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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开曝光“2004年度12大消费侵权案例” 关于侵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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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开曝光“2004年度12大消费侵权案例”

    北京公开曝光“2004年度12大消费侵权案例” 2004年度,北京市工商局“12315”、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热线共受理 消费者投诉20331件,已办结1977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58.80万元;
    受 理消费者举报14648件,经查证属实的4336件,其中立案并办结1733件, 罚没款 5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万元。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0日公开曝光了2004年度12大消费者 侵权案例。

    1、北京乾坤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2004年3月初,北京乾坤医院为吸引病 人就医,通过闭路电视系统在医院门诊大厅内播放宣传片,片中虚构了一个“一 家四口先后患上五种癌症(其中一人得了两种癌症)并都在该医院得到治愈”的 故事,向到该院咨询、就诊的病人及全国的电视观众宣传其治疗肿瘤的效果,并 故意将名称打成“北京乾坤肿瘤医院”,在浙江、湖北、安徽、江苏、天津等多家 电视台的卫星频道播出,误导观看者认为该院是治疗肿瘤的专科医院。同时,在 该医院的网站(乾坤医疗网,WWW.KK123.COM)上,当事人所谓的“乾坤肿瘤 基因疗法”也没能提供相应证据,并将国际上对肿瘤治愈率的判定,移花接木到 该医院的“乾坤肿瘤基因疗法”上,这种宣传方式极易引起病人及其家属错误估计 该医院的医疗水平。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专家点 评:目前一些医院利用广告和宣传册的方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医的目的 不是治病,而是卖药,更有甚者用不实或虚构的治愈病例做宣传,既有悖于医德, 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北京贤达兴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欺诈案。消费者吴女士与北京贤 达兴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蒙特利人造石零售工程合同》。合同规定:装 修所用石材为雪玲珑色的蒙特利人造石,单价为450元/延米,数量为6.264延米, 总造价2800元,由北京贤达兴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加工并安装。在装修过程 中,当事人为获取高额利润,故意用370元/延米的柳香石代替蒙特利人造石,而 且自始至终未向吴女士说明。后经广州蒙特利公司北京分公司鉴定,北京贤达兴 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吴女士所做的台面非蒙特利实体材面。同时,北京市工商 局大兴分局又接到一消费者曹女士对该公司的投诉,案情与吴女士投诉基本一致, 也是合同约定使用蒙特利人造石,实际使用的却非蒙特利产品。北京市工商局大 兴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7000元。专家点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家都 会进行家庭装饰装修,装修材料的安全质量和性能、装修服务质量问题,是最牵扯消费者精力的。更有一些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在装修中粗制滥 造,材料使用上也是以次充好,蒙骗消费者。

    3、徐丽然销售假冒“GREATWALL(长城)”牌(三星)长城干红葡萄酒 案。徐丽然 ,女,40岁,个体经营户,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兴安市场。

    2004年4月30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以198元/箱(6瓶)的价格,购进了 “GREATWALL(长城)”牌(三星)长城干红葡萄酒507箱,准备以210元/箱(6 瓶)的价格卖出,徐丽然收取了1万元现金作为定金,准备将507箱长城干红葡萄 酒(三星)运出时,被执法人员查获。这批酒经鉴定为假冒“GREATWALL(长 城)”牌(三星)长城干红葡萄酒。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依法没收假冒 “GREATWALL(长城)”牌(三星)长城干红葡萄酒507箱(每箱6瓶),罚款11 万元。专家点评:假冒商品既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更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假酒致伤致残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此,正告那些不法经营者,政府打 击假冒伪劣的决心是不变的。

    4、北京惠鑫普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商品案。北京惠鑫普宁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购进6台“明基BENQ”品牌PB8125型号投影 机,进价每台11800元。于2004年6月5日购进9套“明基BENQ”品牌PB8235型号投 影机的标签,每套标签1400元。2004年6月29日,当事人将两台PB8125型号“明 基BENQ”品牌投影机通过更换型号标签的方法,改装成PB8235型号“明基BENQ” 品牌投影机进行销售,售价每台12300元,实施了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PB8235型号 “明基BENQ”品牌投影机2台,罚款1.3万元。专家点评:经营者通过更换产品型 号标签的方法,将同一品牌的低端商品冒充高端商品进行销售,可是改装后的低 端商品的功能无法达到标注的商品的指标要求,这种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侵害了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因其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容易被消费者发现。

    5、北京喜达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北京喜达康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将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1993年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列为高新技术 产品的“喜达克”香菇营养液,改名为“喜达康”香菇菌丝体营养液进行生产并销售。

    喜达康香菇菌丝体营养液2001年获得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号为卫食健字 (2001)第0121号,保健功能:免疫调节。而当事人在网站链接、光盘及印刷品 散页中出现了:“北京市863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常用于癌症辅助 治疗和病毒性肝炎的治疗,防止肿瘤转移扩散”等内容的宣传。经调查,863是国 家级的科研攻关项目的代号,国家没有香菇菌丝体营养液这一科研项目,也没有这一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北京市没有863项目,北京市863火炬项目不存在。北 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专家点评:药 就是药,保健品就是保健品,谁也不能替代谁,但是就有一些经营者,非把自己 的保健品当药卖,既消炎又抗病毒,降血脂血糖,还抑制恶性肿瘤,请消费者千 万别上当。

