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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 正文 2019-12-12 07:25:30

    [国家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教学模式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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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

    国家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获得从业资格的准入途径,对高等院校的 法学本科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而协调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 的关系,调整和修改现行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展开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 司法考试的接轨研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课题,这是推动我国法 律事业发展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养的共同要求。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 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 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作为法 学教育工作者的一员,深知自己肩上所承担的责任和期望,在法学教育教学的道 路上不断探索,努力为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贡献微薄之力,本课题的研究即为 将司法实践性要求为重的国家司法考试与以理论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的 探索与研究。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从业的准入门 槛,是通往法律职业道路的必经桥梁,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才具备法律 职业的资格,而法学本科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来源。

    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在目标上都致力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而在教育 内容侧重点和教育方式上二者却大相径庭,二者的这一区别造成了法律职业需求 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脱节的现实境遇,这对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提出了新 的要求与挑战。在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衡量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背景下,如何 将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接轨并容成为了亟待解决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

    一、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学通往法律职业化的必经道路司法考试是指 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务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在担任法官、检察官、 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等工作之前,应当通过国家相应从业 资格的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法学学位取得者 以及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者才有法律职业的取得资格,这就 意味着将非法学专业人士以及有本科学历而无本科学位的考生排斥在外,司法考 试政策的这一调整,更加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本科 教学的专业化程度的要求又进一步提高。(二)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实践的目标和要求国家司法考试侧重于对考生法律知识精准性和全面性的考察,同 时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及其操作性和实践性也有着相当比重的检测。法学从本质上 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而其实践性及应用型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学 本科教学方面的特殊地位。[1]因而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设计时就应将 一元化目标转变为促进学生的多元发展,尤其需要重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结 合和比重,这是由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和职业发展需要所决定的。而目前高校法 学教学目标要想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从积极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开始 做起,积极探索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真正使我们的法学本科教学能培养出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双强的专业法律人才。

    (三)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本科法学教育是 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源头和根基,法学教育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提供了专 业而深厚的法律素养教育,是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重要基础和前提。[2]经过 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分析能力上具有 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说本科法学教学是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之源,素养之基。

    而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学成果的实践性要求及教学成果检测的一种手段,二 者是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同一性, 因而如何促进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的有效良性互动,解决法学教学与国家司 法考试的合理衔接就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基于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衔接的调查分析 笔者对所在高校243名法学学生就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及其与司法考试的衔 接度进行了访问和问卷在此次调查中有70%以上的学生认为现行的教学内容基 础理论教育远远多于实践教育且案例实践操作机会过于稀少,教学内容过于抽象 和空洞,学生在理解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希望能在教学内容上做出改变,增大 实践教学的比重,使得法学理论更加具体化,更易于理解;在教学模式上有70% 以上的学生认为目前的课堂教学仍然以教师教授为主要方式,学生的参与性低, 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对所传授知识的吸收程度不高, 换言之,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原有的教学期待和教学 成果无法完全实现。而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在调查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对国 家司法考试的关注程度时,有95%以上的学生都表示对这一考试有着密切的关注, 司法考试是其整个大学生活最为关注的事项之一,而其中90%以上的学生都认为 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进行结合是必要且必须的,将司法考试的考点内容融 入到日常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对其将来法律职业的长久发展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笔 者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发现,目前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如何使学生摆脱机械、枯燥、乏味的学习,以更为饱满的热情投入法学 专业的学习,如何让法学教学培养出来的人才更加适应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要 求,这些问题使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迫在眉睫,有着现实性的需求。

    三、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的困境 通过与学生的访问座谈与调查问卷的分析,当前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 本科教学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教学方式以灌输为主,缺乏良性互动目前的本科 教学方式仍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即主要采用灌输的方式方法,这一方式的优点 在于确立了讲授主体的权威性和主导性,但相应的缺点是忽视了讲授客体即学生 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被动接受知识,课堂中缺乏老师与学生的积极良性互动, 使得课堂氛围压抑枯燥,原有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而司法考试的考 试目标设计则侧重于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对考生的个人判断和分析能 力有较高的要求,忽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课堂无法给予学生个人发挥的空间和机 会,也没有给予学生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面对司法实务的技能操作方 面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现有的法学本科教学方式不能满足司法考试实务性的要求, 对其进行改革是培养国家稀缺的法律实务型人才的现实需求。(二)理论讲授内容 与国家司法考试实践要求脱节司法考试是为选取法律实务人才而设立的考试,在 考察学生法律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检验考生司法实务中分析判断和实务技能操作 的能力,这一考试的目标是与司法实务工作的现实需求相吻合的。司法实务工作 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它对诉讼程序的操作规范与流程,诉讼案件的分析判断与处 理有着更高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的要求才能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进一步保 证法律实体的公平正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最 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3]但目前的教学内容却难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和社会 法律实务的需要,绝大多数本科法学教育仍然采用理论教育,同时受教师实践经 验和课时所限,司法实践实务的学习成为了本科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学生没有 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司法实践活动的学习,这种教学内容的设计极大限制了 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使其解决法务实际问题和处理司法实例的能力较弱,这与 国家司法考试实践性要求脱节,无法适应我国司法实务的需要。

