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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财务管理 > 融资决策 > 物权法草案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正文 2019-11-29 07:35:32

    物权法草案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物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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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物权法草案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6月26日,记者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获悉,根据经济发展 的需要,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 并协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 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 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 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 究。因此物权法草案删去了相关两章的规定。

    此外,物权法草案增加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 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 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 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 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 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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