    6、古夷苏木冒充花梨木案。2002年6月21日李女士在某家具市场订购了北 京市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套花梨木家具,价值2.1万元人民币,2003 年5月19日厂家送货到家,同年12月发现家具开裂,厂家未给修理。经检测家具 材质为古夷苏木,不属于红木类,也不是花梨木。2004年2月17日李女士投诉到 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通过调查发现北京市 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的发票上确实写着“老红木”的字样。经调解,北 京市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退李女士家具款2.1万元,赔偿2.1万元,鉴定费 900元。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法对北京市嘉泰木业有限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

    专家点评:消费者很难识别木材的材质。花梨木是红木类的一种,但是非洲“花 梨木”就是非洲产的古夷苏木,古夷苏木不属于红木类更不是花梨木。木材的材 质纷繁复杂,经营者要严格木材材质的规范用语,防止误导消费者,并给自己造 成损失。

    7、北京桂花鸭食品有限公司促销员改换标签日期案。北京桂花鸭食品有 限公司驻北京中旭三利百货公司熟肉制品专柜的促销员孟祥超,于2004年1月7 日上午将“桂花牌五香酱兔肉”包装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6日”的旧价签 撕下,重新包装并贴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7日”的新价签(编号为:
    2201626004702),上架销售。北京桂花鸭食品有限公司驻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交道口店的熟肉制品专柜的促销员段明升,于2004年1月7日上午将两盒 “桂花鸭心”包装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6日”的旧价签撕下,重新包装并贴 上标明包装日期为“2004年1月7日”的新价签(编号为:102076002824、 102076002886),上架销售。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 为,罚款2.95万元。

    8、北京恒久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虚假宣传案。2004年3月份,北 京市工商局崇文分局接到6起投诉北京恒久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 保健食品“唐d康”胶囊,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申诉。经调查,发现该分公司在 北京市各个城区选择若干居委会或社区,召集中老年人举办“高血脂症”、“糖尿 病”预防保健知识讲座,并由业务人员向与会人员发放该分公司印制的“唐d康”胶囊的彩页宣传材料,同时推销其代理的“唐d康”胶囊。该分公司擅自在宣传材料 中,宣传它的“药用机理”和“对糖尿病并发症有明显疗效”。同时,在彩页所夹放 的铅印宣传材料中,编造患者使用体会,误导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将保健食品 作为药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夸大其保健品具有药物治疗作用。经调解,该分公司 退还了16名消费者的购货款,总金额为21750元。北京市工商局崇文分局依法对 该分公司罚款5万元。

    9、北京鑫亿达北方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商品案。北京鑫亿达北方电子 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初开始,将进口的三星光盘驱动器进行刷标加工后装入使 用第3082993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三星光盘驱动器包装盒中用于销售,至立案 前已销售使用上述包装盒的三星光盘驱动器产品共495台,销售金额8万元。执法 人员在当事人库房中发现存有使用第3082993号(图形)注册商标的三星光盘驱 动器包装盒共18350个,由当事人从产品供应商处取得,每个0.6元,费用计入进 货款项。该包装盒经鉴定,是侵犯第3082993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第3082993 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星光盘驱动器包装盒18350个,罚款20万元。

    10、家政服务的安全隐患案。消费者边先生于2004年5月与北京某家务服 务中心签署了聘用月嫂协议书,从该中心聘请月嫂负责婴儿保育及照料产妇的服 务工作并24小时居住家中与产妇婴儿同室。5月16日至30日期间,月嫂刘女士在 边先生家中工作时,有咳嗽的症状且越来越严重,经医院检查是肺结核病患者, 且近3年都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因直接与产妇和婴儿接触,才出生6个月的婴儿注 射的卡介苗尚未开始发挥预防作用,有传染病的月嫂给母婴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 隐患,边先生要求服务中心进行经济补偿,但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一直拖延不予解 决,于是边先生投诉到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经调解,该中心主动赔礼道歉, 并一次性赔偿服务费、补偿费及相关费用共计6000元。

    11、房地产合同违约拒赔付,引发群体投诉。2003年至2004年,消费者王 某等12户居民先后从怀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 (经营者)在2004年5月31日前交付给乙方(消费者)使用。”但甲方未能按合同 规定时间履行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入住,消费者多次找甲方协商赔偿均被拒 绝,2004年7月消费者投诉至怀柔消费者协会。经调解,经营者赔偿违约金共22437 元。

    12、汽车质量难保障,消费维权路漫长。消费者殷某2001年9月购买了某 品牌轿车一辆,一年后发动机出现异响。经与厂家联系,发现该故障无法修复,于是为其更换一台发动机,并承诺延长一年保修期。2003年11月,该车发动机再 次出现同等故障,消费者找到厂家,却被告之已过保修期,不予解决,于是投诉 至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一台,并承担赔 偿的损失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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