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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简析社会责任理论【公司社会... 正文 2019-11-27 07:32:51

    简析社会责任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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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初探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初探 摘要: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展开,首先详细考察了公司社会责任理 论和实践在一些主要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实业界的争鸣与发展,并试图廓清公司 社会责任的性质。然后,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必 然性,剖析了该理论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最后主张通过两种途径将公司社会责任 落到实处: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以董事会主义模式的构建来塑造新型的公司治理 结构;
    二是通过条文设置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明确纳入法律轨道。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权力;
    立法规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与脉络(一)缘起如果从宽泛意义上讲,公司社 会责任问题与公司历史一样古老。在17—18世纪,公司必须经过国王的特许方能 设立,而被特许的公司一定意义上成为国家权力的延伸,承担着完成一定政治任 务的使命。例如在18世纪的法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股份公司,这种公司是大型 的公司,是进行殖民贸易的公司,它们有自己的军队和舰队,有时候甚至可以发 行货币,具有半公共的性质。显然,在这种特许状态下成立的公司,很难脱离政 府权力的干预,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将社会责任内容融贯于其整个经营目标和具 体运作中。直至今天,各国的国有企业,仍然相当程度地承担着国家政策指令的 实施,其中所包涵的公司社会责任色彩较之其他公司更加浓厚,也显得更加理所 当然。诚然,后来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所争论不休的公司社会责任话题,主要不 是针对这些公共公司,而是指作为市民社会或者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而言。

    在后一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其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真正进入理 论和实践的视野,也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尽管这一理论的酝酿早已萌动于上 世纪20年代。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缘起来看,这种挑战根深蒂固的以股东为中 心之传统理念的理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客观社会条件所推动的结果,尽 管这一推动是一个逐步深化的缓慢过程。应该说,公司最初是带着筹集资金这样 一种职能角色诞生的,因此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作为公司 投资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的这一定位将股东摆到了至高无上的绝对中心 地位。不可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在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经济落后、公司蓬勃发展所带来的外部问题尚未 凸现、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利以及环境权等尚未引起社会极力关注的时代,股 东利益最大化理念的诞生和延续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 公司这种以营利性为价值目标,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的整套理念也因为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动摇:第一,公司实力的急剧扩张,其雄厚实力引人瞩目。公司 以其天然优势,特别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 创造了巨额财富,形成了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公司帝国。并且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渗 透和扩张,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 和干预。鉴于公司这种经济实力状态,人们理所当然地产生一种期待:期待公司 在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以某种方式更多地回报社会,这种回报的方式无疑包括承 担社会责任。第二,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 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本家们的盲目追逐私利, 而公司在逐利以自肥的过程中非但消耗了社会整体资源,而且产生了一系列外部 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例如,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制造假冒 伪劣产品、对职工利益的漠视态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秩序等,公司对社 会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如果说在公司正当经营的情况下基于公司实力而请求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社会期待的话,那么在公司的不当经营以致加害社 会的情况下,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则带着一定的谴责和强制意味。第三, 公司理论的日益成熟,董事中心论、经理革命、利益相关者论等理论的提出,对 股东地位提出严峻的挑战,于此理论背景下,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的理念无疑丧 失了扎实的根基。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并由此构成对公司营利性 目标的淡化与平衡,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公司发展的一个未来趋势。

    但是,这一趋势并不构成对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即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崩 溃。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还曾一度受到学者的重视,其 中最为人所注重的是著名保守派经济学家Milton Friedman.Milton Friedman在 1970年9月13日的《纽约时代》杂志上发表了《实现那股东利益之满足是公司的 社会责任》一文,认为,在一个自由社会,“公司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仅仅只 有一个,即在从事公开的、自由的和无欺诈的竞争游戏规则下,使用自己的资源 从事旨在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①]尽管如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还是在各 国诞生并长足发展并相当程度上构成共识。“虽然偶有论者对公司应负社会责任 持否定的看法,但中外绝大多数的见解均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责任,此点应无疑 议。”[②] (二)脉络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历史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英美国家 发展得较为成熟。

