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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体育社团与法律保障体系的建... 正文 2019-12-09 07:28:12

    [体育社团与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如何建立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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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社团与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

    体育社团与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 本文作者:徐海柱 马红娟 工作单位:西安体育学院 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两新”组织(新经济 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迅猛发展。体育社团是我国新兴的社会组织,如何构建完 善的法治环境和法律保障机制,推动体育社团良性健康发展,是需要深入思考的 问题。

    1体育社团环境法治化的标志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1]。法治 是与人治相对立,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的治国方略,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 最终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当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 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 方式,是社会成员的一种思想、行为方式,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生活 方式,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亚里士多德说:“法 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 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 以对政府的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3]。处于法治环境中的体育社团 的标志应当是:体育社团的宗旨目标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基础上,体育社团的权 力来源于法律,其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受法律平等保护,凡是法律没 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只要不违背社会价值、公共利益和道德,不侵犯 他人自由,体育社团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体育社团的权利、自由和利益 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证据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都能得到公正、合 理、及时的补偿。

    2构建体育社团法治环境体系应消除的障碍 2.1消除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 社团组织的成立、运转都是围绕着要实现的目标而来。组织目标的中心地 位期望有最佳的组织方式,参与者的群体合力,必要的运转资金保障。立法的着 眼点在组织可预见的行动上,尽可能周全地考虑组织可能的行为系统与环境所可 能发生的冲突来设计规范体系,避免冲突,实现协调发展。体育社团目标如果仅 处于书面或观念状态,没有实现的可能,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团组织。如果体育社团立法仅停留在法制层面,没有实践基础或不能与社会实际相联系,那么 法的价值就无从谈起。

    2.2法治环境应在体育社团环境中保持适当的强 势主导地位体育社团成员个体的活动受到社团秩序的制约,制度化了的约 束机制把个体控制在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内,大部分社团成员在逐渐适应了环境 后,就会依赖于来自社团层面的制度性安排,失去必要的创造性。这要求社团的 法治环境占强势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实现制度创新。马克思曾指出, 一切社会关系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结成的各种利益关系。

    当民众脱离有效管束,缺乏道德准则物质手段当道时,就会被宗教、秘密社团等 吸引。体育社团是法制监督主体、法律实施主体和守法主体,也是承载社会道德 责任和义务的主体。体育社团遵从法律规范,恪守社会道德,并以独特的功能在 引导民众避免出现信念、价值、道德真空方面有积极作用。人的道德责任感是一 切法律的基础。人的道德生活应该是创造性、实践性和进取状态,而不是被动服 从、沉思保守。事实上,组织面临的环境制度化越强,该环境包含的规则、公共 程序、受控制的行为越多,创建和维持组织的难度就越小。因此,保持法治环境 的强势主导地位也是体育社团生存发展的需要。

    2.3消除体育社团边界不清或无边界的法治理念 合理界定体育社团与其他系统相区别的边界对构建法治环境体系意义重 大。体育社团与环境的边界是处于变迁但又相对稳定的状态,是围绕社团的利益 和社会利益的许可程度确定划分的。基于此,体育社团日益频繁地得到或脱离其 他系统,围绕其利益调整边界,这种调整随时间、空间和实践活动而变化。厘清 体育社团边界必须研究多方面的因素。一要充分研究体育社团的“治理系统”,即 体育社团支持一些行动者合法地控制另一些行为的格局。二要重视体育社团的制 度逻辑,即体育社团所追求目标“组织原则”的认知框架和基本假设。三要关注体 育社团的运作程序,即用固定的可预测的方式,去完成工作的若干组行为。四要 充分关注体育社团的依附倾向性。体育社团对人员群落和资源的依附性不同,所 采取的具体行为策略也各不相同。五要重视体育社团的形式选择。任何社团组织 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特定的环境相联系的。环境条件决定了体育社团的生存 和发展,其中法治环境是将体育社团与更大的环境相联系,确定其范围、边界并 确保其合法性的基础性条件。

