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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基本理论论文 > 论法人类学视野里的藏族社会... 正文 2019-12-09 07:26:06

    论法人类学视野里的藏族社会家庭生活及其隐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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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人类学视野里的藏族社会家庭生活及其隐形规则

    论法人类学视野里的藏族社会家庭生活及其隐形规则 法律人类学作为一个新型学科,近些年在国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著述越 来越多,研究领域也不断拓宽。目前,这种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习惯法领域, 也有学者将视野拓展到汉民族的宗族村落习惯法、行业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 以及秘密社会习惯法等方面。

    以藏族社会为客体的法人类学研究,虽然成果逐年增多,但研究本身要么 流于宏大场面,要么专注于具体规则本身,显得脱离生活实际、空洞乏味,对社 会生活的整体性、联系性等问题把握得不够准确。对于民间规则的分析、解读, 往往脱离生活本身,要么就事论事、断章取义,要么以现代法的框架死搬硬套, 而失去了法人类学研究的意义。

    本文旨在克服上述研究的不足,深入代乾村,通过与村民的朝夕相处,切 身体验和观察其生活过程,在从微观上了解民间生活的现实样态的同时,挖掘和 提炼隐含其中的生活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过程和内在机理,以正确认 识民间规则的价值、功能,以及它对于国家法律的辅助作用。

    代乾村位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的西北部,行政上隶属于天祝藏族自治 县扎西秀龙乡,这里的海拔3700 米4300米,年均气温- 2 摄氏度,无霜期仅为76 天,高寒缺氧。全村168 户,723 人。居住着藏、汉、土、回、蒙等名族,处于 汉藏文化的交汇处。以放牧为主、农耕为辅、农牧兼并。

    一、家庭生活中的隐形规则 ( 一) 家庭生活中的礼仪禁忌 在代乾村生活的这段时间里,时时刻刻提想着笔者的是家庭生活中的礼仪 禁忌,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表现极为丰富,异彩多样。这类禁忌主要提醒我行路时 不抢于别人之先,途中相遇需以礼相让。迎宾送客时不能趾高气扬、居高临下或 愁容满面。室内就座时,禁止把腿伸直,更不能东倒西歪,要盘腿端坐,给人以 严谨、庄重的感觉。向客人敬茶、盛饭时,忌讳用脏碗、旧碗或已有裂缝、缺口 的碗,不许将手指伸到碗口上,忌讳用一只手给客人敬茶或者敬半碗茶,忌讳用 反手或一只手倒茶。客人、老人、长辈就座时,来往要从后面经过。衣着要整齐, 不能敞怀露胸。忌讳挑着空桶或者端着垃圾与客人、长辈迎面,当地的长辈说这 是不吉和对客人不尊重之行为。禁止用灰、扫帚、筷子、勺子、擀面杖打人,有诅咒意味。送礼,相互间不可缺少一条哈达,在送接时必须弯腰、双手平伸,表 示恭敬,忌讳比较随意送接的行为等等。这些禁忌好像被披上了神圣外衣,时时 刻刻影响着当地人、左右着人们的思想意识、行为活动。

    ( 二) 家庭生活中的财产规则 在代乾村遇到的一件比较有趣的事情便是分家析产,分家析产是在老人在 世的时候就能够合理的解决财产的分配问题。分家析产时出嫁的女子不享有对娘 家遗产的继承权。儿媳享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招赘的子女有权利继承同等男 子所得相同的遗产。被继承人如果生前有尚未偿还的债务,遗产的实际继承者有 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在遵守家族习惯按照家庭结构将 家庭财产分成若干份,每个拟分立的生活单位一份。父母也要为自己也要预留一 份,作为老来的赡养费和埋葬费。在农村同父母一起生活的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 义务。父母离世后遗产也由其继承。通常情况下父母都愿意与自己最小的儿子一 起生活,当然也由例外存在,所分得的家庭财产也要多于其他未与老人一起生活 的子女。这种观念在农村相当普遍,并且,村民对此也认为是情理所在。

    二、公共规则 ( 一) 宗教生活规则 代乾村是一个全民信教的藏族村落,每年一次的祭奠山神活动是原始藏区 宗教活动在这里的遗存,同时也是万物有灵观念深入人心的一种体现。因此,在 这个同样有山神、水神的说法。在当地祭祀山神的地点便是拉泽。祭祀当天村里 请了懂得藏传佛教基本礼仪的老人主持整个祭祀活动,另有一些人在维持秩序, 整个活动有头有序。据当地人讲,祭祀神山是为了得到神灵的保佑,是为了祈求 山神保佑一方平安,因此我看到全体村民都来参加,并且每家每户为活动的筹办 捐钱捐物。如果长期拒绝参加,将会遭到其他村民的非议或谴责。因此,这种表 面上看起来是一种自愿自觉行为,实则是一种督促村民集体活动生活规则。

    ( 二) 邻里关系规则 当笔者一个人从闹市区的大学来到这个名不见经传的穷乡僻壤,入住在代 乾村亲戚家时,笔者观察到在这个相对落后的村落,邻里关系与都市生活相比另 有一番景象。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邻里关系在这里很难看到。无论是 这里牧场还是农田,都是几代人长期生产劳动的产物。是千丝万缕邻里关系产生的原因。当自然灾害或者与自然界相抗衡的时候,都是依靠群体力量来完成。代 乾村邻里关系集中于草场和农地两方面。草场主要是草场围栏的维护和牲畜的进 出通道。在代乾村解决这类问题时一般以草场相邻关系形成关系户。关系户之间 相互商议解决自家牲畜的通行问题。农地则是土地使用的相邻关系。这类问题只 要集中在收割季节,因一方通行时需借助另一方的土地通行而造成对方牧草损失 等。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先前商议解决。实践中,因一些客观原因而引发邻里纠纷 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时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都会圆满解决。

