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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相撞遭拒赔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自家车相撞遭拒赔 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自家车”不慎相撞后,已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遂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不料被对方以案件没有“第三人”为由拒绝。对此不服的车主罗先生于是将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罗先生是海南省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据他诉称,9月14日上午,该公司司 机王某开货车琼A53743(登记车主为罗先生个人)在公司宿舍门口倒车过程中, 不慎碰撞到他停放在门口的小轿车琼A68711(登记车主为其公司)的后尾,导 致小轿车左后灯、后窗玻璃和车身等损坏。因为货车已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于 是他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遭到对方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货车琼A53743投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 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 的第三人又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同时,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也已明确将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列 为该险种的除外责任,不负责赔偿。据此可见,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缺 乏合同根据。
对于保险公司的答辩罗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有以下三点:
首先,保险合同有关上述案件中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因 为《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次,虽然两辆车的被保险人都是他一个人,但他投的是机动车的保险, 车才是主体,货车琼A53743碰撞小轿车琼A68711,那么后者就是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不能说本案没有第三者。况且《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 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三,人们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为了自身的保障。现实中,一主多 车的情况很多,很难保证彼此间不会发生事故。而保险公司在这当中逃避责任, 使被保险人花了钱却得不到保障,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据此,罗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3000元,承 担案件诉讼费,修改不合理的条款。法院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