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经济学论文 | 证券金融 | 管理学 | 会计审计 | 法学论文 | 医药学论文 | 社会学论文 | 教育论文 | 计算机 | 艺术论文 | 哲学论文 | 财务管理 |
写论文网
  • 证券投资论文
  • 金融研究论文
  • 期货市场论文
  • 债务市场论文
  • 银行管理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 保险学论文证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公司研究论文 > [商标法立法宗旨与侵权认定标... 正文 2019-11-27 07:34:30

    [商标法立法宗旨与侵权认定标准的探讨]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

    相关热词搜索:

    商标法立法宗旨与侵权认定标准的探讨

    商标法立法宗旨与侵权认定标准的探讨 目前,关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根据最新的修 订稿来看,新修改的商标法较之现行的商标法,其中许多地方是值得肯定的。例 如在总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用以指导商标注册制度和使用行为 建立在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尊重在先权利的基础之上。同时,修订稿为诚实信 用原则设立了落实条款,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章规定了制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注册行为。又如,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改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审理,同时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规定只有在先权 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上述修改体现了商标 注册保护制度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机关对现实 中一些问题的关注及解决思路。

    此外,关于此次商标法修改,笔者也有一些自己的见解及观点,特在 此略作表述,并希望能与大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确立的问题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在制定、对其作出相应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时都需 面临的问题,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要发挥什么作用,调整哪些生活事实,怎 样调整,根据什么原则来调整。商标法调整的应是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 由此而形成的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其根本宗旨则是维护和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则要求商标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因此,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应是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 利益。鉴于此,笔者建议在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可将现行商标法第一条中 的“加强商标管理”之规定,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维 护消费者利益”,并将此确定为商标法立法宗旨。

    明确“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商标法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权、维护 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这一职能不应受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 等条件的影响,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确立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但就目前来看, 各国在何谓混淆、如何判断混淆可能性等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归结起来, 大致有三种:其一,直接规定“商品类似并且商标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不涉及 混淆可能性。中国、日本等国商标法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其二,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权,又列举在相同性或近似性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近似性标识 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德国、法国的商标法,欧盟商标条例、《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均采取了这种模式。其三,仅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害 商标权。美国商标法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其第四十三条即规定,“任何人在商业 中将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上述任何组合……”容易引起混淆, 或引起误导,或引起欺骗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综而观之,尽管“可能导致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理论上具有确 定无疑的地位,尽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立法本意上包含了混淆可能性条件, 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而未提及“混 淆”。因此,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中必然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直接将“商标近似” 与“商品类似”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标准,而为了使这一标准更加客观化具有 可操作性,在解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时,又将“容易造成混淆”作为“相似性” 的判断要素,使得“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在因果条件上前后循环,逻辑混乱, 这不仅使商标理论陷入难以自圆其说自相矛盾的境遇,也给实际工作部门的执法 和法律适用造成困惑而导致误判错判。

    笔者认为,“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之间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商标及 商品的相似性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商标侵 权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可能性”,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度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不是决 定因素更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无论从逻辑关系还是生活现实来说,商标近似未 必一定造成混淆,混淆也并非由近似所决定。例如,一个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 被使用在并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完全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两种商品或服务来源 的混淆,故可以禁止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相反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两个商标近 似且商品类似,但一方的商标使用在先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的商标已经 注册也无造成混淆的意图,两个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但它们各自有特定的市 场,消费者可以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此外,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直接规定为侵权行为的标准,容易 导致司法活动中的误判、错判。根据笔者的了解,在一些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 审判人员主观上是想“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处理案件,但是简单、机械的 理解和运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的结果却是将“商标 近似”与“商品类似”当作认定侵权的依据,而不考虑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应对“混淆可能性”作出明 确地规定,具体可作如下表述:下列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范文大全
    • 教案
    • 优秀作文
    • 教师范文
    • 综合阅读
    • 读后感
    • 说说
    [商标法立法宗旨与侵权认定标准的探讨]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由(写论文网)整理提供,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Copyright © 2019 写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