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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 正文 2019-12-17 07:30:11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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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一、学术界主要观点 1.过错责任说。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 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 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 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 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 任的使命。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 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 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 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 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 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 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 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目前在民法通则 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 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 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 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 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通过对这些学说的介绍,我们较深刻的体会到此问题在学术界的争议。本 文主张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实行二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明文规定以过错为前提才构成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未对过错作出规定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二、国外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侵权意图的比较研究 侵权意图是指:“侵权人在侵犯他人权利时的主观状态,如故意或过失。” 在1986年前起草的《民法通则》时,中国的“物权法”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就我 国而言,《民法通则》公布时,整整五年以后《著作权法》才正式实施,可以说, 我们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那么在制 定《民法通则》时的认识就更不足了。因此,那种认为《民法通则》中的一切规 定,应毫无保留地完全适用于在后的、人们认识已深化时制定的著作权法,显然 是不妥当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行为法”条款第106条第1款:“公民、法人由 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我们参考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法、德两国民法典中的侵权法条文,《法国民法 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 之人,对该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 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 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认真研究后发现,法国、德国这两条中的上述规 定,是把(实际)“损害”及“过错”(或过失)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而我 国《民法通则》却把“损害”及“过错”作为一切民事责任的要件。也就是说,承担 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受侵害人有实际损失和侵害人有过错。但在我们的现实社 会中又是如何呢,至少我们的执法人员很清楚:要制止一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 或著作权侵权活动中,绝对没有必要去寻找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或受损害人的 “实际损失”,而仅仅有必要确认生产线上或流通渠道中假冒、仿制或盗版的事实。

    大陆法系的日本,其现行《著作权法》第113条第(1)项A项中,规定了直接侵权属 无过错责任,在B项中,规定了间接侵权属过错责任。日本版权学者也认为:在受侵 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时,“只要有侵权事实即可,不需要具备主观条件如故意或过 失。”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以及同属英联邦国家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 新西兰等国家的版权法,在划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上,从没有“一刀切”地否定 过侵犯版权的无过错责任,而是将直接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与间接侵权的过错责任 区别开来,至于美国,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更是不言而喻的。许多美国知 识产权法学家曾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要证明被告侵权,原告并不需要证明其有 过错。”“只有在间接侵权的情况下,过错的有无才与判决有关”。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是否知道他人的权利,也无论在侵权时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只要 发生了侵权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可以认定侵权。早在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指 出:“根据版权法,(在认定侵权时)侵权的意图不是必要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构架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实行二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 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明文规定以过错为前提才构成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
    在法律未对过错作出规定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的具体运行模式 为:只要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进入了他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之中,即 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非行为人能提出法定的抗辩事由。

    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形式,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 条约所采用。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明确引入这一术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 着合理性。理由如下:
    1.严格责任原则能够克服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如果 真正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全面的“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将很难使侵害人承担责任, 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丧失了实际意义。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 了受害人证明侵害人过错的负担,恰好能够克服“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有效维 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责任作为一个描述性、类属性概念,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符合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在要求 严格责任不像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判断标准,而是适用于相互间并不存 在联系的多种侵权行为。严格并不是对应于过错的具有实在内涵与法律判断价值 的概念,只是形式上的比较性的概念。严格责任的归责基础,不是“严格”,也没 有其它的统一归责标准,这使得严格责任有着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我们知道,知 识产权并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也不是单一的权利项,而是由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等组成的权利群,每一项具体知识产权又是由多种权能组合而成的权利束。

    同时,知识产权又属于“一人对万人”的权利,对于不同的权利以及同一权利的不 同权项,都可能会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法律规定必须时时考虑知识产权 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当代知识产权法律的灵活多变是一个突出的特点。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本身的范围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知识产权侵权形态更是 难以穷尽,且始终处于动态之中。试图以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来确定各个知识产 权的各项权能是否构成侵权,也是不现实的。严格责任具有的巨大的包容性,恰 好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3.过错责任客观化使得严格责任的存在更具合理性 对于过错责任,人们有着主观性过错责任和客观性过错责任的不同认识。

    由于“主观的东西在实践中是很难判断的”,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很多国家,在实 务操作上要么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来确认过错,要么采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过 错”,在很多情况下,采用的实际上都是严格责任。从这一点而言,我们主张采 用严格责任原则也是无可厚非的。

    4.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避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以及“过错推 定”与“无过错责任”等无谓的概念争议 理论界对于“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以及“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 争议很多。有时本来是一个法律条文,经不同的学者解说,就有了几个不同的“版 本”。但不管怎样解说,最终都要以国家制定法为依据进行判定。这样,只要一 个“严格责任原则”,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5.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确立,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 经验 实践证明,严格责任在合同法上的确立,满足了合同实践和理论上的种种 需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效益。合同法上“严格责任”这一英美法系的 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移植”,无疑为我们全面认识和 引进“严格责任”确立了典范。

    另外,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也为“严格责任”在我国的合理借鉴和广泛采 用奠定了基础。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 问题。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过错说或者无过错说都 有其明显的缺陷。因此,本文主张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实行二元归责原 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明文规定以过错为前提才构成 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未对过错作出规定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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