    美国:美国学者艾伦曾提出了一种类似于“社会责任”的“社会存在”概念, 他认为,虽然“必须通过一个假设的令资本的贡献者满意的回报率来吸引他们将 其资本贡献给企业。但是,公司也许会有与其地位相应的其他目标:满足消费者的欲望、提供令人羡慕的就业机会以及对公司所处的公共社区生活做出贡献”[③]. 而“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谢尔顿 (OliverSheldon)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 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 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1931~1932年,伯利教授和多德教授以“董事对谁承 担义务”的主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多德教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 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 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伯利教授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商业公司存在的唯 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管理人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 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 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下,各 种各样的利益群落都会向公司提出财产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础财产私有就会被 动摇,结果将导致类似一场经济内战的社会财富再分配。1965年,美国西北法学 院的鲁德教授撰文指出,依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 司责任这一提法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之内,只要公司政策与公司的长 远利益有合理的联系,可以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理论争论 的结果是公司社会责任赞成论者占了上风,于是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已经有 48个州通过了法案“明确地支持注册公司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 事业”。[④]19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首创了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 在为决策行为时,可以考虑股东以外的团体的利益。之后,各洲纷纷仿效。截至 1990年,总计有25洲制定了类似规定。这种考虑股东以外的人的利益的条款,在 美国学界通称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⑤]1996年克林顿主持了“公司居民会 议”,指出公司应该从五个方面约束自己的行为:1、通过灵活的工作时间表和儿 童照料,做到对工人的家庭友好一些;
    2、提供更加优厚的健康与养老福利;
    3、 提供更佳的教育与培训;
    4、为对付利润与生产能力的波动而与职工结成工作伙 伴;
    5、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这实际上就是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公司提出的要 求[⑥]. 英国:20世纪70年代,它们从美国舶来“公司社会责任”[⑦]后,随着80年 代经济的衰退和失业的剧增,一些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正如 英国产业联合会总干事班汉姆爵士指出:“公司经营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成 为良好的法人市民。不仅要照料好那些与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职工、 客户和供应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和环境”。[⑧]进入90年代 后,公司社会责任在英国更是受到广泛关注。布莱尔在1995年著的《所有与控制:
    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当然,其中包括了股东,并且,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但投入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很可能具备了专 业的技能,或称人力资本,这种技能主要对特定的公司具有价值。或者,供应商 们可能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建起了一家工厂,仅为了满足这家公司的需要。”[⑨] 约翰?凯和奥伯利?西尔伯斯通(1995)认为,所有权并不那么重要,股东仅仅 是一组对公司拥有利益者之中的一员,没有理由认为股东的利益会或应该优于其 他利益相关者。[⑩]大卫?P?艾勒提出了“受影响利益原则”,认为那些受到公司 经营潜在影响的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公司的经营实行间接的控制,以保护他 们的合法利益。[11]英国学者赫顿在1995年出版的《我们所处的国度》一书中认 为,英国公司治理的弱点是它把绝对优先权给予证券投资者,随之导致短期后果, 即不正常地追逐红利,结果公司不愿意在产生不了短期回报的项目上花钱,导致 在研究、发展和培训方面的低收入以及对英国竞争力的影响。[12] 1995年由英国 皇家人文出版社出版了题为《明天的公司》的报告,声称:“在未来竞争中能保 持成功的公司是那些不再将精力唯一地集中在股东利益身上的公司,是那些不唯 一关心财务指标的公司,是那些能顾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并要用这种方法思 考和谈论他们的目的和业绩。”[13]1999年,英国法律规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 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告诉投资者,当他们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对于社会责 任的考量程度如何。该规定从2000年7月开始实行后,到了10月,已经有约六十% 的退休信托基金把社会责任投资的原则,放在他们整个投资决策的重要一环。

    日本: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是经济学界于20世纪40-50提出,有“有 限性社会责任论”、“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两种观点。有限性社会责任论认为, 提高利润是企业的社会性责任,决不能放弃这一责任。同时指出,如果存有纯粹 公共利益的话,则将所有的东西,都可转变为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成为经营者的 社会责任。这种观点很狭隘的将社会利益演变成个人利益,认为在完成了个人利 益的同时就是完成了社会利益,认为利润具有社会性机能,所以,这种观点也被 称为利润社会性机能论。而“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则显得很豪迈,认为企业的社 会责任,已经超出了所谓朴素的企业自身公共服务论和利润的社会性机能论,而 带有直接过问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责任的性质,甚至指出企业经营者“必 须学会具有国民社会整体意识和远见”、“必须具有解决国民问题的气概,投入于 根除社会积弊的行列”、“协助政府稳定通货膨胀,并致力于自我吸收成本上升部 分”等。[14]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却始终未被立法者们所采用。

