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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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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关于经济法的 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说中,最具代 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20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 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16)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自1992年以来, 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 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17)。(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 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 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20)(5)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 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择其要者述之:(1)至(3)的主张都大致括清了经济法与 民法的界限,但却使经济法面临“经济行政法论”的有力挑战,尤其是“需要干预 经济关系说”,虽然在表述上略胜于“干预论”,实际上仍无法将经济法对“国家干 预”的调整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相区别。此外,“新纵横统一说”比较独 特,其在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了修正,这种创新 精神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说把“调整对象说”随“调整方法说” 一并抛弃似乎欠妥。

    相比较而言,笔者还是倾向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的观点。诚如着 名法学家王保树所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 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22)“国家协调经济运 行说”正是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有力地划清了经济法与其 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同时,有必要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加以界定:从语义看, 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要使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配合得当;从内容看,则 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 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 节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 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

    至此,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纳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轨道的四 项要求,在经济法中最终获得法律保障。

    (1)经济法与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的要求相吻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 又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主要表现在:从中观、微观看,市场主体 的驱利性导致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产生,使公平、自由的市场 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宏观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生和局部性,不能解 决宏观经济均衡、公共物品的供给、外部不经济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为此,必须 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而经济法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一方面,通过市场管 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排除制约 市场活力的因素,建立公平交易规则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宏观 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等)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 行为,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经济法与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相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 干预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国家干预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会导 致信息不完备、效率低下等弊端。况且,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实质上已异化为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庸讳言,政府本身亦存在着私欲。因而,必须对国家(政 府)干预进行规则,使其处于适度状态,避免重蹈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对此, 经济法能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其一,经济法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活动对政府介 入经济作出授权,明确政府的作用范围,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而避免由行火亘政 法调整所引起的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的尴尬局面。其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 经济运行之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既能关注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个体 利益,又能有效遏制政府私欲,防止个人及社会利益受损。(3)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相呼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为 本位的制度,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 最佳契合点,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法基于协调主义的立法宗旨,能够 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及刑事的调整手段)作用于社会经济 关系,一方面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干预弥 补市场调节之缺陷,并同时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则,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这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完全一致。

    正因为经济法满足了社会经济关系对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 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所以,经济法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石,崇 尚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为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经济法以社 会本位为基石,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 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偏废民法将重回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偏废经济法将陷入自由资本主义的泥淖。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基本法,民法和经济法必将携手并进,共同推动 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3)参见肖江平:《对“加强经济立法”命题的质疑》,《法学》1998 年第5期。

    (4)转引自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 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课题组:《现 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1996年第6 期。

    (6)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7)“基本法”一词,在法理学上是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 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确切地说应为“基本法律”), 这是从制定主体的层面加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笔者是从该词的语义层面加以 使用的,意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主要的普遍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并不可替代的法 律部门。

    (8)商法和民法一样,亦属于私法的范畴,奉行“政治不干预”原则,因 而商法同样不能担此重任。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 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9)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一部门,显然不能成为“基本法”, 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10)〔美〕伯纳德·施瓦茨着:《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 年版。

    (11)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 一是,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 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 望》,《法学家》1999年第1-2期。在此,笔者赞同“控权论”的观点,因研究水 平有限,论述难免肤浅,希各位同仁指正。

    (12)引自徐中起、王玄玮:《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 术探索》1997年第5期。

    (13)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 年第4期。

    (14)引自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 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参见《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第 129-194页和第221-227页。

    (16)参见刘文华等:《19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引自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8)引自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引自漆多俊着;《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引自史际春、邓峰着:《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30页。“纵横统一说”在我国经历了由粗至精的发展过程。最初的“纵横统一说” 就是“大经济法学”,即无论“纵”的、“横”的经济关系均由经济法调整。史教授倡 导的“纵横统一说”则是“限定的纵横统一说”,所以谓之“新纵横统一说”。

    (21)引自杨紫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 页。

    (22)引自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 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有不同的路径、不同的目标和不同 的效果,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二者结合上最成功的范例。在此过程中,如何 理解和认识市场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两者关系如何,一直是一个倍 受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市场社会主义对我们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 主义与市场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具有启示作用,因 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是市场社会主义诸种思想和模式中的理 论创新与成功实践。

