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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形势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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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助学贷款制度作为我国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重要一环,在其实施的十数年来成效颇丰,但随着其发展现行制度中大量问题也日渐显露。本文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内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解决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相应方法等方面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政策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主要内容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概念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为解决我国贫困大学生入学后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设立并实施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体系。教育部门、金融部门、高校联合推出的针对有资格但家庭资金匮乏不能使之完成大学学业的大学生进行资金帮助,使其能够顺利的通过大学高等教育。助学资助方式以学生就读期间无利息工作若干年内低利率的形式进行的银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负担。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主体及相应的地位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涉及主体有四个:政府、银行、高校、大学生。银行和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起到最重要的作用。银行是助学贷款发放的主体,高校即是联系发贷者和贷款者的重要纽带,它们是政策的实际执行人,其二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分配问题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得以实施的核心。政府负责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状况以其金融手段负责政策的制定、宏观调控、管理分配等大局方面,对于政策的具体实施的参与则不如银行和高校。大学生在接受银行提供的贷款完成学业的同时也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供与需求不协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及社会对学历认可度的逐步增强,据《中国2011统计年鉴》记载,我国高校在校学生的数量于2012年已达到了2391.3万人,全国高校贫困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5%左右。而全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不能满足很大部分贫困学生的需求,供给缺口仍显巨大。

    2.国家助学贷款在分配结构上严重不均衡

    不同类型的高校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不均衡:部委艺术院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平均获贷率约为90%,语言类院校平均获贷率约为80%,财经政法类院校获贷率约为70%,师范类院校获贷率却仅有50%;不同层次的高校间国家助贷款发放也不均衡:教育部部属院校比非部属院校获贷率高,重点高校比非重点高校获贷率高,本科院校比高职高专获贷率高。此类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分配严重不均情形减少了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全面性及平等性。

    3.高校部门配合性欠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不易

    在实际操作中,高校虽负有审核义务和管理责任,但其并未尽到其应尽义务,影响了银行和学校的合作关系。贷款前学校未严格审核贷款人资格,贷款后学校也不与银行密切配合监督催促毕业生还款管理,给银行管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增加了大量难度。

    4.贷款违约现象频繁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金额小、贷款管理难度大、综合收益低,尤其在债务追偿环节的费用高,银行积极性不够。加上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抵押贷款,贷款违约率增加,一方面学生违约,另一方面银行消极不追偿,最终导致银行对某些违约学生数量众多的高校停止发放贷款。

    5.“穷者无贷富者得贷”现象普遍

    眼下许多高校学生因在校期间贷款利率极低的优厚条件,利用凭借社会关系获得的一些贫困资格证明申请国家贫困贷款成功,而许多实际上属贫困大学生却未得到国家助学贷款名额,还有一些在校学生利用所贷款项购置高消费品。

    (二)导致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的原因

    1.国家助学贷款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冲突

    国家助学金贷款旨在帮助贫困在校生完成学业,带有强烈的公益性,但其属商业贷款故也具有商业性。其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矛盾是导致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的根本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促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考虑其利润及风险,而将其公益性置于下阶位,按国家政策象征性提供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利润的计算公式为:银行纯利润=放贷利息*本金-存款利息*本金-成本)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同一贷款程序重复次数多,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笔数少、金额大、同一贷款程序重复次数少,由此看来国家助学贷款成本极高;若学生毕业后恶意拖欠贷款,银行在债务追偿方面回收成本更高,利润几乎无保障,全依赖学生的个人诚信。

    为了使其利润得到最大化,商业银行即趋向选择发放一般商业贷款而将发放的为迎合国家政策象征意义上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削减,故根源上造成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供有限。且此类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是在银行风险规避考虑范围内,换言之,银行由于国家政策半强制性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而对此类助学贷款收益的损失经过周密计算且确保此损失在银行承受范围内,故此类贷款的获贷方的资格银行不予关注,导致其对受贷方的审核查证环节宽松,出现“穷者无贷富者得贷”、贷款违约等现象。

    为了最大限度规避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即以学校层级代替信用评级趋向更多选择还贷率较高的高校群体,导致国家助学贷款分配严重不均的现象。