    三、生产规则 遵循自然法则、遵循社会规则的生产规则是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途径,这 里讲求的生产活动是一种有组织有秩序的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人类的 生存和发展。

    ( 一) 农业 代乾村是一个半农半牧的村落,就种植而言相对于仅仅靠天吃饭的农业村 落来说有一定的优势。这种优势只是对当年气候变化、降水量没有过多的要求。

    因为种植物仅仅是牲畜在冰雪灾害是的应急品,或者是一些相对较弱牲畜的营养 品。但是遵循自然法则和古老的耕作习惯是生产的活动首要条件。代乾村的生产 法则表现的不是很突出,不突出的原因是包产到户时,土地使用权的界限已经划 定,在田间地头已经用明显的界标固定了下来;
    经营权50 年不变的国家政策也 有效解决了因人口增减引起的土地调配问题。

    ( 二) 牧业 放牧在代乾村可谓是最主要的生产活动,也是唯一的经济来源。维护整个 村落的放牧秩序的是人人遵守的放牧规则。一般做法是将整个牧场划分为冬春和 夏秋两个区域,冬春季离家较近,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草料运输成本,另一方面是 遵循了夏远秋近的放牧规则。夏秋季则离家较远,按已划定的放牧区域进行。这 样既可以保护冬春草场不被放牧过度而造成草原生产力减弱,也可以让牲畜在更 适宜的环境下生长。维护牧场不仅仅要遵循上述的规则,每年的村民会议还会推 荐产生几名维护放牧秩序的人员来监督履行这一规则,如果因懈怠看护自家牲畜 而造成其他牧主、村落放牧秩序受损或者公共设施受损,按乡规民约要给予一定 的处罚。一般的处罚方式是一头牛100 元、一匹马100 元、一只羊50 元。公共 设施需恢复原状。四、对代乾村生活规则的几点思考 ( 一) 民间规则形成的原因 民间规则的形成需要神灵、家族、地域、行业等几个方面来分析,第一, 对于禁忌和宗教生活规则来说,禁忌和宗教活动都离不开神灵的影响,而且最原 始禁忌规则的形成是因为人类对自然万物的运行规律缺乏认识,对事物之间的因 果关系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所以处于这种对大自然的恐惧、对自我生命的自保, 形成了出具规范的原始禁忌。第二,从代乾村家族的来看,家族内部最常见的就 是分家析产,这一规则是围绕家族成员来展开,或者说这种规则仅仅对这一家族 有拘束力,它不关注成员是否在同一地域内一起生活,还是在不同地域间。第三, 从地域去考虑,一个相对封闭的村庄,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相互协作形式的生活 场域。在一定地理空间下形成了联系的熟人社会,基于生产生活中的协作与互惠, 所以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因地域而维系的习惯规则。第四,就当地而言, 每个人从事不同的行业就会受到不同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这是由于社会分工的 不断细化使各行业的交往日益频繁,并且形成了基于共同事业而存在的行业。因 此,调整各行业的习惯规范也成了重要的行业习惯规则。

    ( 二) 民间规则被执行的原因 上述一系列规则在代乾村被严格执行或遵守着,这种执行、遵守不是随心 所欲或者单方面实施,而是以互惠服务的对称锁链为基石进行,反之亦然。而洛 伊博士认为一般来说,和我们的成文法相比,( 原始人) 更愿意服从习俗惯例这 类不成文法,或者确切地说,他们自发地服从于不成文法。笔者认为,人类遵守 规则,使规则能够被执行,不是自发或者自愿的,而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建立 起了一种相互让步和相互奉献的合作基础。同时,互惠原则也为每一项法律规则 提供了约束力。因此互惠原则是规则被执行或者遵守的基石。

    ( 三) 民间规则的性质思考 民间社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现象是法人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而这种法律 行为和法律现象中的法律不是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而是民间社会的规则体 系,即禁忌、习惯与习惯法。从本质上来讲,法律就是一套规则体系,其社会功 能就是为了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禁忌、 习惯、习惯法和国家法没什么区别,其社会功能就是为了定纷止争。因此,民间规则也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笔者在代乾村调研发现,在相对封闭的村落,真正能够便捷、高效的解决 争议的是民间规则。也就是说在相对封闭的村落,除国家法之外,存在着众多丰 富多彩的禁忌、习惯和习惯法等规则体系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秩序的现象。这恰 恰也印证了法人类学法律多元论的观点。这种规则体系是某一民族或者某一区域 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没有什么外 部力量干预和敦促,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 生存的文化模式。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最自然、最本质的东西。人类学家马林诺 夫斯基认为,法有四种意思: 自然法则、中立的习惯、被遵守的法以及被破坏时 发挥机能的机构。笔者在代乾村调研也证明,马林诺夫斯基所说法的四种情形在 相对封闭保守的村落并行不悖。牧民们根据地理环境、四季变化等自然法则经营 牧场。虽然,自然法则不是法的范畴,但这是人类必需遵守的法则。

    总之,法人类学研究,不仅仅是法的现象研究,更重要的是挖掘民间社会 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中最稳定、最根本的因素文化入手。深入到某一文化环境中, 亲身感受、参与观察它与国家法的关联,以及与国家法的相互作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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