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计算机应用论文
  • 计算机理论论文
  • 计算机网络论文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计算机 > 计算机理论论文 > 裁判权 浅谈执行裁判权与实... 正文 2019-11-29 07:34:57

    裁判权 浅谈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

    相关热词搜索:

    浅谈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

    浅谈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 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的专项职权,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特征,又具 有行政权的特征。执行中执行员可以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义务,也可以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裁决,如追加、变 更执行主体。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执行制度采用的是典型的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合 二为一的制度。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合二为一,有利执行机构充分利用法律赋予 的权利,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的效率,体现执行职权主义。但执行的审查裁 判权和实施权均由执行机构(实质是执行人员)行使,在执行实践中产生了一些 问题,并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不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执行中审查裁判很多时候都涉及到案 外人的利益,如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对案外人提出的异 议的审查决定等,执行人员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并简便地作出 裁决,法律未规定严格的程序,这种方式比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更加“简易”, 执行人员既是裁判者,又是实施者。执行人员为了执行兑现,往往未作严格的审 查,而轻易地作出裁决。对案外人抗辩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将案外人置于 非常不利的境地,案外人无法行使应有的抗辩权,相应地其实体权利也得不到有 效的保护。

    二、缺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诉讼程序,法律专门规定了审判监督 程序,对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使之实现合法与公正。而执行中的裁判活动 却没有监督程序。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员可以直接作出裁定,虽然也允 许被追加的人申请复议,但复议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复议程 序所起的作用和实际产生效果远远比不上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应当引入诉讼 程序的监督机制,对执行中的审查裁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不利于司法公正和廉政建设。由于执行权中的裁判权缺泛有效的监督 机制,实践中易被滥用。执行人员在侵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 公正,不利于廉政建设。据统计,我国法院执行人员仅占法院工作人员的5%到 10%,但在违法违纪案例中,执行人员却占30%以上,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执行权 的“两性特征”有着一定的联系。

    四、不利与国际司法接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执行机构是没有裁判权的, 特别是英美法系,执行任务由公务员或警察担任,其执行活动需经法院批准。裁 判权实际上保留在法院,执行人员只有实施的权利。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应当与国际司法相适应,执行工作也是如此,“两权合一”不适应国际形势。

    解决执行权存在的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将执行权中的裁判权与实施 权分离,具体方法如下:
    一、执行机构中设置审判庭。我国现行的执行机构是执行局,在执行局中 设置审判庭,审判庭专事裁判,对执行过程中需要审查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判。审 判庭人员不享有实施权,即不参与执行中的实施工作。

    二、执行中有争议的事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凡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的问题,都由审判庭审理后作出裁判。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就由案外 人提起诉讼程序,由案外人起诉申请人,通过审判庭按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对裁判结果,当事人有权上诉和申诉。又如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就由 申请人起诉被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由审判庭进行审理。

    何光志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裁判权 浅谈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