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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公司研究论文 > 不复权 [刑法复权规章思索] 正文 2019-12-11 07:25:35

    不复权 [刑法复权规章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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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复权规章思索

    刑法复权规章思索 一、前言 复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巾,狭义上的复权是指资格刑中的刑罚 消灭制度之一。资格刑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影响着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因此,罪犯在受资格刑期问,若表现良好、积极从善,即可恢复其资格及权利。

    而广义上的复权包括狭义复权、前科消灭及赦免性复权等。复权是刑罚消灭前科 制度的因素之一,复权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复权制度的意义犹如自由 刑一样,有假释及缓刑等制度以弥补其欠缺,使其充分发挥自身在刑法中的预期 功能。应为资格刑设置复权制度,使其越加完善。根据复权的相关规定,若被剥 夺公权者在一定时期内能改过自新,法院应依法行使其职权,在判决之前恢复犯 罪人的公权,使其再次拥有被选举与行驶公权的权利,使受刑人在受刑期间沽身 自好,改过自新。然而目前我国的刑罚界尚缺乏研究这项刑罚制度,刑法尚未对 其进行规定。

    二、复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一)复权与资格恢复的区别 我国的刑法尚未规定恢复资格的制度。我国司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主要采取 四种方式进行:首先,自动恢复已受过资格刑罪犯的权利及资格。其次,根据公 安部《关于拘役、管制、缓刑及监视居住等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一旦被判决 管制罪犯的期限到期,执行机关应对其权利及资格宣告恢复。再次,根据《中国 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已服刑完毕的军官罪犯,若其继续在军队中服 役,可享有晋升的机会,反之,剥夺其获得军衔的权利。最后,对曾受过罪行的 外国人,在剥夺其政治权利后还应对其驱逐出境,不再恢复其复权的权利,取消 其在国居住的资格,此外,剥夺已退役军官罪犯的军衔 (二)复权与前科消灭的区别 前科消灭,即为曾受过罪行或被判决刑罚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注销其犯罪或受刑记录的制度。前科消灭从广义l二也是一种复权制度,并在少 数国家的刑法中设有。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曾被判过罪行的人将不再享有一定的 权利及资格,必须经过前科消灭后才‘能恢复行使其权利或资格,因此,前科消 灭制度与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但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又具有独特性,两者问的区别在于其的适用对象、使用时间及法律后果。首先,因被判为资格刑 而丧失资格及权利的罪犯适用于复权,而前科消灭只适用于曾犯罪或被判决刑罚 的罪犯,由此可知,复权制度的使用范围小于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其次,使用 时间不同。因被判为资格刑而丧失资格及权利的罪犯在刑期未满时可复权,而前 科消灭必须在罪犯被释放后才可复权。最后,复权制度中,对曾受过刑罚的罪犯 可复权但其受刑记录不给于注销,而前科消灭中,既可恢复罪犯的权利又可对其 记录进行注销。

    (三)复权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有效节省刑罚的资源。对被判为资格刑的受刑人,除仅适用资格刑 外,均应在主刑实行后才可实行,对经实行自由行后仍未改过自新的受刑人,应 给予资格刑,以便稳固刑法执行的效果,防止其再次犯罪。然而,对实行自由行 后已弃恶从良的受刑人,不宜实行余下的刑罚,以免影响其的教育及改造,造成 刑法实行过多,引起刑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因此,实施复权制度有利于弥补刑 罚的缺陷,节省刑罚资源。其次,是科学行刑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科学行刑,即 Lu于改造及教育罪犯考虑,尽可能的选择善意劝导或者潜移默化的形式实行,以 便很好矫治罪犯的反社会性人格,根据受刑人的表现及改善程度.采取相应的改 造措施。构建复权制度,将有效激发受刑人改过自新的强烈欲望,在潜移默化中 引导受刑人积极从善,对其良好表现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鼓励,使其拥有更高的复 权机会。对于未有悔过自新的受刑人,则给予严厉的刑罚,并不给于复权机会。

    通过这种途径加以引导并感化受刑人,使其积极从善。唯有如此,才能使社会生 活的基本准则被罪犯所接受。最后,适应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主要包括特殊预 防及一般预防.其中特殊预防为主要部分。被判为资格刑的罪犯在拘留期间若能 改过自新、积极从善,表明其的思想已得到良好改造,具有正确的规范意识,行 为得到正确指导.已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对这种情况,应恢复其的权利与资 格,使其获得自由。