    [关键词]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市场社会主义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东方战线的突破 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它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对称,从历史 发展来看,商品经济由来已久,它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以个体所有制为基 础的小商品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 主义商品经济。如果撇开商品经济的社会性质,则可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 品经济两个阶段。市场经济则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与计划经济相对称。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发达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现代化形式和发达形态。

    也就是说:(1)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只有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 品经济,才能成为市场经济;(2)市场经济是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只有建立了统一 市场和市场体系的商品经济,才是市场经济;(3)市场经济是货币化的商品经济, 只有商品经济关系货币化,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全面介入经济运行, 才能形成市场经济体制;
    (4)市场经济是开放化的商品经济,当一个国家的商品经济全面对外 开放,参与世界市场,融汇于世界经济之中,才能形成市场经济。总之,市场经 济必定是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未必就是市场经济。

    既然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商品经济又首先是在私有制 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传统的观点都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私有制独有的产 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特有的范畴。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寻 找对应的词句,那么的的确确,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似乎把市场范畴严格限制在 私有制经济关系之内,只存在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的阶段。然而,只要我们认 真分析一下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沿着它的内在逻辑路线,便 不难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 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的无法克服的基本矛盾。社会 化大生产激活和提高了生产力,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却无法容纳高 速发展的生产力,资本主义制度的“外壳”必然爆炸,代之而起的是新兴的社会主 义制度。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者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 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商品生产!在这里,虽然表面上看马克思恩格斯 主张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后的社会形态不存在商品(市场)经济,但其深 层原因“恰恰是因为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未来社会实现的条件,已经得到了 充分发展并走向了消亡”。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只有在资本主义充 分发展以后,即它所容纳的生产力总量充分实现之后才有可能,这其中就包含了 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并走向消亡这一前提。他们正是因为承认商品经济是不可逾 越的历史阶段,所以才把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实现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前后,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计划经济的思想, 并以推行“战时共产主义”而步入极端。但列宁勇于面对当时经济、政治困难的现 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义无反顾地实行“新经济政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承 认商品货币关系,引入市场调节机制, 利用市场关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斯大林作为列宁的后继者,囿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自身的认识,未能坚持和发展列宁把计划和市场结合的思想, 他在1928年决定抛弃新经济政策的同时,转向排斥商品生产和贸易自由,只允许 在个人消费品方面存在极其有限的商品交换。然而,斯大林的这种思想也并非铁 板一块,他在总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在其著名的《苏联社会主义 经济问题》一书中,在计划经济的框架内,也肯定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 发生的必然作用,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另外, 我们还应关注一下布哈林的“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的思想。他在1929年4 月的俄共(布)中央全会上,陈述了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关系的意义:“市场联 系的形式,在我们这里还要继续许多许多年。我甚至要说,市场联系形式将长期 的是经济联系的决定形式。”这是对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深层阐发。但由于种种原 因他的思想并不被那个时代接纳。

    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 者的毛泽东,虽然一开始就继承了苏联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计划经济理论, 但面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决心探索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建 设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之后,毛泽东根据新的形势,寻找适合中国实际 的经济管理的体制。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仍然存在,要认识价值规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并 在经济体制上做过几次调整与改革。诚然,由于毛泽东的探索总体上没有脱离计 划经济的框架,这些可贵的思想闪念未能继续深化,甚而发生“文革”那样严重破 坏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事件。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 线,大胆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他在1979年11月26日会见美国和加拿大客 人时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 定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不能说只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邓小平这个谈话,第一次提出了市场经济是超越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 市场经济。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邓小平的谈话没有公开发表,因而人们常把1992 年的南方谈话作为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关系的确认。1992年党的十 四大把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把它作为经济体 制改革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作出了新的概括,并强 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改革在一些重大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二、市场社会主义——西方战线的求索 在马克思主义者探讨商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结合问题的同时,在 西方的另一条战线,左翼社会主义思想家们也在进行求索,这个求索卓有成效的成果就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兴起。

    美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市场社会主义是这样界定的:
    “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概念(或模式),在这种经济体制中,生产资 料公有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 场)规律。”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格雷戈里和斯图尔特的表述似乎更加全面,他们 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经济体制,决策采取分权制, 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兼用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来推动参与者实现这一体制的目 标。”市场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有米勒的“合作制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罗默的“证 券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斯韦卡特的“经济民主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等。一个世 纪以来,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大致经过三个发展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20—50年代是市场社会主义初步形成的时 期。针对苏联高度的计划经济模式,奥地利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米塞斯和 哈耶克进行了全面否定,认为苏联的计划社会主义不可能全面实行经济核算,不 可能实现生产资料的合理配制,是一条与市场经济根本不相容的“通向奴役之路”。