    国际社会:1998年1月颁布了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简 称,SA8000针对工商企业管理的一项国际性标准,其性质类似现时盛行的ISO9000及ISO14000等,是一项国际认可的管理模式。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改善 工人工作条件和环境为目的的标准,根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 童福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些要求,其内容则主要针对企业的社会责 任问题作出规定,能使劳工在多方面的权益获得保障。因此可以说,SA8000是 全球第一个关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1998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五个方面, 其中之一就是“利害相关者”的作用。最近澳洲国会通过财务服务改革修正案,规 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告诉投资者,当他们的基金在进 行投资时,对于社会责任的考量程度如何。这里的社会责任是指当信托基金在投 资某公司时,他们到底考量了多少劳动、环境、社会与伦理的标准。

    实业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公司规划中自觉加入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方案有:(履带拖拉机 公司1974年推出的“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强调为谋求长期利益,公司 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处理经济事务;
    丰田汽车公司在“丰田指导原则”中提出公 司要成为每一国家相关社区有贡献的一员;
    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在其“一般经营原 则”中表示处理经济事务要本着一个有责任心的社会企业成员的身份;
    汽巴—— 盖奇化学公司提出公司的经营除以经济为标准外,还要考虑对东道国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企业界,也普遍认识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中央电视台与普华永 道的联合调查中,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这一问题,有43%的上 市公司回答“非常重要”,34%回答“重要”,23%的回答是“一般”;
    在所有被访者 中,没有领导人说“不重要”。但同时许多企业家都指出以下几点:上市企业最重 要的社会责任不是支持福利及公益性的社会活动,而是把企业搞好,向政府纳 税;
    另外上市企业没有权力在未经企业股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社会福利或 公益事业。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性质:一个尚需廓清的论题在探讨公司该不该 承担社会责任之前,必须廓清的一个前提问题是,何为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责任 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只有在廓清的同一概念框架内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才 有意义,因为公司本身是社会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完全抛却社 会性,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 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 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因为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 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变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 这显然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如果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已经违反了游戏规则。因此,如果将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则就不存在该不该承担的问题。

    如果将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 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口号,缺乏一种强制力量。正是因为这种两难困境,对 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性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 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 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 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 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 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儿那组织的权利和 利益[15].这种观点涵盖了所有的利益群体,几乎把公司看成了无所不能、尽善尽 美的社会实体。但这个定义有如下缺点:1、“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 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一提法,矫枉过正,过于轻视了股东利益,要求过高。2、 将股东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的同时,忽视了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冲 突。实际上,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是盈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 突,冲突并非必定不可调和,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也就是 说为股东盈利和不妨害社会利益并不当然地对立。再说,如果其他社会利益之间 发生冲突,如何协调?3、所谓“最大限度”,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缺乏可操 作性,而且可能导致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侵害和对其权利的剥夺。

    多数美国学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 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该放弃盈利的意 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待。换言之,公司的社会责任,除了必须依照法 令行事外,亦必须实践“公司的伦理责任”以及所谓的“自行裁量责任”。尽管有学 者评价说,美国多数说似较能提供一个不过于主观或不陈义过高的标准。但我们 认为这一定义把“社会上多数人”作为一种衡量标准,显得过于绝对而且不符合实 际。因为公司的某一行为,可能损害了债权人、雇员的利益,但这些人无论如何 都无法构成“社会上的多数人”,如果需符合社会上多数人的期待,那么公司很少 有放弃盈利意图的机会,毕竟对某一特定公司而言,其利害相关者大多数情况始 终是社会中的少数人。

    应该说,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 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 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 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 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 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 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 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 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同时,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会迫使公司不得不承 担社会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 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 责任。[16]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 整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 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 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 已。”[17]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但这种法律化,不同于法定责任, 有两种途径,一是仅仅是指国家可以把对公司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规 定写入公司法,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 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 予为职工参与决策、确立董事中心地位等。

