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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 正文 2019-12-20 07:25:32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_法学就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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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一、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研究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着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 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 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 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1]在国外法学界,至少在美国, 这类研究已经相当普遍。[2]国内近年来,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人一直在坚持这样的 研究。[3]但是,就总体而言,在法学界这种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很少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看不出这类研究的效用。如果说通 常的法学研究对法学知识体系直接作出了贡献,那么对法学研究的研究,似乎就如 同为柏拉图反对的“艺术”一样,并不产生“知识”。但是这种理解是应当改变了。因 为在今天,法学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生产着各类知识产品。因此,研究法学知 识生产的一些要素,从宏观上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特点和基本状况,或者说反 思学术,已经成为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这种研究不仅具有理解世界的意义, 而且可能作为一个决策参考因素,影响和调整法学研究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本文 就试图显示这种研究的效用。

    另一个原因,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这样的学术传统,缺乏相关的可供分 析的数据资料。特别应当指出,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 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尽管还不完备的学术规范。只要看 看90年代初期之前的法学着作,特别是法理学着作,但也不限于法理学着作,主要 是引证马列经典作家、中共中央或中国政府的文件,即使引证“纯学术着作”也往 往限于一些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赞扬的中外思想家;同 时引证习惯也受传统人文学科的引证习惯(以引证经典为主)影响。引文基本是作 为权威的结论,作为真理的化身出现的;引证者诉诸的是被引者的地位,而不是其 思想。正如我先前说过的,其关注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这种引证 风格是一种“信而好古”的知识传统和体系的产物,属于一种威权主义的知识传统。

    在今天看来,当年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非“学术”,往往牵强附会,更常 常各取所需,在学术论争中,常常注重所谓的微言大义、强调正确理解,强调思想的 精髓。80年代后期关于马克思的法律本质之引文的理解和翻译就是这种引证的一 个极端例子。[4] 19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制度的导人,这种状况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在高鸿钧、贺卫方先后主持的《比较法研究》,他们推行 了、坚持了并且大力提倡了学术引证。此后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提倡和其他学 科(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5]中国法学界的引证状况到了90年代中期以 后已经有了较多的改观,诸多期刊都推出了自己的引证体例,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 成了学术引证的惯例。

    但是如今问题仍然不少,例如,随机的引证比较;正面的引证比较多(还是引 证作者心目中的“权威”学者,无论中外,无论古今,也无论意识形态倾向);批评性引 证很少,最多是“有的同志认为”之类的,至于这“些”或“个”同志是谁,让人莫名其 妙;引证观点的多,引证材料资料的少;引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到了 世纪之交,在某些文章中,甚至引证有成为一种学术装饰的嫌疑,甚至(在其他学科) 出现了“伪住”的现象。[6]本文后面汇集的数据和相关分析还会表明其他的一些问 题。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引证作为一种学术实践和制度,在中国法学界, 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创新 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在“信而好古”的知识体系中,很容易变形;在学术市场的竞 争中,也很容易成为一种包装。这种状况只有在今后的实践才能完善。

    还有,上面的数据表明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社会还比较弱,尤其 相对于民商法而言。当然商法的影响力也比较弱。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 在当代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为什么商法和或经济法 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比较显着的学术共同体也许原因是 多样的。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传统不够久远,可供借鉴的学术资源 较少也许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来说,要搞好,需要更多的学术积淀,要懂得更多的社 会组织、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许是因为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动过于急 剧,因此很难形成并验证一个稳定的具有相对一般性的经济法理论也许本来还没 有多少传统的“传统的经济法”这个领域因为其研究的问题和对象的日益专门化 而分解了,分解成了市场规制法、金融法、财税法、社会法和商法等,因此其学术 着述的被引率也就高度分散了也许在一个改革时期,经济法的许多问题常常甚至 首先表现为经济政策和改革政策的问题,而经济学家在这里也许获得了某种先占 的优势但也许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 的理论构架和进路有问题,或者是对具体经济现象的实证研究不够,因此经济法学 者更多在一般层面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构想,而未能形成具体细致的因此可操作的 法律规则当然,这些都是也许。什么是真正的问题所在,还需要更细致的研究。但 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如果有关中国经济的法律理论研究不够,发展不快,无法形 成一个强大的学术共同体,那么对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学学术发展都将非常不利,并且也很难将中国转型时期的有关经济法律实践的经验转化 为一种真正法学的贡献。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进行引 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来测度 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学者、 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学着述 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是思想 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还可以 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根据被 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予以适 当限制。