    四、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1.进一步由理论教学向理论案例并重的教学 模式转变。虽然在现行的教学模式中,教师都会将一些司法案例放入到课堂中讲 授,但这些案例的讲授是为了辅助理论知识的理解,案例的数量和分析程度远达 不到司法实务的要求,这种理论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的教学方式满足不了司法考试实践性的需要。教师应扩充案例教学的范围,甄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经典 案例,由简至难地讲授给学生,扩充学生的司法实践案例储备,达到司法实践教 学目的。2.由讲解型教学模式向启发式教学模式转变。启发式教学模式也称为 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秉承辩论,崇尚通过讨论对话进行探寻和思考, 这种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教师讲授知识,学生被动接收知识的教学方式,让学生 在教学过程中能充分感受到思辨的快乐,调动起学生的主观积极性,拓展了学生 的判断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二)及时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法学课程的教学 内容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特征,教师在课程讲授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到法律法规及司 法解释的修订修改,特别注意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讲解,因为法律法规的变更 往往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这部分内容成为历年司法考试的热门考点, 让学生充分了解和知道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其背景,可以使本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 试实务衔接更为紧密。另一方面,目前高校法学本科教学采用的教材在内容上具 有滞后性,很多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能及时修改和补充,这就需要教 师及时补充和更改相应的教学内容。(三)借鉴“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习近平总书记 于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 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作为应用型学科,其职业的 主旋律在于实践,法律职业人才素养的核心体现就是其司法实务能力。在对法律 人才的司法实务能力培养上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即 “法律诊所教育”。[4]法律诊所教育是不同于以往学生简单实习的一种全新的 实践教育模式,该模式提供综合性、实战性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在实战环境下切 实感受和体验司法实操,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应变能力和专业水平,从 不知问题转变为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引导学生变被动为主动的思考法律问 题、社会问题,综合提高学生的法务水平。然而,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开展的法律 诊所教育因是外国资金赞助支持,因而存在与我国法学教育水土不服难以合理衔 接的问题,同时法律诊所教育需要一批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引导,而目前教 师实务经验匮乏也是制约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因而,我国法律诊 所教育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要发展和改进。(四)增加学生实践的时间与机会1.目 前大多数法学院校都设立有模拟法庭,在有如此硬件条件的基础上经常组织学生 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在模拟活动中提高自身的实务操作能力和应变水平, 同时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2.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旁 听法庭审判,到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实习,加强与法务部门的联系, 增加实习场所、旁听庭审的频率并延长实习期限,或者反客为主将有实务经验的 法律职业人员聘请到课堂中来举办相关讲座或系列课程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经 验、司法程序流程和规范要点,让学生在理论的基础上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加深其对司法实践活动的理解与认识。(五)考察考试方式更加 灵活多样本科法学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考试。考试具有检测性和指导性,学生 可通过教学期末的考试检测自身学习效果并可根据这一结果提前安排自身下一 学期的学习计划。综合分析考试结果可以发现学生往往对记忆的客观题目答题准 确率比较高,而对于需要判断分析和逻辑思考的主观题目常常觉得无从下手,是 失分的高频题型。而从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看,即使是客观题型也需要学生缜密 的判断分析能力,而在案例分析题型的解答时,更是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体现。

    因而在本科教学的考试中,应当加大主观分析题目的比重,让学生提前适应司法 考试的相关题型和解题思路,平时成绩中也应该多关注学生综合能力的体现,而 并非传统意义的唯分数至上,从而激发学生参与案例谈论、课堂互动交流的积极 性,让本科教学从过程到结果都呈现出积极的状态,增强教学效果和成绩。

    综上所述,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为达到法学理论教学和司法实务衔 接更为紧密的目的,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实习实践机会及考试方式等多环节 做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期达到培养新时期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司法实践经验 丰富的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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