    因此探讨公司社会责任,不是指公司承担强制性的法定责任,而是指该不 该承担这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道德责任,以及该否将这种道德责任纳入法律倡导 性规范的调整范围。这个问题,需要从公司责任存在的基础以及其弊端的权衡和 比较中得到说明。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理由之考察公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 既是对公司价值的重新审视和判断,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股东权力和地位的一 种怀疑和动摇。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学说[18],它 们都从某一侧面说明了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合理依据。但是,一种学说的诞生, 并不是某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各个因素合力作用的必然,这种必然体现在 多个学科和领域:
    (一)社会学基础之考察: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自中世纪以后,社 会的进步和家族的解体,社会秩序以个人之间由合意所形成的关系为基础,于是 实现了梅因所言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演进。各种关系的发生,均以个人之意思为依归,个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凸现出来。从封建身份枷锁中解脱出来的社会,特 别珍视对个人主体意识的呵护,于是产生了以保护个人权利、崇尚个人自由、尊 重个人意识自治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中心观念。与此相呼应,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极度尊重个人财产,坚持所有权绝对的原则。在这个时期,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 绝对的利益被法律自始至终地推崇和保护着,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就是对社会利 益的尊重,因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无数自私 自利的“经济人”在一只无形的手的指挥下,从事着对整个社会有益的经济活动, “并非因为事非出自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得在出自本 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被视为股东 的财产,所以坚持股东本位思想一定程度上便是这种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在公司领 域的映射。这种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显然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自由主义思想 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其积极意义在于彻底荡涤了封建时代的身份关系, 极力保护了个人财产权,刺激了自由竞争,从而促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

    [19]然而,个人本位思想的泛滥终究导致了劳资对立等严重的社会后果。于是, 在19世纪末期,兴起了社会利益理论,这一理论的诞生昭示着个人本位思想向社 会本位思想的转变。在这个时期,在法律的设计中,矫正了过去过于强调个人权 利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以美国庞德和德国耶林为代表的法学学者,提出了任 何法律应为社会利益而存在的主张。社会利益重归人们的关注视野。与此相呼应, 股东本位思想招致质疑,谋求股东利益不再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公司还应该 关注和促进其他社会利益,对社会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股东本位 主义的一种怀疑和动摇,其产生与社会本位思想无不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 社会本位思想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台奠定了社会学基础。