    首先,西方学者的引证研究模式中提出的一系列影响引证的因素[7]不能在 中国套用。不能简单地把被引数视为学术成就和贡献,这一研究因此不是梁山泊 好汉排座次。理由是,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为衡 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这是一个判断。判断一般并不取决于有没有可 以解说清楚并自洽的理由;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隐含在我前 面的关于引证作为学术的形式规范已经形成这一命题中,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在 中国目前法学界,引证作为学术的实质性规范尚未形成。在中国法学界,引证率可 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着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重要的由教 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未必是学术-热点问题,作 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着被引者有 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外文(学术或准学术 的)着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数量的分 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代理标志。

    但是,在我看来,引证率仍然可能用来测度某些因素。由于引证在绝大多数 情况下是引用者自己的选择,因此,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引学者的知名 度和影响力,包括其着作、论文以及学术观点的知名度,体现了引用者对被引证者 的观点的某种认可或者冲击(当引证是批评性的)。此外,由于中国法学家流动性相 对于英美国家而言较小,因此引证研究还可能了解被引证的知名学者所属的机构 和地域;可以考察被引学者的年龄段、学科;可以考察被引着作的类型;学者的学术 产出能力,或学术引介能力,接触外国文献或稀罕文献的能力;甚至考虑到数据之外的现象,例如学者的流动,或许可以看出学术人员或中心或重镇的转移;结合其 他一些资料,或者还可以用来预测未来的某些趋势。

    因此,必须注意,本研究所测度的诸如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的因素都是中性 的,尽管这些概念在中文的日常语言世界中常常具有褒义,但在本文的研究时并不 意味着肯定或正面评价。还必须考虑一个因素。一些真正有影响力的研究往往已 不再为人们引证,例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的命题,例如“看不见的手”,例 如进化论或社会进步的观点,例如有关市场经济的一些命题。这些研究结论之影 响是如此强大和深入,因此,已经融人了作者的行文,就如“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 声”的春雨,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一种知识背景,成为许多研究的前设了。因此, 我这样的文献引证研究会不会错过这样的重要学者或着作呢但是,这在当代中国 法学界最多也只是一个理论的可能,而不是一种真实的可能。因为,就中国当代学 者而言,还没有这样的具有原创性的学者。即使有人最早在报刊杂志上提出了某 个后来颇为流行的学术观点,也大都或者已经是当时学界认可只是尚未被中国政 府正式采纳的主流观点(例如“法治”),或者是从国外或域外引进的在学界已经比 较流行的观点了,因此第一次发表并不意味着其原创性。这当然也意味着,就学术 的原创性而言,坦白地说,中国法学界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当然本研究的意义也不限于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或预测某些未来发展态 势。我更看重的本研究对于中国法学界的方法论意义。黄仁宇曾指出中国历来 当然,我还想借这一研究推荐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这个网站以及它提供 的相关资料。

    二、资料库情况简介 要从数目字研究问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可能是资料和数据。因为没有可 靠系统的资料,哪怕问题再重要,也无法研究,或者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靠,甚至误 人子弟。

    我所依据的资料来自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南京大 学1998年起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l)”。南京大学CSSCI项目组经过 论证、研究,选择了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能反映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界各个学科中 最新研究成果,且学术水平较高、影,向较大、编辑出版较为规范的学术刊物,他们 参照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l)选用期刊占世界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与《中国 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选用期刊占我国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结合中国社科期刊出版发行的情况,确定C$SCI的来源期刊控制在我国正式刊行的社科期刊总数 的8—15%,最后经全国约1000多名教授,他们最后确定了500种左右中文期刊 (2000年为419种)。[10]大致说来,这个资料库是比较完全的,因此也是比较权威的。