    3体育社团法律保障机制建设3.1构建体育社团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社团组织对国家政策有多种形式的规避方法,如有“替换性的执行、选择 性的执行、象征性的执行、附加性的执行(土政策)等多种手法,就本质而言,是 一个各方面的利益问题,对己有利的就‘用足用活’,反之就大打折扣,尽可能推 延执行,有的甚至肢解、歪曲和抵制”[6]。坚定团体信念,信守共同法则,崇 尚美好共同愿景,这是社团组织最愿意看到的成员的表现,也是法律机制下体育 社团良性运转的体现。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在于制约权力,督促责任义务的履行, 惩治违法行为,达到既保障体育社团的合法利益,也保护社会利益不受侵害。有 效发挥法律保障机制作用,培养正确的法治理念,使体育社团及其成员形成一种 信念:目标和法律体系是体育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必须,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集体 意志的成果;体育社团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保障有利于实现自身 的组织利益,是应当为之奋斗和严格遵守的;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就是应受惩罚的 事情,不可以身试法。法律所提供的公平正义的保护对于体育社团有着巨大的意 义和价值。法律为成员和体育社团之间的行为定立了法度,也为成员之间、社团 之间、社团与国家之间的交往订立了法度。社团参与者能够从社团组织持续不断 的获取预期的利益,就能促使成员对社团和法律形成坚定与持续的信念。若法律 体系偏离了公平正义的轨道,则会直接导致体育社团毁灭。

    3.2法律对体育社团组织管理行为的制约和保护 体育社团发展模式的规定性与过程的衔接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体育社 团发展过程的连续性、严肃性、灵活性都是与组织的内在结构性因素密切相关。

    如果组织的宗旨目标出现变异,可能是结构性原因或操作性原因。如果结构设置 不合理,则使操作过程没有连续性或随意性太大。体育社团组织结构的很多部分 是由控制参与者行为的各种机制组成的。科层化管理、协作化模式等都有助于体 育社团塑造和影响参与者的行为,对体育社团的不同机构负责的高级职位处于管 理型等级制度的末端。在这种制度性机构中,职位的职责与组织意志是直接相连 的,职位是执行体育社团意志的载体,这是需要法律监管的重要节点。体育社团 参与者在组织框架内的活动基本上失去了个人的价值取向和选择,而被组织的规 则和角色要求代替了。管理者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就在于他们的观念、决策、 构思、计划等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影响。管理者负责做出决策,而操作者则 负责将决策贯彻执行;管理者负责下达命令,操作者则遵守命令;管理者负责协调 工作,操作者则从事特定任务。这种社团组织结构可以在过程中修正完善,具有 开放性。对过程的监督则是动态的,是介入性的对动态过程的把握,而不是审验文本性资料,如果只以文本资料为准就犯了刻舟求剑的错误。发展过程的连续性、 严肃性与灵活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系统。这种系统能够促进成员对体育社团的认 同感,加强与体育社团荣辱与共的感情。每个社团的文化只能代表他所属的成员 和组织的意志,在此方面应注意组织的协调与自律,既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也要做到珍惜自己的文化,不自卑不盲从。体育社团文化的这种特性决定了社团 本身只考虑范围相对狭窄的利益群体,回避或搁置某些与社团自己相抵触的利益 项。而这种态度又会导致参与者只追求一系列受到限制的目标,而不考虑他们的 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影响,甚至会从事违背道德或违法的活动。体育社团间可 以协作向善,共同为社会做贡献,使彼此间和谐有序发展。体育社团在形式和内 容上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但有时则会表现出对抗的或公开的违法行为。因个体 的爱好感受不同及认识的局限性,体育社团成员会出于自尊或优越感寻求一些证 据,印证自己的优势,彰显自己的优越感,此种行为如果通过社团组织放大,会 造成社团之间的不适当比拼,一方面是在互相标榜社团组织的优势,而与之相伴 的另一面会产生歧视甚至是仇视。另外,由于社团成员价值取向不同,表现在行 为倾向和意见态度上存在本质的差异。“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 和协调起见,良好的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7]。因此, 法律保障体系的存在,为成员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普遍遵守的法则,通过教育引导、 强制遵守等方式,保障体育社团的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社团组织也因此 获得了实现目标的推动力量。法律保障作用在于对体育社团的监督、控制,对正 当利益的保护,对不当行为的校正,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社团行为的监管以达 到保障体育社团良性运行,从而做到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正向社会功能。社团习 惯支配着参与者,并把某些信仰和习尚强加给参与者,不过社团习惯只是从内部 支配成员。与习惯不同,社会的信仰和习尚是从外部作用于社会个体的,社会能 将被它的权威所神话的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强加于个人,这种压力由群体施与个 体。法律能够鼓励保护正当的惯习,同时法律具备惩罚的必定性。当规矩被触犯 而受不到惩罚时,社团规则将变成一种极其模糊而软弱无力的东西。相反,惩罚 的必定性的及时适当发挥则能使社团感情维持到强烈的程度。从这个角度讲,社 团的生命延续得益于法律惩罚必定性的存在并及时适当发挥作用。