    (二)经济学基础之考察:公司权力的转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表 明了股东地位在公司权力系统中的沉降,因此公司权力由股东转为其他利益团体, 则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强有利的注解。因为在奉行公司股东本 位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 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股东手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将公司事务委托给 董事,董事只不过是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只需向股东负责,忠实而诚信地维 护股东利益。但是,随着股权的分散,股东的核心控制地位招致了经济学界越来 越多学者的质疑。如果公司权力不再操纵在股东手里,那么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 理论上股东利益不会是经营者所唯一考虑 对于公司权力的转移理论[20],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和米恩斯1932 年合著了经典著作——《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提出了“贝利——米恩斯假说”。“贝利——米恩斯假说”认为,大公司的高速成长导致公司股权的日渐分 散,从而弱化了股东权力,与此同时,经营者取得了公司的控制地位。因此社会 应当朝着“新的公司活动”和“置公司于社会利益之下”的方向发展。所谓新的公司 活动,是指公司既不像过去那样单纯地为股票持有人的利益服务,也不像现在这 样被公司管理者用来为自己谋利益,而是为社会利益服务,“无论所有者的要求 或管理者的要求都不能反对社会的持久利益。贝利和米恩斯指出:”大公司的管 理应当发展为一种纯粹中性的技术统制,把各个社会集团的各种要求加以平衡, 并且按照公共政策,而不是根据私人的贪欲,赋予每一个集团以一部分收入。“ 这 一观点,成为20世纪80年代”利益相关者论“的先声。古典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公 司经理运用种种权力时必须顺从投资人所期待的行为标准,是因为公司经理是向 这些投资人找寻资本的,也就是说公司经理必须使企业活动经得起投资人的考察 和判断,因此”市场判断“限制公司企业家的活动。但是现在市场判断已经丧失了 大部分效力,因为限制限制大公司的力量不在于股东,而在于舆论的压力和政府 的干预。这两个主要力量的存在,使得公司不能任意行使其权力,而必须从公司” 顾客“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从而使现代公司”成为一个服务性的组织,而不致 于成为专横的机构。“。[21]1941年,美国制度经济学家詹姆斯。白恩汉 (James.Burnham)出版了《经理革命:世界上正在发生什么》一书,第一次提 出了”经理革命“的概念,将公司中经理的地位提升到了社会统治阶级的高度。白 恩汉认为,虽然从法律角度,所有权和管理是可以分开的,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 看,所有权本身就意味者管理,因此真正的所有者(而不是名义的所有者)必然 是接近生产手段和产品分配的人,经理阶级正是这样的人,而”对大多数股票持 有人来说,所有权有着非常次要的性质,因为他们很少有接近生产手段的管理权, 而且没有比较决定性的管理权“,故经理阶级是社会上”最有权力的人“,既是管 理者,又是实际的所有者。[22]1967年新制度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加尔布雷斯在出 版的《新工业国》一书,认为:现代公司的权力已经从资本家手里转到技术结构 阶层手里,因为谁掌握了”最不可缺少的“或”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供给,谁就拥 有权力。200年前,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所以地主掌权;
    后来,资本代替 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故权力也就转移到资本家手里。现在由于资本的供 给日益丰裕,资本失去了决定性生产要素的地位,代之而起的是专业知识成为企 业成功的决定性生产要素,于是权力再度转移到专门知识的拥有者——技术结构 阶层的手中。原来掌权的资本家成为了”正在消失的形象“,”虽然公司的章程将 权力置于资本所有者手中,但技术和计划要求把这种权力移归技术结构阶层。那 些未拥有专门知识的股东,对现代生产、技术和业务活动越来越不了解,他们无 知,所以对公司经营无权过问。随着股东人数的增多,每一个股东的投票权所起的作用减少了。由于权力的转移,现代公司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的金字 塔式变圆圈式。因为资本家不再掌权,所以现代公司的目标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 论点。他认为:凡是权力转移到“技术结构阶层”的公司为“成熟的公司”,而“成 熟的公司”并不一定要使它利润最大化,它也不这样干。理由之一为技术阶层的 收入主要是薪水和奖金,而不是股息,如果企业追求最大限度利润,得到好处的 是最不忠于本企业的股东们,而技术结构阶层却要为此承担风险,所以出自于自 身利益的最基本考虑,技术结构阶层不得不把防止亏损放在获取最大限度利润之 先,亏本会搞垮技术基层,赚得多却使别人受益。既然公司的目标已不再是追求 最大限度利润,那么加尔布雷斯认为,新公司的目标是把公司的稳定和增长及再 科学技术方面探索知识的技术兴趣。[23] 到了8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勃然 兴起。利益相关者论则对股东本位主义发起挑战。其核心就是公司的目的不能局 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 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才应是现代 公司的经营目的,这不仅公平而且具有社会效率,因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真 诚合作可以得到很多好处,赢得竞争优势。利益相关者认为,经济关系具有典型 的合作博弈或囚犯难题的特征。完全合作可以使参与者的总支付最大,然而背叛 在一次性博弈中却是一种优势战略。但企业在真诚合作方面赢得的声誉在长期内 可以使合作的结果取代背叛的结果,在鼓励专用投资、互惠交易、吸收新的交易 伙伴和投资者方面获得优势,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由于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 关系,因而是有效率的。希尔和霍恩斯建立了一个利益相关者——代理模型,指 出,当真诚合作使长期利润最大化时,股东应鼓励经济采取这一战略。但由于契 约的不完善和机会主义行为,股东的背叛行为可能出现,为了在该模型中维护合 作战略,企业必须与其交易伙伴和职工建立一种有形的、长期契约和制度保障。

    从经济学中公司理论的沿革历程中可以看到,随着公司规模的发展,股权 的分散,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紧密关系日益松弛,以董事为代表的群体取代股东成 为公司的实际掌门人已成为确定之趋势。因此,公司的目标由股东到整个社会利 益,这种视角的转移将成为一种必然。