    该资料库主要从来源文献和被引文献两个方面向用户提供信息。来源文献 的检索途径有:论文作者、篇名(词)、作者机构、作者地区、期刊名称、关键词、 文献分类号、学科类别、基金项目以及年代、卷期等10余项。被引文献的检索途 径有:被引文作者、篇名或书名(词)、期刊名称、出版社、年代、被引文献类型等。

    因此,根据现有的资料库可以依据作者名查询他的着作自1998年以来每年的引证 总数,也可以按照着作(包括译作)、文集(个人的或集体的)、期刊论文等查找分类 文献的引证数。此外,还可以作其他用途,例如可以根据作品名查询该作品本身的 每年引证数。由于时间的滞差,目前提供的有关资料仅到2000年。由于设计考虑 的问题,该资料库使用起来并不便利,至少对于我这个研究而言如此。我目前感到 的最主要的缺点是,资料都是按年入库的,因此只能无论对哪个检索项都只能逐年 检索,不能累计检索。这就带来了很大不便。此如果要检查我朱苏力的资料,只能 一年一年的检索,然后手工相加。由于目前还只有三年的资料,因此这个问题在目 前可能还不算一个大问题,但是几年之后,这种状况就可能严重阻碍人们的有效使 用。

    由于个人的记忆和印象有限,以这种方法获得的候选名单肯定是不完整的, 甚至可能会有重要的遗漏。特别是一些处于边际状态的学者,有可能没有进入我 或我的帮助者的视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的做法是第一步,尽量列出一个较大 的初选者名单,然后在网上查询他们的相关引证资料,加以排序,这样就可能排除 一些边际选择的错误。事实上,我总共列出了100多位知名学者作为候选人,最后依 据搜寻的数据汇总得出了将在下一节分析的总共41人的资料。这样的做法仍然难 免有或大或小的失误,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任何人都无法将所有的中国国内的法学 学者都列人大名单。因为这首先就会有一个如何界定法学学者的问题,而且这个 界定必定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专断的-我以主要在法学期刊上就狭义的法律问题发 表论文作为标准。其次,我还必须考虑精细的成本收益问题。任何精细都是相对 于需要和可能性而言的。最后即使有较重大的失误,我也只希望读者能够指出,在 可能的时候做出改正。

    就引证数字而言,资料库可以提供每位作者的全部引证数字,也可以提供该 作者的着作(包括专着、译着和教科书)被引数(资料图显示为“图书”)、文集(资料 库中显示为“汇编”,包括个人文集和被纳入文集、论丛的个人论文)被引数以及期刊论文被引数。经过考虑,我选择了三项指标,总引证数、着作引证数和期刊论文 引证数。其中着作在资料库中的索引项为“图书”和“汇编”,前者包括了专着、教科 书、译着,后者包括了汇编的文集。鉴于法学研究的特点,我的检索发现,着作的被 引数大致相当于总引证数减去期刊论文引证数。

    将图书同汇编两项合并为着作是有一些理由的。首先,我在查询数据时发 现当初数据输人者的“图书”和“汇编”分类就不严格,不时会有交错。例如当引者引 证的是我的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时,这就被分类为“图书”引证,但是当引者 引证的是该文集中某篇文章时则被分类为“汇编”引证。其他一些学者的着作也同 样有这种情况。其次,这种引证的分类也是有问题的,一本由众多作者每人一篇论 文汇编的文集很难与一本由多个作者撰写一位作者主编的教科书或“专着”之间 区分开来。因此,第三,这种合并一般说来并不影响本文数据的质量。第四,一个更 为个人但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是,在汇编类的引证中,我的引证数第一,因此即使 为了避嫌,保证本研究的公正,这样处理也是必须的。

