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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著作权经济权利【著作权扩张... 正文 2019-11-30 07:32:37

    著作权经济权利【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与经济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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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与经济学探讨

    著作权扩张及其法律与经济学探讨 内容提要: 着作权保护在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具有扩张的趋向。这种 扩张总体上表现为保护客体的扩大、保护期限的延长、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个人 性质使用限制的增强等方面。着作权扩张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解释。

    从着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分析,通过着作权扩张,在一个特定时期实现了着作权 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着作权法的宗旨。从经济学 的分配效率分析,着作权的扩张是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

    一、问题的提出 着作权的私权保护在几百年的洗礼中,总的趋势是保护范围越来越大、 保护水平越来越高。这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总的趋势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 平即可以清楚地看出。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也是体现。

    着作权私权的发展史,也就是着作权的扩张史。着作权的扩张有多种原因。如技 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加强对着作权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知识创造,即是着 作权扩张的重要动因。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公众传播和使用着作权作品的 能力也在扩大;
    为在新的环境中确保着作权人的利益,也需要适当扩张着作权的 范围和内容。着作权私权的扩张反映了着作权人的利益和在一般社会公众接近知 识与信息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着作权扩张在知识产权扩张中是最为突出的。对着作权发展的历史考 察表明,它代表了被保护权利的一个持续的扩张,以及相应地在作品中作为公有领 域部分的相对减少,直接表现为着作权的专有控制的扩大。单纯的扩张会直接威 胁到着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着作权法在增进知识、传播文化和发展科学, 以及在信息的接近和信息的自由流动等方面确认了公共利益的地位。然而,这一 确认,有可能通过着作权的扩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减弱。着作权的扩张威胁到接 近信息的公共利益,并且增加了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在着作权扩张中特别 不能忘记着作权法维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性。

    本文即从分析着作权扩张的表现入手,透视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机理和 经济学原理,以深刻地认识着作权法的本质。

    二、着作权扩张的表现 (一)着作权权能的扩张着作权扩张表现在受保护的客体不断增加、着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使用方式不断增多、着作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等方面。着作权扩张,就着作权的 内容来说,从最初的主要是对复制权的保护扩大到现代技术发展条件下利用作品 的各种权利。《安娜女王法》授予作者的着作权即是对特定的作品制作印刷复印 件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印刷复印件的权利。也就 是说,被保护的权利限于复制权。其后各国着作权法的发展对着作权保护的内容 做了很大的充实。正如郑成思教授所指出的,着作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新 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着作权的权能,如音像复制权、播放权、制片权、邻接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的着作权有改编权、发行权、追续权、连载权等;
    随 着国际交往,扩大了着作权的范围,主要有翻译权和最终使用权。[1]随着着作权法 的国际化的建立与完善,着作权国际公约对着作权的保护也同样存在扩张的特点。

    例如,就着作权内容而言,作为着作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文本 在新修订时,权利内容也有扩张的趋向。像1948年文本和1928年文本相比,在必须 保护的经济权利中增加了“公开表演权”,而1928年文本只是作为可选择保护的权 利。

    (二)着作权客体的扩张 在《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美国的第一部 着作权法制定于1790年,规定了对图书、地图和图表的着作权保护,以防止擅自印 刷作者的作品。后来逐渐地运用类比的方法,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 品、[2]软件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着作权客体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 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的在先前的着作权法中所曾没有的保 护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 碍,各国都注意通过修改着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3]在当代,着作权 的保护客体已包含了数十种作品,如音乐、雕塑、计算机程序、建筑作品、电影 作品,而这些在早期的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中都没有被涵盖。

    (三)着作权期限的扩张 着作权期限是着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着作权期限的确立对于既保 障着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又确保着作权法成为发展本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 工具起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世界上第一部着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即规定了着作 权的保护期限。该法将保护期定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
    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 者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
    已经被转让出去的权利则重新归作者所有。美国1790年的联邦着作权法也将着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可重新延续的14 年。近两百年后的1976年的着作权法将着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 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着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着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 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着作权延长为95年。2003年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 一项裁决,即体现了对1998年国会通过的延长书籍、电影、音乐和卡通人物的着 作权期限的法律的支持。[4]德国1837年的着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 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扩大到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 国家,主张作者永久性的着作权的观点也时而可见。至于在国际上,要求扩张着作 权的议案不止一次地出现于着作权国际会议上。

    着作权期限的扩张是对作者等着作权人的着作权保护的强化,但同时 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因 为在更长的时间内公众不能自由使用着作权产品。因此,这种扩张应当有充分的 正当性。一般地说,着作权期限的延伸反映了着作权作品不断增加的经济上的价 值,如果没有这种在市场上被扩张的专有权,无论是以数字形式还是以硬件的形式 出版,出版者对过去的作品的维存和传播方面进行投资的积极性都可能被减弱。

    不过,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还值得研究。

    (四)对个人性使用限制的增强 着作权法在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同时,也具有促进学习的 公共利益目的、保留公有领域的目的,以及促进公众接近作品等社会目的。着作 权法这些目的的实现,也需要确保社会公众为充分地发展自己的目的自由地使用 已经公开的作品。在着作权传统上,个人性质的使用作品是不受着作权限制的。

    但随着现代社会技术特别是复制等传播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在个人性质使用的层 面上,着作权人的利益也越来越受到威胁。以录制为例,随着录音、录像、静电复 印等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大量的消费者的复制行为使着作权人无法正常行使复制 权和发行权,从而会对着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基于此,20世纪以 来,着作权的触角越来越伸向个人使用作品的领域。一些国家开始采取措施,以确 保着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如德国等欧洲国家对空白磁带征税,就是一个体现。

    美国在1992年也颁布了《家庭录制法案》,开始对空白录音带、录像带和数字式 录制设备征税,旨在补偿着作权人的利益损失。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 展,作品的个人性使用对着作权人和出版商市场的冲击更大。在网络世界中,对着 作权的限制和控制个人使用之类的“反限制”,形成了着作权领域一道颇具特色的 “风景线”。这深刻地反映了着作权世界中利益平衡机制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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