    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局限性任何一种制度和理论都不是完美的,完美 的制度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死亡的制度。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不例外。正因为公司 社会责任理论存在着一定弊端,才导致维护股东利益为本位的呼声至今不绝。尽 管反对者罗列了一系列理由[24],来抵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推行,但都遭到了 赞成者的一一驳斥。从上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存在理由来看,实际上公司社会 责任理论的诞生与整个社会思想观念有着一种天然的呼应关系。其存在,绝非理论上的虚构和设想,而是有着坚实的社会经济和思想基础,因此无论公司社会责 任理论如何抗拒,都无法抵挡其蔓延和发展的势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社会责 任理论不存在瑕疵:
    首先,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建立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而且无法 协调的这样一种假设上,所以才主张解除了股东的绝对核心地位,兼并对其他利 益主体的关怀和呵护。但这种假设过于武断,在社会的实际运行中,股东利益并 不必然地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即使有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股东利益和 其他社会利益完全可以在同一平台上统一起来。这也就是诸多大型公司特别注重 对社会责任承担的原因。在公司经营者看来,对社会利益的兼顾,不是目的,而 是手段,借助对其他利益的平衡,来达到内部团结和谐,外部获取声誉和信任, 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应该说,一种理性的经营行为,会自觉不自觉地把 各种影响利润创造的因素考虑在内,使各种利益形成一种合力推动公司的发展, 这也是现时代一种先进的企业管理策略。如果一个公司在营运中由于对其他利益 的损害而至内困外患,矛盾重重,则它必然会举步维艰,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必然 会招致优胜劣汰、优强劣衰之生存规则的制裁,尽管可能使股东获取短期利益, 但从长远来看,股东必须为这种短期经营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也就违反了股东利 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哈耶克认为,公司的首要职责是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公 司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职责,赚钱与社会责任 之间没有任何冲突。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会损害公司、股东和全社会的利益。

    哈耶克所论述股东与社会利益的不矛盾性,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公司股东地位发出挑战,而将其他利益主体, 债权人、雇员、社区、环保、消费者等利益升至太高的位置,可能会在相当程度 上挫伤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在英美发达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相当发达,利用成熟 的证券市场力量和机制可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特别是对大型股份公 司而言,由于股权极度分散,股东往往通过“用脚投资”来评价该公司的运营成果, 因此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从紧凑变为松散。这也就是偏离了原先公司制度设计中将 股东置于与公司生死与共利益攸关地位的预期,从而导致“经理革命”等系列旨在 弱化股东地位的学说和实践。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首先发轫于英美国家,以挑 战对公司越发不忠实的股东地位,确实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从这一意义来说,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不是对股东本位主义的彻底否定,而是对其的矫正和补充。但 是这一理论对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其挫伤股东投资积极性的负面影响可能较为 明显。因为在落后国家,证券市场还没有发达到有力量自主地调节公司的经营行 为,股权的分散也有相当的限度。在绝大多数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存在,而股东不忠实于公司经营的现象较为 少见,因此若弱化公司股东的地位,将股东置于与其他利益主体同样考量的状态, 无疑会淡化股东的投资欲望,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际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真正达到对实际生 活中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呵护和关注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立法上的吸 纳。而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将股东 大会中心主义转为董事会中心主义;
    二是立法的明确规制,将公司社会责任明文 纳入法律轨道。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董事会主义模式的构建西方学界将对公 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具体落实办法归类为“公司治理”[25] ,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公 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在实际运作中,是一个公司决策和目标定位的问题。而决 策问题相当程度上就是公司权力的分配。很显然,在一个股东会掌握公司经营大 权的公司里,当股东利润目标和其他主体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善良地期待着股 东能自觉放弃自己的利益去迁就他人利益,恐怕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尽管有着 法律的强制,相信掌握决策权力的股东们仍然有足够的智慧去寻找合理的理由来 予以规避。因此将如何权衡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利益这一权力转移到董事会手上, 才有可能避免“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的不公平现象。其实,对确立董事会的核 心法律地位问题,早有学者持此主张。当然,如果仅仅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而董事会仍然只是股东构成,那么董事会也不过是股东会的浓缩和衍生而已,并 不能改变在权衡股东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中股东既充当法官又充当当事人的局 面。因此,董事会的构成便成了能否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为此,学者们做 了许多积极的探索。有人主张采取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就 是公司治理的利害团体参与模式,建议:1、鉴于我国公司法第52条和第124条规 定了职工监事模式,即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 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由于我国公 司制度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平等,且监事职权仅限于消极监督,与欧洲国家公 司法中地位高于董事会的监事会机关大有不同,所以我国应取消职工监事制度, 改采统一职工董事制度,并且职工参与程度,不应以公司所有制形式为标准,而 以公司规模,尤其是雇工人数为准,2、引进消费者董事、环保董事制度。[26] 但这一建议立即有人反对,理由是:首先,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为德国1952 年制定的《共同决定法》首先规定,1976年德国修改《股份公司法》时,规定监 事会的职工成员按照《共同决定法》规定的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但其实施效果 并不理想,这是因为职工代表可能只顾职工利益,而不顾公司的整体利益。其次,若允许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非 股东利益代表,不仅有时与股东利益相冲突,有时其各个群体之间利益也有冲突, 如提高职工工资,必将使产品成本升高而不利于消费者。各种冲突利益在董事会 上如何能高效的平衡和妥协,会不会影响会议决策的迅速,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商 机,又是一问题。最后,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本投资于公司,始有股权,取得对公 司大政方针的决策权。非股东利益代表为何能享此决策权,是不是有侵犯股东股 权之嫌?若在对所有权绝对化限制趋势下,因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而造成诸多问 题,使股东股权相对化,那么限制此股权的执行者也应是公权力代表而非各个相 关的利益代表。所以允许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理论上在国 内外实践上均不成熟,有待缓行。[27] 对此,本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实质上是各种利益合 力的结果。在公司的成立阶段,股东倚仗其出资,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公司这一生 命体的诞生,但是当公司诞生之后,在统一的游戏规则下进行运作,就相对独立 地脱离了股东,而与其他利益群体发生了一种胶合关系。这种胶合关系决定着公 司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公司不应该再视为股东的财产,绝对地为股东所效命。

