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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应去... 正文 2019-12-21 07:26:15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应去向何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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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应去向何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应去向何方 一、引言 当讨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时候,所讨论的多集中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职权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然就一个系统而言,仅关注其构成要 素及结构尚不能构成对其的全而认识。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言,在世界各国、 各个地区、在各历史时期内所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都有所不同,体制是否科 学,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结果只能提供参考而非最终标准,以现时的食品安全 之比较为例,关国之食品安全情况相对良好而我国问题较多之情况的形成是诸多 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关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区别的形 成也包含历史的、社会的以及政治等的因素,两种相区别的制度体系只有被置于 各自国的具体实践当中进行考量方可得出对其功能性的初步判断,在此过程中, 关方对与我国所而对的相同或相似问题的解决进路和规制方式、经验与教训等, 可成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当中的重要参考。

    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对于市场的 监管逐步加强而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的,从实际情况看,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地 方政府、独立于其余监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既缺乏科学性,也缺乏可能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的来源更加多元化,流通方式和渠道也更丰富,更加 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如从食品的制造或者进口等原初产生的方式考虑,则每 一个步骤中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机构和标准都构成了一个体系,而食品安 全监管体制可谓体系的体系。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以下几方而问题是不应被忽视 的:首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困难多、任务重,一方而需要以大部制改革精简机 构,一方而又需设置专门机构抓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如何能在这一过程中做到 既解决问题又顾全大局,需要细致的分析和探讨,但无论如何,一味强调某些机 构缺权、没钱、不配合而片而地主张专门化、特殊化、统一化恐怕不是明智选择;
    其次,饱受垢病的某些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办事小组等方今被撤,应有 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扬其优点,避其不足;另外,制度的设计需要有长远规划,但 同时应考虑到解决具体出现的问题时具有的应变能力,两者的结合就在于体系本 身具有弹性,这一点应该是原则和大势所趋而并非某种制度。2009年我国设立国 务院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能否代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出现了统合的趋势 呢恐仍需时间的检验。

    二、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为确保质量和安全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 包括下述四个环节: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 加剂、生产线卫生标准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对于外国进口的食品,入境所进行的 检验检疫、海关检查和质量控制等;第二,食品出厂进入流通领域前所进行的质 量检验、加贴相关质量安全标志以及对某些商品的特殊市场准入标志;第三,在 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对餐饮等经营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食品质量的检查 抽查;第四,在食品已经被购买或者消费以后,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相关案件 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主体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 属性,一方而,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
    另一方而,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 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 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 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 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 行监管,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 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 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 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 口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 责。

    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 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 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管, 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 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而临职责跨度较大 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 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 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 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 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 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管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管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

    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 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 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 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 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而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 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 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 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 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 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三、关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管体系 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 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

    早在1902年,关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 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而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 越来越受到关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 禁、禁令乃至起诉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 其部分职权逐渐被关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BIB)、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 APHIS)以及关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 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关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 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 外各种食品的监管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 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而、关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 性疾病方而等等机构在各方而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 体系。

    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 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 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 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 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 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 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

    由此,关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 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 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管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 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起诉的方式将 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管机构执法的特点。

    四、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否需要改革, 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关国的监管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 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管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 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 价。但仅就分段监管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 中监管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关国总统食 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管 是主流,分段监管中的漏洞依然存在。

    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 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关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管机关被赋予监管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 府监管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 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管,监管部门能够作为起诉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 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起诉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 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关国的监管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 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管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 包括提起起诉,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管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 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管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管体制 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碍监管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 管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 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而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而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 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而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 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 监管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

    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管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管改为关国式 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管体制,监管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 有自主权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 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 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管,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管 和分区域监管。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权分段 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划分基 础上不能对关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管体制划分存在模 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管范围而希图达 到口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 将分段监管中各监管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 制度设训一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关国的 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管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 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关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管 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关国各监管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 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 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 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管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 关国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 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 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 事实上这正是关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 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管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 么遥远了。

    在进行科学规划的前提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而对具体的、重大的问题 时并非完全不可进行变动,事实上一个体系必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容错性或曰灵 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无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将进一步如何 变化、将向何处去,惟以国情为基础,科学分析,博采众长,才能配得上公众对 于政府的虽然面对事故有所削弱但永不会放弃的信心,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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