    4体育社团法律职责的限度 “法律所建构的制度性框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 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环境,而这些任务则是一个进步的社会为满足其成员 的要求而必须予以有效完成的。通过履行上述职能,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 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法律也因此证明自己是文明建设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8]。但是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体育社团的权力控制和 法律职责的限度。扮演保护者的角色还是侵犯者的角色,只有在保护和需要之间 的相互关系完美时,体育社团才能获得合目的性的发展。法律是体育社团的保护 者,一旦它做的事情超出了保护的范围,就变成侵犯者而不是被保护者了。体育 社团的管理者往往从自身能力出发把组织管理工作调整到与自己能力相适应的 程度。而社团组织运行在客观上要求管理者必须把内部事务与环境的要求调整到 适当程度,这就是对管理岗位的应然要求。但具体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然 的能力和素养则需要由社团自身的评价考核体系来完成。法律效力的限度在此就 有了边界,法律必须对岗位管理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而不是追究相关的管理 者的工作能力。法律保障体系允许社团对下属实施更多、更可靠的控制,并把这 样的控制限制在法律许可的领域内。体育社团的特性决定了它没有成为有一个或 一些行使大部分权力、完成大多数决策的高度集中的等级制度。它的权力和决策 结构包括了相当多的群众意见。控制手段是设定组织目标和实现目标所必须运用 的,用以保障参与者遵守的规范、章程和命令。体育社团控制的手段表现形式多 种多样,如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威、科层化、组织合同、社团文化、规章、权力、 法规、法令、社会化、监督等。体育社团的宗旨目标是通过成员的组织活动来落 实的,成员活动才是组织的基本要素,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工作的切入点和分析单 位应放在这些基本要素上。体育社团为了发展的需要会寻求战略同盟,以期通过 共同抉择提升竞争力,改善发展环境。战略同盟就是通过协调行为或共享知识、 资源以追求共同目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之间的协定。共同抉择是将外部集 团的代表吸收到组织的决策和顾问机构。单个的社团之间不能在更多领域达成默 契,联盟能使更多社团组织达成较多的默契。松散的联盟不会产生有力地影响, 强大的紧密型联盟能集中和代表组织的利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法律保障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解释多是为保护特定利益而进行的有权解释行为。

    组织都极力影响这些立法决策,保护自身的利益在立法决策机构中有充分的表达, 以期获得法的特别保护。另外政府还对组织的某些类别事务给予特殊的限制,对 组织运行活动领域等都进行严密监控,这种限制对组织有双重利益,主观上控制 了组织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客观上保护了被管理组织的利益,抑制竞争, 使组织环境相对稳定。管理者的权力对社团目标的定义起主导作用。权力是社团 组织行为的“必需品”,来自多种根源且形式多样,并且总是处于被争夺、被渴求 状态中。权力滥用是社团组织良性运转的大敌,是病态的症照。这种病态困扰着 个体参与者,也会给社团外部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体育社团环境的改变、权力依 赖关系的转移、不断变化的目标和策略以及新的结构形式等因素之间存在着强烈 的相互依赖性。上级的权力以约束别人的能力和愿望为基础,但是必须认识到,构成奖励或惩罚的内容,最终由相关下属的目标或价值观来决定。体育社团在法 律保障下,通过形式化把“个人”因素从个人之间的控制系统排除出去,使权力与 职位获得组织效力。实质上权力与个人素质没有对等性,权力附属于职位,每一 个职位占有人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权力,而不管占有职位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个人素 质。社团不可能成功地对所有的权力来源达到完全控制,内部各职位间表现出的 相互依赖的程度亦不相同。因此体育社团在努力构建权力结构的同时,通过发挥 成员主观能动性作用,成员个体可以内化和反馈调适组织对其施行的权力运作, 达成对组织权力的认可,普遍而一致的认可能有效培育组织的权威。稳妥地建立 体育社团的权威结构,使权力人格化,使组织人格魅力产生强大张力,从而更好 地贯彻组织意志。另一方面对不能控制的领域必须凭借社会系统的力量来规范。

    法律是体育社团最重要的保障力量之一,法律可以保障成员之间形成一套从属于 体育社团的规范和信仰,这套规范和信仰足以正确引导参与者的行为,避免产生 破坏性情感反映,使管理和被管理的矛盾处于最低限度,保障权力的分配和实施 处于可接受的适当状态。这种状态下,可以认定体育社团组织权力的实施是合法 的,法律保障是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效发挥作用。

    5小结 我国体育社团的宗旨目标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治环 境和法律保障机制,是体育社团生存的需要,更是体育社团健康发展的需要。在 构建体育社团法治环境体系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消除理论与实践脱 节现象,消除体育社团边界不清或无边界的法治理念,保持法治适当的强势地位。

    应当明确体育社团法治环境与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工作的切入点和分析单位,客观 分析法律职责的限度,保证法律效用充分发挥,同时促进与其他环境和保障机制 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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