    经济的民主作为一种理念继而作为一种实践,越来越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人力资 本理论的提出,认为职工是以一种人力资本投资,与股东的实物和金钱投资一样, 因此也应置于一种股东的地位。更为主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经营以股 东为核心的做法慢慢地遭到扬弃,因此,其他利益团体共管公司权力成为趋势乃 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说,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趋势的产 物,所以在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同时却抨击职工参与管理之模式,理由不甚 充分,因为职工代表参与决策,并非意味着职工掌权,职工不过是各种利益群体 中的一极,也只有包括股东和职工等在内的各种利益主体所组成的董事会,才存 在对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进行权衡的问题。故本人以为职工参与管理,并无不妥 之处。至于其他利益主体,如环保董事、消费者董事,理念虽好,但缺乏操作性。

    (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立法规制——以条文的设计为视角阶级性和社 会性是法的两大特性,因此承担社会责任是任何一部所无法也不可能回避的使命,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就是肩负着社会责任诞生的。公司法也不例外。所以事 实上,尽管被吵得沸沸扬扬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虽然这一概念没有作为一个专 门的法律术语在立法得到确立,但其内容多少已在立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公 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第1款规定: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中都规定了企业应当 履行相应义务。这些无疑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实质性的条文化。但是,这些条 文与我们的期待还有相当距离。体现为:第一,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第14条如 其说是体现公司社会责任,不如说是带有我国特有政治色彩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立 法套话;
    第二,上述规定可以看作是仅仅具有宣示性意义,缺少可操作性。

    可以肯定,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宏大的概念。已经有学者指出,不可能由 公司法单枪匹马地完成,[28]它需要一个庞大的法律系统去分门别类地涵盖。但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统领性规定,应该是公司法的任务。问题的关键是, 应该如何去设计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在这里,美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范 例。美国法律研究院于1984年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对 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一般性、宣示性的规定。第2.01条的内容为:商业公司从 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但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1、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 的约束而为的行为;
    2、得考虑一般认为是适当的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的营 业行为;
    3、得为公共福祉、人道主义、教育与慈善的目的,捐献合理的公司资 源。上述条文的作用在于提供商业的一般行为准则,作为其他更特定、更具体条 文规定的基础原则;
    明确商业公司有权进行非以追求“经济上回报最大化”为目的 的行为,间接提供公司经营人员行为的一般准则。[29] Preliminary Studies on Company‘s Social Liability Li Zhenhua Chen Yanfei Abstract: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origin of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SLC”)。

    After detailed investigation on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SLC in some major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industrial circles, it attempts to outline the nature of SLC and further proves the inevitable course of the existence of SLC from social and economic approaches, then analyzes some defects and problems of the theory, finally advances two measures to make SLC real:
    one concerns system designing, establishing a new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on the basis of directorism which indicates to enlarge the managerial power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other relies on legislation, that is regulating SLC by laws.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ompanies,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Power, Directorism,Legal Regulation.注释 [①] Milton Friedman,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Sept13,1970. [②] 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第8页。

    [③] 见汤春来:《公司正义的制度认证与创新》,载法律科学(西北政 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