    但我并不为了避嫌而避嫌,不会为了避嫌而扭曲了资料。否则,就同样不是 以学术为重,而是沽名钓誉。事实上,我坚持将期刊论文被引单独作一类,尽管我也 同样排名靠前,并且由于近年来,我受到的学术批评较多,因此,可能有部分引证是 否定性的或批评性的。理由首先是期刊论文和着作的发表机制毕竟有所不同。尽 管中国目前的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基本上都还不是同行评审的结果,但毕竟是由 编辑从大量已完成的来稿中选择刊登的,因此或多或少还有一点市场筛选的产品 质量控制机制在起作用。编辑有可能选错,也有可能有各种人情因素,甚至有极少 数约稿,但是就总体而言,期刊论文的发表要比教科书、专着、译着、文集或论丛 之类的着作出版略微严格一些。相比之下,出版社出版的着作在中国目前一般说 来有不少都是“指腹未婚”的期货,尤其是对那些已经名声在外的学者,因此其产品 更多是“信誉商品”;教科书则更是这种情况;有些文集或论文汇编则更可能是自费 出版甚或是补贴出版的。在这个意义上,期刊论文更像是“检验品”,尽管也常常有 “信誉”的因素涉人。因此至少在我看来,期刊论文可能质量更高一些,特别是一些 核心期刊的发表竞争更为激烈。这一点,国外也是如此。当然这不是说,每一篇期 刊论文都比每一本着作或文集中的论文更有分量,更有影响;我这里只是按数学上 的大数定理判断的。

    期刊论文单独分类的另一个理由是考虑到着作和教科书出版上事实上存 在的垄断问题。这一点在北京,在一些着名科研机构中更为明显。例如,出版法律 书籍和教科书的出版社大都集中在北京。因此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第三个理由是考虑到成就较早的学者与成就较晚的学者之间的差别。一般 说来,成就较早的学者一般都更有可能主编教科书、出版专着,而成就较晚的学者 相比而言这种机遇会少一些,他们会更多在论文上同前一辈(学术的而不是年龄 的)学者竞争,并且事实上在学界有较多影响。

    最后一个理由是着作(特别是教科书)中合着的相对较多,而期刊论文中合 着的较少。绝大多数期刊论文都是个人独着的,只有部分老学者和个别中青年学 者习惯于合作撰写论文。两年前的一个有关期刊论文的引证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

    [11] 综合上述理由,以及其他可能的理由,我认为把期刊论文作为确定学术影响 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一定的理由的。尽管其他学者对此作另一种更为简单的处 理,同样也可能是正当的。至于前面提到的批评性引证问题,我认为并不对本文的 研究构成实质性影响。首先,因批评性引证而被引数大幅度增加的学者很少。在 所有研究的学者中,只有我可能因为这种批评引证“获利”。但是,简单查询表明即 使对我批评性引证数量也并不多;[12]其次,如前所说,本文研究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都是中性的,并不具有褒义;三是,错误的观点仍然可能有影响力,却不是因为其错 误才有影响;甚至引发了众多批评的观点本身就表明这种观点是影响的。

    对于现有的资料,我的处理首先是选择了三年引证数合计。这样处理的理 由首先在于目前仅有三年的数据;其次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三年的数据可以大致 防止某一年某人着作被引数字的急剧变化,因此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

    防止较大,但不是彻底消除。因为,三年的数据合计对于已经成就的学者大 致公道,尽管他们也会有学术创作大年和小年之分,但是,可以预料还会有其他一 些可能的偏差。例如,不同的学科的引证数肯定会有偏差,能够进入被引先列的肯 定都是一些相对比较热门并且比较成熟的学科,因此一些研究人员或学术期刊着 作出版较少的领域的学者,例如刑事侦察,肯定被引较少;这个数据也不可能反映 近年刚刚崛起的青年学者的影响力;此外,这一数据也仅仅到2000年,因此,没有反 映最新的学术变化。但是,第一,完全的准确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研究都必须接受 某种程度的偏差;第二,这里测度的仅仅是着述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而不是测度其 学术水平;第三,这里研究的只是一种基本格局和态势,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学术 评判。因此没有必要把这里的研究结果看得太重。如前所言,真正的学术影响力 可能是“润物细无声”的。

    我的具体做法是,首先搜寻100多名学者各自的三年总和被引数、着作被引数和期刊论文被引数。为了防止偏差,我排除了所有的自引。我还注意到中国学 者可能有完全重名和部分重名的现象。事实上,在法学界就有,例如法学界有两个 夏勇,又有李浩和李浩培。如果不加注意,都可能闹出笑话,无意间就会“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对此我都予以细致的关注,必要时甚至在期刊网上察看了一些论文 的内容。即使如此,我也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一次区分都是正确的。