    对此,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起而反击,他所回应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 国家的中央计划局可以通过确定价格(和社会主义企业的制度环境)来代替市场, 然后通过重复性的试错法程序来调整这些确定了的价格,用以反映供求的波动情 况。因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合理的经济计算是可能的。”并进而提出了市场社会主 义的概念,即认为生产资料可以为社会公有,基本决策和发展方向可由中央计划 决定,除此以外的经济活动则让市场力量发挥作用。

    该时期最著名的就是旅美波兰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提出的“兰格模 式”:生产资料当实行公有制,但小型工、农业可保持私有;要求建立不完全的市 场体系,既存在着消费品市场、劳动服务市场,也存在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
    实行国家、地方、家庭参与的多重决策体系;实行双重价格定价体系,消费品和 劳动力价值通过市场来定价,而生产价值由中央计划机关采取模拟市场竞争的方 法来决定。该模式虽然有明显的计划特征,但标志着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二)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一些东欧、苏联经济 学家主张在计划经济框架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南斯拉夫经济学家 组成的“市场经济学派”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波 兰经济学家布鲁斯提出了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捷克的锡克在《社会主义下 商品的货币关系》中分析了宏观、微观商品经济的不平衡。其中宏观的由计划调 节,微观的由市场调节。这一时期,除了理论上的探讨外,南斯拉夫、匈牙利等国家先后突破苏联计划社会主义模式,从50年代开始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 制改革,“在西方被称为某种市场社会主义形式的实验”。东欧进入市场社会主义 的“黄金时期”。

    1 南斯拉夫“自治式”市场社会主义实践 在东欧国家中,南斯拉夫是最早实行改革的国家。以1965年为界,南 斯拉夫的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工人自治的市场社会主义和社会自治的市场社 会主义。

    1950年6月27日,南斯拉夫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工人自治法》,规定 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把生产资料交给劳动者集体支配,在 企业内部实行“工人自治”,企业可以按社会计划的基本比例,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自行制定生产计划等。这“标志着从指令式经济开始转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一步”。

    1965年6月27日,南共联盟中央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它 标志着从“工人自治”走向“社会自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宗旨是:市场和价格更自 由地起作用,企业的权限进一步扩大,把国家掌握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基金交给 企业掌握。这次改革还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之间 是市场关系。

    南斯拉夫的这场市场社会主义“实验”最早在实践领域突破了苏联的 计划模式,尽管经济成效并不明显,但它为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构建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2 匈牙利“调节式”市场社会主义实践 1964年9月,匈牙 利成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同年12月匈党中央通过了《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 制的决议》;1966年5月又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原则》。经过五六年的准备, 从1968年1月起,匈牙利开始进行全面的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在全面的经济体 制改革中,匈牙利坚持把计划管理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并作为体制改革的 基本原则;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即通过商品关系、银行信贷、价格、税收等 渠道来调节企业的生产活动;从组织制度上扩大企业自主权。

    匈牙利的改革成效比较明显,国内呈现出市场繁荣,供应充足,人民 消费增长速度加快的局面,对外贸易也增长迅速。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如 企业虽然取消了指令性计划,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强化了;政府对大多数物价实行 限定,打破了市场物价问的互相依存关系;国家投资决策不仅涉及服务领域,而 且涉及市场经济生产领域等等。这充分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一个 艰难曲折的过程。这个时期,其他东欧国家的改革也有新的进展。1960~1970年,波兰 进一步削减了中央计划中的指令性指标,加强以联合公司为经济核算单位的自主 权;80年代放弃了统配体制,企业实行自主、自治、自负盈亏。民主德国于1963 年通过《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新经济体制准则》,强调经济管理机关要充分利 用经济规律,大力推行完整的经济杠杆体系;1979年颁布联合企业法,扩大联合 企业的自主权。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4月发布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行动 纲领》,提出建立“适合捷条件的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模式”目标,并于1978年在12 个大型经济单位进行效率和质量管理方面的综合试验。

