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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证券金融 > 公司研究论文 > 经济法立法的战略综述_经济法... 正文 2019-12-18 07:25:42

    经济法立法的战略综述_经济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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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立法的战略综述

    经济法立法的战略综述 本文作者:甄会敏 我国经济法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经济诉权规定还不够详细目前诉权规定还无法达到当前公益诉 讼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战之后逐渐升温的人权观念,诉权正好呼应了这一观 念并作为实施的有效途径得到了国际宪法的保护。但是在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中很 容易忽略诉讼方面的规定,以至于我国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如果出现了非法 院管辖范围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事件,就会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 驳回起诉。在这种经济诉权不完善的情况下如若出现相关纠纷就得不到解决。因 此,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经济 诉权规定,补充经济法结构体系中的不足之处,确保司法实践能够稳定执行。

    (二)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在执行司法工作时,大部分都要 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但是由于毕竟是两个体系 因此政府在制约司法工作很容易产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与司法偏离,也 妨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尤其是经济法虽然有审判的权力,对于查处经济违 法行为的更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这种现象决定了经济司法的权威不高。

    (三)经济法司法体系不健全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法能够起到经济 和发展的有利制约作用。经济法的实施,通过解决经济纠纷等事件,最大的起到 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作用,但是虽然目前法律已经对基本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尤其是有一些复杂的经济职权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却对纠纷处理方面的规定甚少。

    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由于司法权在行使时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预,而司法又无法 全面监控政府的经济调控,这种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发展。

    (四)检察机关在经济法诉讼中的缺位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 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 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 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 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 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一般诉权只存在于触 犯刑法的行为在人民检察院中的起诉,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法律监 督机关是检察院,这都表现出了经济主体的权利无法更好地得到维护的现象,经 济法的可诉性也随之被削弱。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一)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加强经济法可诉性第一,明确经济法主体。经济 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 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 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 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明 确规定经济主体是非常重要的。第二,突破法律关系建立经济法体系。在经济诉 讼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明确经济主体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可以建立明确经济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体系,并有利于进行责任追究。同时, 经济法实践中还应该明确法律责任。如果立法中责任不明确,则不利于法制权威 的实现。因此,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在主体具有经济诉讼权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责 任制度。(二)拓展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法律运行的环境中, 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是必然趋势,即将有起诉权的原告范围从只具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群体扩大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在经济法运行中一 般主要表现为公益诉讼,所以即使没有侵犯到个人利益却已经侵害了公众利益。

    因此在诉讼权发展的道路上我们应突破传统理论,排除直接利害关系诉权人的约 束,适时地调整能够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诉讼方法,将经济法诉讼原告的范围扩大 到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消费者、潜在竞争者甚至覆盖相关职责的机关等。(三) 详细界定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经济法诉讼的适用范围一般可以定义为无利害 关系的当事人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起诉,或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且涉 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进行起诉行为。通常经济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一 下几点。第一,危害环境案件。良好的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影 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成为现代公益活动的首要提倡目 标,也因为如此危害环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经济法诉讼的范围之中。第二,产品质 量纠纷案件和消费侵权案件。产品质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较普遍,涉及到的主 体也比较复杂,主要牵涉的对象就是企业和民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 共利益的保障范围。而消费侵权案件中就更突出地体现了经济诉讼法的重要性, 因为如果弱势群体没有起诉的机会,利益就会受到侵害。第三,宏观调控行为案 件。在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中宏观调控行为范围最广,也最具影响。由于在民主 社会中具有每一项侵害行为都应当受到追诉的权利,因此宏观调控案件也同样可 以被受理。第四,侵犯国有资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不执行国家政府投资 管理体制的行为应归纳到经济公益诉讼的范围之中,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人们有权 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干预。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可诉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全面保障行为人经 济权利的诉权法律,因此经济诉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下的重要法律构成。经济法 在实践过程中有效实现的是对经济法权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诉讼体制是否健全来 保障经济法的权力。作为我国的法律核心,经济法不仅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关系,更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种种论述证明,发展经济诉权首先就需要 突破传统诉讼观念,吸取国际先进诉讼理论,本着公众利益为重的原则发展经济 诉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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