则 很广,包括祖国、人民、共产党、社会主义、学生、家长,混合了公德和私德的 内容,但对自己的组织和职业却很少提及。

    另外,从语言格式上看,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多以“不应”的否定句 式对教育工作者提出规范要求,这也是从规则的角度对教育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 定,体现的是道德规则层次的要求,触及的是道德底线。我国新版的《中小学教 师职业道德规范》则多以肯定句式,多体现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的要求,分别从 思想和行为上对教师提出了要求,更侧重的是从思想上、精神上对教师进行规范。

    二、中美师德规范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中美两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呈现如此多的差异,除了政治上的原因以外, 可能有中美两国的文化传统等教师职业外部的原因,如人性假设、哲学取向等;

    同时还有教师职业内部的原因,如教师职业起源等。

    (一)人性假设决定着道德评价的高标和低标 中国的儒学传统以“人性善”为基础,认为“人人皆可为尧舜”。而这种“人 性善”的理论却不利于法制的建设,同样也不利于师德规范的建设。原因在于, 一方面,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 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尽力向内心挖掘,试图通过提高人 的觉悟来建立一个君子国,而不是努力通过建立、完善外在的规范和制度去约束 人的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性善论强调“顿悟”、“坐忘”等神秘的内心体验,但这 些方法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人性善”文化传统致使人们在道德评价上追求“应然”状态,带有较大的理想成分,采取的是道德高标准,如5・12大地震以后 一直为人们热烈探讨的“范跑跑事件”,事实上是一个道德高标准和低标准之间的 争辩。如我国师德规范中的“热爱学生”一条,就属于道德高标准,无法对“热爱” 做出限定,各人都有自己的评判标准。高标准达不到的后果是规范形同虚设,只 成为一句口号,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力量。

    西方文明起源于“人性恶”的假设,认为人生下来就带着“原罪”,人生就是 “赎罪”的过程。西方法律道德的目的是如何使坏人共存,因此强调法制,制定规 范,教育的目的是如何使本性有着“原罪”的人们理性地共同生活,在规范中注重 道德的低标准,明确规定什么行为不能做,而美国深受西方文明的影响,因此在 规范中的句式以“不应”为主。而这种“不应”的形式主要是针对教师的具体行为作 出规定,使人们在评价时有可观测和衡量的依据,以至于能迅速做出判断。

    (二)“美德论”和“义务论”决定着管理和规范的内容 前面讲到“人性善”假设注重的是个人修养和内心觉悟,通常讲究的是“原 心不原迹”,〔1〕因此,中国人想管住的往往是人的内心,是一种“美德论”的哲 学思想,注重的是对个人思想和精神方面的管理。而这种管理呈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管理和规范中多体现为原则或理想方面的要求,如“敬业奉献、志 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等条款, 但这样的规范往往是模糊的,因为没有人能对教师是否“志存高远”品头论足,每 个人的志向都是自己的价值选择。同样也没有办法对“高度负责”、“甘为”、“乐 于”等字眼做出判断,这种质性或感性的词汇不太容易考量。另一个特点是由于 过多注重个人修养而致使不能清晰体现“教师”这一职业道德的规范特点,也就是 说易导致私人道德、公共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之间的混淆。如规范中“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这一条,是每一 个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而“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 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这一条则属于公民的私人道德。由于我国师德规 范中有较多私德和公德的内容,因此教师职业方面的道德规范反而不太明显。

    而美国遵循“人性恶”的传统,沿袭的是一种“义务论”的哲学基础,假设了 人可能出现种种“恶”的行为和现象,同时由于机器大生产和经济的迅速发展,行 业急剧分化,逐渐形成行业的专业化,并为每个专业明确规定专业的使命以及明 确禁止的行为,注重的是对行为底线的管理。教师专业如同医生、律师等专业一 样,也有明确的伦理规范,而规范中鲜明体现专业特色,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并 不在专业规范中重复出现。如美国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只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学生的要求,二是对本专业的要求。

    另外,从教师职业的起源来看,在中国教师是圣职,素有“天地君亲师” 的说法,通常是“以能者为师,以长者为师”,后来又“以吏为师”,教师往往成为 民众的导师,因而人们对教师也有很高的期望,认为教师是社会道德榜样和楷模, 因而在规范中提出“为人师表”要求。而西方的教师职业起源于“智者”学派,智者 学派本身是通过教授各方面的技艺以赚钱为目的,通过出售自身的技艺来谋取生 活所需,是各行各业中的普通一行。因而人们对教师行业的期望并不是很高,只 要遵循行业的一般规则就可以了。美国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也与其他的专业伦理 规范一样,人们对教师的期望并不特别拔高,只要教师们遵循基本的专业操守就 可以了。

    三、美国师德规范对我国师德规范的启示和建议 在对中美两国的师德规范进行比较分析之后,本文提出两点建议。

    (一)师德规范应突出教师的专业伦理特点 1993年《教师法》已经从法律高度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 人员”。〔2〕教师专业化的话题也是近几年教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教师专业化 方向也逐渐在探讨和研究中得以明确,因而师德规范也应相应地体现专业特色, 建议去除师德规范中的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的成分,使教师的负责对象从宽泛的 祖国、人民、共产党、社会主义、学生、家长限定为学生和本专业(教师组织) 两个方面。另外,既然是教师的专业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那么也应该将规范中 的非道德成分去除。如:师德规范中的“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 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等条款 涉及的主要是教师的知识和能力问题,而非教师的道德问题。鉴于以上的分析, 建议将我国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用“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名称加以替 代。用“专业”代替“职业”,这样既可以维护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从纯粹的义务和 责任转向有更多的专业自主权,可以明确维护学生的各方面的权益,同时还可以 提升教师的个人品质。师德规范中突出教师的专业伦理特点还可以提高公众对教 师及其行业的基本信任和合适的期望,将教师这一行业看成是与律师、医生一样 的普通行业。另外,建议以“伦理”替代“道德”的原因在于,“道德”注重的是个人 的品质和修养,而“伦理”则多从团体的角度出发,教师专业化除了讲教师个人的 专业化以外,更多的是强调教师团体的专业化。(二)师德标准建议从高标转向低标 前面我们讲到我国遵循的是“取乎其上”的道德高标,而这种道德上的高标 准往往会带来很多的危害,如道德高标体现的是“打折”习惯。“取法其上,仅得 其中;
    取法其中,不免为下”(唐太宗:《帝范四》中记载)似乎已经成为深入 中国文化的内核,因而在提出要求之时会尽可能的拔高,最后落实到行动时效果 会大打折扣,人们总是在追求尽善尽美中得到较善较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要 求实在太高,要达到尽善尽美不可能,致使很多人连去追求的努力和动力都没有 了。我们如果把师德建设放在高标上,而道德高标往往会失去规范力,可能连最 起码的规则都做不到,这样的师德规范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建议将我国的师 德规范从道德的高标准转向低标准,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不应做的事情,同时将 思想行为等笼统的规范转向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方面的伦理规范。这样,可以去除 “教师”的神圣光环,既可以避免“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等尴尬口号,也避免教 师因无法达到高标准而产生的自卑,同时还可以避免人们对教师抱有不切实际的 过高期望,也不致将教师及其行业的道德操守贬得一文不值。事实上,现行的师 德规范已经有所转变了,如,师德规范中将“热爱学生”改为“关爱学生”,这就是 从高标向低标改变的开始,如果在这方面有更多的体现则更能加强师德规范应有 的规范力量,使民众对教师有更合理的态度,使教师们对自己的专业有更务实的 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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