    在此基础上,我将每位候选人的着述引证数按上述三项指标分别排序。如 果三项均进入前五十名的学者将自动成为最常被引的学者;由此得出的人选共34 人。然后,如果有任何一项进入前20名者,也将进入这个名单;由此期刊论文被引有 三人和着作被引有四人总共有七人满足这一条件。由此获得总共41人的名单。这 41人按其各自的分排序。得分的计算方式是,一、前33人中任何一位作者的着作 被引数之序号加上其论文被引数之序号;二、其他7人是各自着作或期刊论文被引 数之序号加上50以及他们三人和四人的排序号。例如,童之伟、龙宗智和李浩教 授的期刊论文被引数序号分别为7 四、初步的分析 根据汇总表可以看出: 学科分布:被引最多的法学学者主要集中在下面五个领域,即民商法(包括 知识产权法)有11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因为不少法律史学者从事的研究更侧 重理论,例如梁治平、贺卫方)有10人、刑法 6人、宪法行政法4人以及诉讼法(刑 诉民诉各4人)五个领域。只有一位国际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进入了这个名单,并且 排名比较靠后。

    因此,就学科热点来讲,法学的研究热点大致是民商经济法、法学理论、刑 法、宪法行政法、程序法。数据大致印证了一般的印象。国际法无论是公法还是 私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影响力显着下降。但着重号是重要的,也许国际法的一 些内容已经融人了其他学科,例如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程序法。此外,就这三 年的数据来看,经济法学的影响力似乎也偏弱,但是这一判断同样应当予以限制, 因为有些商法学者也可以说是经济法学者。

    机构和地域分布:就机构而言,就职北大的学者最多的,在着作和论文被引 最多的前40名的法学学者中,北大为8人。其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7人)、中国社 科院(5人)、政法大学(5人)、清华大学(4人)、武汉大学(2人),吉林大学、西南政法 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法学会等其他单位则分别有1人。人数多是学术研究实力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某个学校或 单位有5人进入这份名单名,但排名都靠后,那么以引证数衡量的学术影响力可能 也只相当于有1人进入此名单但排名第一的学校或单位(请比较着作和期刊论文 被证第一名与最后5名的被引数)。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在引证数的前20 名中,北大有7人,优势比较明显;人民大学和清华大学各有3人,社科院为2人;中国 政法大学等机构都只有1人。

    更细致地分析表明,北大比较显着的优势有法学理论、刑法、宪法行政法;
    但是在民商法上明显比较弱。中国社科院的优势在于民商法(包括知识产权)。人 民大学的突出优势同样在于民商法,在刑法上也有某些优势,但优势已不像人们想 象的那么显着了。政法大学虽然在各个学科中都有一定的优势,但优势都不显着。

    相比之下,清华显然已经在崛起,有4人进入了大名单,并且有三人进入了前20名。

    这表明清华法学院的组建大致是成功的,吸引了一批优秀的人才;其优势主要在民 商法上。武大国际法优势也并不显着。从这个表来看,作为法学研究重镇的西南 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确实局面不佳。

    如果从地域来看,可以看出北京集中了最多的出色法学学者,32人,其次是 武汉有2人,再次是江苏、福建、西南、山东各有1人;其他地方则相对弱。特别奇 怪的是上海,只有一位还是新近从武汉调入的有全国影响的法学家。考虑到广东 地区等地区的情况,因此,看来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一般命题是必须予以限 定的。至少从目前来看,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经济的关系似乎不那么大,而是与政治 权力中心的关系比较大。

    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况有可能正在改变。特别是如果不是按行政 区划来看,而是按经济区即把上海同江浙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 如今这里已经有3位有影响的学者(南京的李浩、杭州的孙笑侠以及新近调到上海 交大的童之伟)。如果加上梁治平在上海设立了经济与法律研究所,因此长江三角 洲地区的法学研究的局面也许正在改变,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集中 地。但是这仍然不能说明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有什么关系。因为,第一,这几 位学者,李浩除外,都是从事广义的理论法学研究的;第二,这些学者都很难说是本 地的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多只能说经济发展可能吸引了法律学 者的流动。这一点,如果再放大一点,考虑到徐国栋、梁慧星几年前的流动或半流 动,可以看得更明显。如果这种趋势为实。也许在未来十年里,中国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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