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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罚金刑 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 正文 2019-12-18 07:26:10

    罚金刑 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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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综述

    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综述 【关键词】罚金刑缓刑;
    宽严相济 【摘要】许多学者对罚金刑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许多质疑和完善建议,其中包括 罚金缓刑适用的建议。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 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 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 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针对罚金刑缓刑在理论上的肯定论与否 定论之争,借鉴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论证了罚金刑缓刑构建 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罚金刑缓刑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

    一、罚金刑缓刑概述 (一)刑法理论中两种对立观点及主要理由 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 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 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主张建立罚金刑缓 刑制度的论者从缓刑的功能,罚金刑的严厉程度、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意义等方 面论证了罚金刑缓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对罚金刑适用缓刑持否定论的主要理由有如下:第一,缓刑是为了避免罪 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而交叉感染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故无适用缓刑的必要。第二,对罚金一时不能缴纳者的缓期执行,与缓刑的性质 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现良好而免除罚金刑的执行,而只能因其经济状况限 制而暂缓执行或免除执行,不应将两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国,罚金刑作为一种 财产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种,本身属于轻刑,故没有再适用缓刑的必要。

    (二)各国立法上的两种对立态度 1.规定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的国家或地区 主要有日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土耳其、阿根廷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这 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是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适用缓刑。《日本刑法典》第25条规定,在宣告3年以下惩戒、监禁或50万元以下罚金的情形中,可 以根据情节,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缓期执行其刑罚。这表明,日本是以 罚金限于特定额为条件的。二是无条件适用缓刑。

    2.未规定罚金刑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罚金刑不适用缓刑的立法例,有两种形式:(1)明确规定罚金刑不得缓 刑。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较少,巴西等国刑法典中有此规定。例如:《巴西 刑法典》第53条附款规定:“缓刑既不适用于罚金,也不适用于附加刑。”(2) 通过规定缓刑的条件排除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即属于 这种立法形式,《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罚金刑缓刑构建之必要性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我国自1949年建国一直到1983年严打,近40年的时间奉行的是“惩办与宽 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自1983年开始,国家推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一直到2003 年,持续了多年的时间。然而,20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自1983年开始的严打政 策,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迅猛增长 的势头,而且同决策者和执行者的预期相差巨大。” 为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 的“宽”、“严”和“济”加以科学界定。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目前,学术界对“宽严相济” 有多种表述,但内容上基本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陈兴良教授的提法。

    (二)罚金刑缓刑构建之必要性 1.罚金刑缓刑之“宽”的体现 宽严相济之“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 轻缓。它要求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 罪人员,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于刑罚感应性强、犯罪轻微 的罚金刑犯,比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经济状况差、无法缴纳罚金的过失犯,适用罚金刑缓刑,可以体现刑罚对这部分人的宽大,促进这部分人积极改造,避免 有些犯罪人因为无力缴纳罚金而长期背负痛苦,失去对其科处罚金刑的意义或因 为经济窘迫而再次实施犯罪活动。

    2.罚金刑缓刑之“严”的落实 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和严厉两层含义,罚金刑是一种轻刑,在构建 罚金刑缓刑的过程中,罚金刑缓刑的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限制罚 金刑缓刑的适用对象。要体现罚金刑缓刑的“严”,需要严格限制适用对象。缓刑 制度主要针对青少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而适施。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 情节可悯、危害不大,不会再犯的犯罪人,对于以前犯过罪的累犯、惯犯明确排 除在适用范围之内。(2)严格执行缓刑规章制度。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应遵 守的一套教育、管束、守则等规章制度。

    3.宽严相济之“济”的贯彻 (1)宽严相济中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在罚金刑缓刑制 度构建过程中,对罚金刑严的“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罚金刑“严” 的济。一般来说,罚金刑是轻刑,但刑罚的轻重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

    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正在舍弃传统 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而树立“义利兼重”的新观点。”//www.GwyOO.com 三、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的具体思路 1、罚金刑缓刑适用的对象 对于罚金刑缓刑适用的对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1)犯罪 人本身的条件。对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人,比如失业者,可以适用缓刑,对于未 成年人,他可塑性强,从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向良性方向发展考虑,应尽量适 用缓刑。(2)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轻刑犯,罚金刑的缓 刑适用对象更应该是那些犯罪行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另外,对于罚金刑 的数额,关于适用缓刑的罚金刑在数量上是否应当加以限制,各国刑法的态度存 在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没有对可以适用缓刑的罚金刑在数量上 作出限制。

    2、罚金刑缓刑应规定较长时间的考验期关于罚金刑缓刑的考验期,各国刑法通常将其与自由刑及其他刑罚的缓刑 考验期规定在一起,而没有另行作出规定,因而罚金刑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与自由 刑缓刑考验期的长短相同。日本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的缓刑考验期为5年,意大利 刑法也规定罚金刑的缓刑考期是5年,我们也可借鉴这些期限,将考验期定为5 年,时间越长,刑罚的预防功就越强。

    3、撤销罚金缓刑的条件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对其宣告的缓刑将会被撤 销,我可以规定,犯罪人违法的程度达到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缓刑应当 被撤销。果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前后两 罪按数罪并的原则作出新的判决。

    四、结语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该宽则宽,该严该严”,要求罪刑相适应, 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设置罚金刑,“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求在罪刑相 适应的基础上考虑刑罚个别化针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合理回应;
    新刑法颁行 前,罚金的适用范围并不广,且在适用方式上又多采用的是得并科制,但在新刑 法中,有145个法条涉及罚金条款中,其中规定必须并处的就达到130多条。这表 明罚金适用的最主要方式为必并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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