    总的看来,东欧国家的市场社会主义“实验”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也 积聚了不少矛盾和问题,潜伏着危机和不安定因素,以至于随着苏联的解体,这 些国家也迅速分崩离析。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主张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家开始彷 徨,有的甚至起来否定自己。但毋庸置疑的是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给中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以许多启发、借鉴,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史料来源:首先, 市场社会主义者提出的“中性机制”思想,为我国探索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提供 了启示;其次,在理清计划与市场复杂关系的基础上,把市场运用到社会主义中 去,为我们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供了积极的思想来源。再次,市场和计 划不是地位平等的发挥作用,但市场也不排除计划,两者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起到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主导力 量。而计划就体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上。

    (三)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其研究中心又回到了 以西方为中心,英国经济学界掀起了一场新的市场社会主义的讨论热潮。其中最 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主张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联姻”论,利用 市场达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政治目的;二是主张启动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 机制”论,市场应成为交易机制的主导形式。无论是“联姻”论,还是“主导机制” 论,都是对市场和计划关系的新认识,目的在于弄清如何通过市场使西方走向社 会主义,是市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苏东剧变之后,社会 主义一度陷入“危机”。能否构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它从效率、平等和民主等方 面都比现代资本主义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又能避免苏联模式的弊端呢西方左翼理 论家们在沉思之后重新举起了市场社会主义的大旗。东西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探索 中认识到,市场经济虽然是私有制的伴生物,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西方左 翼社会主义思想家(甚至是资产阶级某些代表人物)都没有把市场经济看成是资 本主义的专利,它本身是中性的,完全可以和社会主义结合。只是在“如何结合” 的问题上分化出不同的思想与模式。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扬弃——理论创新 与成功实践 市场社会主义派认为,试图把公有制与市场化结合的做法,是一种 幻想。然而他们没有想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一种公有制与市场经 济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1992年初,邓小平的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 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理论基本形成。邓小平认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 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 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党的十四大明确 规定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形成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党的十五大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又作出了新的概括, 主要表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 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十五大《报告》指出,在今后的十多年中,“建 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 解决好的两大课题”。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包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 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各种形式的非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 企业制度;培育和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完善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必要的社会保障 机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行为约束机制等等。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能否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问题上,中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原则分歧,但在社会主义 如何与市场经济结合问题上,两者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显示出自己的特点:
    (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而资 本主义市场则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以往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 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 制后,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 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及由 国家控股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原则。资本主义 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财产的私人所有必然导致私人资本的无限扩张和收入 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鼓励先进、提高效率、展开合理竞争,同 时又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对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WTO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1992 年9月份结束日内瓦谈判举行记者招待会的时候,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时说,我的回答是我们是搞市场经济的,我们是赞成竞争的,因为没有竞争就 没有经济发展。但是我们认为,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 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和其他国家市场经济的区别。但从经济体制上讲,我 们是市场经济。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经济体制将更加市场化。一些经济 学家也曾不约而同地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怎样做到)“市场经济+更大 的社会公正”这一观点。为保证社会公正,协调地区发展,政府会通过自己的调 节机制和社会政策,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中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理论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方面都坚持“社会主义”对“市场经济”的 统率,政府可以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又 力避对市场“基础性作用”的人为干预。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的和公平的社会环 境,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忽视政治制度的保障作用, 热衷构建纯粹的经济模式;有的放弃社会主义的实质内容,向资产阶级妥协以换 取执政条件,“社会主义”仅仅成为一具示人的“空壳”。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扬弃,是对西方市场 社会主义模式的理论创新。正因为如此,与其他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实验”最终 走向失败的结局相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呈现出勃勃生机。

    当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并非十全十美,也仍然有许多需要 解决的问题,如生产盲目性导致的生产过剩现象有发展趋势;国民经济的总量平 衡并未得到有效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的冲突经常发生;失业增多和贫富分化的趋 势加剧;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成为公害,等等。这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需要不断的理论创新和接受实践检验。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

    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 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 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传统观念认为:
    计划经 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邓小平打破了这一观念。1979年11 月他在同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等人的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 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 236页)针对在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姓“资”姓“社”的争论,邓小平又多次指出: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 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要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 主要是:
    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 立地承担经济风险;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 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的作用;建立起有效的宏观 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进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本身的弱点和不足;建立完备的 经济法规,保证经济运行的法制化;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但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特殊性。主要是:
    从经济上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 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共同发展,这就还需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 业制度;从政治上说,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从意识形态 上说,它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联系的。这种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 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在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 济的宏观调控。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在21世纪末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勾画了基本的框架。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 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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