    [④] See Herman.Edwards.Corporate Control Corporate Power Carbrige Unversity Press(1981)。转引自汤春来:《公司正义的制度认证与创新》,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

    [⑤] 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⑥] 见汤春来:《公司正义的制度认证与创新》,载法律科学(西北政 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

    [⑦] See E Epstein,The Social Role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n Britain:An American Perspective(1977),Th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P218.转引自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9页。

    [⑧] Working With the Community-A Guide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 D Clutterbuck and Snow(eds)(1990)。转引自刘俊海著:《公 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50页。

    [⑨] 「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Margaret M.Blair):《共同的所有权》, 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5期。转引自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149页。

    [⑩] 「美」约翰。凯和奥伯利。西尔伯斯通:《关于“利益相关者”的争论 ——公司的治理结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3期。转引自邹进文 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151页。

    [11] 「美」大卫·P·艾勒著:《民主的公司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2页。转引自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版,第151页。

    [12] 丁?马尔特白·R·威尔金森:《死胡同:利害相关社会与英国的公司 治理》,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3年第3期。

    [13] 参见《利益相关者的资本主义——不幸的资本主义家庭》,美国《经 济学家》1996年2月10日专栏文章。转引自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版 [14] 见「日」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P151.转引自王妍:《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理学研究》,载《哈尔滨工业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9月第3卷第3期。

    [15] 见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第6-7页。

    [16] 见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载《湖南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12月第18卷第6期。

    [17] 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第8页。

    [18] 双重性论:认为公司属于私领域,因此公司的董事和重要职员即当 然负有“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之受托人义务。但公司仍必须对某些与公司有关之 团体(如顾客、供应商、债权人与员工)担负某些义务。此说中的“为股东谋取 最大利益”指的是公司的剩余目标,即除了为公司对其他团体的义务所限制之外, 为股东谋取“利益”应该是尽可能大;
    而所谓的限制,则只要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 低限度即可,而所谓利益,既包括短期利益,也包括长期利益。2、一元论:认 为很多种公司在活动表面上似乎因公益而自动减少公司获利,然而其实这种行为 是有助于公司长期谋取最大利益,而此所谓“公益”,仅仅指最终必然会为企业创 造出更好的经营环境和文化的某些类型的“社会性负责任公司行为”。3、适度理 想主义。认为:公司经营者应该使公司遵守法令的规定,即使不遵守法令的结果 会使公司的“净现在价值”增加。公司经营者并未被要求另行积极创造公共政策, 而只是去执行既定的政策而已。3、高度的理想主义:公司的基本目的不仅在于 创造利润,而且也在于促进公司决策者所认为适合的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者决策时,应合理地调和所有与公司有关团体的利益。5、实用主义:认为, 营利性的私人公司对于社会问题与社会性服务的解决与提供,较之政府部门,更 能供给专门技术及有效率的管理,所以营利性公司也应在营利的基础下设计、创 造及掌握机会以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参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 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0-48页。

    [19] 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36页。

    [20] 参见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版。

    [21] 参见「美」贝利、米恩斯:《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台湾银 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1年)。转引自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 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72-88页。

    [22] 参见「美」詹姆斯·白汉恩:《经理革命:世界上正在发生什么》(英 文本),1941年,纽约。转引自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 版社2000版,第89-91页。

    [23] 参见「美」加尔布雷斯:《新工业国》(英文本),1971年,第2版, 波士顿。转引自邹进文著:《公司理论变迁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 92-98页。

    [24] 反对者的理由有:1、公司唯一负责任的对象是其股东,因此公司经 营者应严格遵守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2、如果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那么由公司的经营者——少数经理人及董事决定何为公共政策,可能出出现偏差。

    3、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因此公司很难掌握它的内涵,进而 加以落实。4、如果责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则有损于自由企业体制所立论的基 本原则。5、经济学者或从自由经济市场的观点认为,企业并不需要肩负太多的 社会责任,政府的任务只要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并排除干预政策,即已足矣, 而将经济事务还给市场去负责。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5页。

    [25] 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第5页。

    [26] 见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载《商事法论集》(第2卷),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7] 员晓明:《公司营利性与其社会责任实现》,载《经济师》2003年 第3期。

    [28] 见方流芳在《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一书中所作的序。刘连煜 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29] 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10月第1版,第68页。

    李正华 陈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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