    三、我国复权制度的构建 (一)明确规定复权制度的程序 国外刑法中,其复权的程序主要有:首先,法院根据受刑人的申请要求给 于复权裁决。其次,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给受刑人复权裁决。根据申请的原则进行 复权裁决,将有效节省司法的资源,提高司法的工作效率。若从当代刑罚的理论 依据即社会防御观念及特殊预防出发,在受刑人已改过自新并对社会无威胁时,可取消对其继续处罚,防止刑罚过剩。因此,南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为符合法定规 则的受刑人判决复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此,我国的刑法界应结合这两种立 法模式制定复权的程序,也就是以法院据受刑人申请要求判决复权为基础,结合 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裁决复权。

    (二)借鉴外国经验制定复权撤销制度 为确保不合理的复权得到有效纠正,我国的立法界应采纳国外发达国家所 实行的复权复权撤销制度,规定受刑人恢复权利后.若出现复权的程序或实体违 背法律的规定,或者受刑人在复权期间,违反相关的法律行为,法院有权取消其 的复权资格。复权制度是资格刑中的刑罚消灭制度之一.充分发挥其功能,逐步 完善我国资格刑的相关立法。然而,当代资格刑的内容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存在 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于: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内容抽象,过于政治 化,缺乏灵活性。对此,我国的刑法界在建立复权制度时,应先完善我国的资格 刑,淡化其的政治色彩,加大其的适用领域。修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将其改 为剥夺一定的权利,消除其的政治性,使其适用于各种犯罪刑罚,如经济犯罪刑 罚、职务犯罪刑罚。此外,充实资格刑的内涵,实施分立制。根据各国刑法的规 定表明。资格刑的内容主要有剥夺~定权利、剥夺荣誉及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等。

    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以不断扩充本国资格删的内涵,与此同时,实施资格刑的 分立法,由法院依据罪犯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其剥夺一定的资格或权利,避免 “一经判决,全部剥夺”的现象发生。总之,在健全资格刑部分立法的同时,合理 制定复权制度。

    (三)修改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首先,保留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具 体内容。其次,撤销出版、言论、集会、游行、结社及示威自由等权利的剥夺规 定。再次,将从事国家机关职位的权利改为剥夺从事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权利。最 后,将从事企业、国有公司、人民团体领导及事业单位l,qlk的权利没在围家公务 员的法规上,将其作为一项特定的职业资格。规定资格刑的适用领域,结合实际 情况给予合理的改造,将以上权利的剥夺资格作为复权制度限定的资格。根据我 国国情以及复权的基本理论,明确我国复权制度的使用领域。规定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受刑人,可享有复权的权利,包括独立使用或者附加使用的情况。

    (四)我国复权制度的法律后果我国复权制度的法律后果应仅限于提早恢复资格刑的使用领域,不应包括 恢复实行其他刑罚后的权利或资格,并且造成这些效果产生的刑罚制度应给予相 应的惩罚,不将其归为复权制度的研究范围。制定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提早恢复 受刑人的权利,以激励其改过自新并重回社会,对此,只需以提恢复受刑人的权 利和资格作为复权制度的法律后果。复权制度恢复受刑人的权利及资格,是指消 除被剥夺权利及资格的法律措施,以及不再继续限制受刑人的权利及资格,并非 补偿其丧失的资格或权利。复权效果将面向未来,其仅对未来的资格及权利有效, 对其被限制的资格及权利不具有溯及力。刑罚过剩是导致复权制度成为基本删法 制度的主要原因,其实一项刑罚消灭制度,其的法律后果就是使资格刑自主消灭。

    因此,在构建复权制度时,应考虑其的法律后果,有序制定。

    (五)我国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界在构建复权制度时,应考虑资格刑的相关内容、使用对象及各 刑罚制度的均衡等。首先,时间条件方面,选择定期制与比例制相结合的形式进 行指定,使其与其他刑罚制度的时问条件相协调。规定褫夺者的实行时问超过十 年的,可有权复权。其次.实质条件方面,趋于我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应选择立 法形式加以协调各种刑罚制度,规定受刑人在受刑期问若表现良好,改过自新, 并不再对社会存有威胁的,可让其复权。最后,适用范围方而,结合我国国情及 复权理论,明确我国复权制度的使用领域。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受刑人,可享 有复权的权利,包括独立使用或者附加使用的情况。此外,设有一定的排除情形, 被裁决累犯的受刑人或在假释中的受刑人可有权复权。

    四、结论 总而言之,制定复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资格刑中的前科消灭 制度,防止资格刑中的刑法过剩,并以此作为受刑人改过自新的驱动力。复权制 度的建立,有助于受刑人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其的实施效果被多数国家所 接受。基于复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及我国的刑罚消灭制度存在不足,因 此,应加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我国的刑法中制定复权制度。在制定复权制度的 过程中,唯有结合我国的国情及立法理论,以及借鉴国外部分国家的经验,逐步 建立我国的复权制度,才能使其更加适用于我国的刑法,保障我国受刑人的合法 权益,激励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以致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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