    2.贷款学生中的诚信危机

    有一部分贷款学生因其自身还款意识低,将国家助学贷款更当作国家的无偿补助,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更有甚者利用助学贷款利率低、银行及高校对贫困身份审查环节宽松特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利用毕业后学生流动性大和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备的特点,毕业后恶意拖欠或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意隐瞒个人收入、个人投资回报率,不提供工作单位地址等。贷款学生中的诚信危机给助学贷款的发放造成了严重阻碍。

    3.各高校对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一

    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所贷给的额度相当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则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表现不同态度,有的高校积极联系银行,且加强对学生诚信方面教育及加大对助学贷款的管理,银行则更倾向向此类高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而另一些学校则在此类问题上表现消极,从而争取到的国家助学贷款十分少。于是造成助学贷款发放不平衡的现象。

    三、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的方法

    由上述段落对我国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中的问题和问题出现的原因的分析我认为解决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完备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解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最根本的即在最大限度上缓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和公益性这对矛盾,从而使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此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完备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来最大程度上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润和最大限度上来规避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

    1.增加财政贴息及银行风险补偿金

    增加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可使商业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参与中所失利润得到一定的补偿。财政贴息由中央和省政府作出,其来源为每年教育专项拨款资金。在风险补偿金方面国家可精炼现有高校贫困在校生资助体系由高校来抽出相应比例资金充实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且社会捐助也可利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即由国家、学校、银行共担。

    2.提高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率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不还款的现象正是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风险所在,提高国家助学金的还款率由如下几个方面:

    (1)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的惩罚的宣传

    许多贫困在校生由于其法制意识差,对不还贷款的行为的后果及性质毫不知情,只有通过有力宣传使其明白相应法律后果才可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2)减少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贷压力

    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确因其个人能力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设置灵活的还款方式和减免措施异常重要。建议可将目前每季度偿还固定数额的做法改为每月偿还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年还贷额等方法。或者对响应国家号召政策,如“到西部去”、“到基层去”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实行由国家财政统一还贷的政策。

    (3)建立我国大学生信用网络

    教育部门和银行间可互相配合建立我国大学生信用网络,此网络将个人银行信息、个人借贷信息与个人身份证联系在一起。并授权银行可以通过银联系统在拖欠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相应帐户中扣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并对违约学生限制其日后一切借贷行为,并由国家授权银行曝光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家贷款毕业生的名单。

    (4)建立专门的欠贷追缴机构

    若追缴贷款职能依然由银行行使则会使银行运行成本增加,建议学习韩国、日本的收缴欠款的方式,由政府把助学贷款收缴事务授权给专门机构,同时还可扩大中央、地方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责范围,切实承担欠贷追缴功能。

    (二)完善高校贫困在校生资助体系

    为缓解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供需压力,国家当完善高校贫困在校生资助体系。眼下许多大学虽然奖学金发方面广、数额大,但并未使真正有需求的贫困在校生得到帮助,建议可抽出一定比例奖学金同于助学金的发放,高校还可采用增加学生勤工俭学项目,增设针对贫困生的奖学金等有效方法缓解贫困在校生的资金压力。并且高校应该限定每个在校生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项目的额度,以免造成“一人独大”的现象,奖学金、助学金设立目的一是用于奖励,二是用于资助,绝不是用于学生谋求利益的目的。

    (三)严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建议由学校设立专门机构,承担贷款所需前期组织和审查批准工作。把经营国家助学贷款由“零售”改为“批发”,由学校进行“打捆”贷款,学生负责还贷。这样不仅可严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也可大大降低银行经办助学贷款业务的成本。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使用追踪机制

    现在有许多家境殷实的大学生依靠社会关系办理了贫困资格证明并通过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此类做法严重阻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发放。建议建立针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追踪机制,对每笔国家助学贷款的流向进行纪录,并采取隐名举报系统,凡是经查实国家助学贷款不是用于学业相关的事项则可由相应机关对已发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没收且处以相应罚款(在获得授权情形下),且相应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加强我国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立法

    我国在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的立法已制定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等办法。应在此基础上出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法》,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及违约责任、有关贷款管理机构的组织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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