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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基本理论论文 > 律师的职业定位 [中国法制发... 正文 2019-12-09 07:27:05

    律师的职业定位 [中国法制发展与律师职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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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发展与律师职业定位

    中国法制发展与律师职业定位 一、起步阶段―――在从属于政治的法制建设时期,律师职业定位也体现出强 烈的政治色彩 起步阶段,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在 这短短的八、九年时间,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中国的法制秩序完成了从 半封建半殖民地向新民主主义转变。这之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新中国的法 制建设被迫中断,法制建设处于荒芜时期,成果所剩无几。特别是文革期间,法 学教育被终止,司法机关被砸烂,取而代之的是各级革委会、指挥部。期间,法 律建设最重要的任务是“摧毁”和“重建”。摧毁旧的封建法统,建立新的法制秩序, 维护、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因此,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突出特点是法 制的发展从属于政治。在立法上,虽然《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规定了立法 机关是全国人大、中央人民政府,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占这一时期法律文件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国务院实际 对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行使领导权。法律从业人员的遴选,突出政治,法律的 推行,依赖于政治运动。在这一时期,最重要的两大法制建设成果,具有标志性 的立法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先后颁行,刑法、 婚姻、土地、劳动、组织等立法逐渐走上轨道,但是规范公权力的行政法、行政 程序法几乎是空白,而且法制建设规范化较差。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处于起步阶 段。1950年7月,政务院《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人有辩护 权和请人辩护的权利。《人民法庭通则》中虽然没有提到“律师”字样,但“请人 辩护”是设立律师制度的基础。1954年7月,司法部《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 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展律师工作试点。同年《五 四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 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新中国的第一部国家根本大法中。195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 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律师收费 暂行办法》,律师业务由参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案件。1957年上半年,新中国 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律师暂行条例》(草案)成稿,遗憾的是该文件未及 发布、颁行,随着中国法制发展的起步阶段被迫中断,1959年司法部被取消,律 师制度实际被取消。我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到1956年7月,全国建立了19个律 师协会,80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律 师的职业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业机构是政府开设的法律顾问处,律 师像法官、检察官一样,拿政府工资,享受政府待遇,律师定位体现出强烈的政 治色彩,律师职业作用非常有限。二、发展阶段―――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律师职业定位由国家法律 工作者向中介机构转化 发展阶段,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7年党的十五大期间。这段 时间是我国新中国法制建设重要的二十年。在这二十年里,提出和解决了权大、 法大的问题,确立了法律致上、自由民主等现代法律制度。法制建设的任务是建 设社会主义法制。1976年10月,中国睡狮从十年浩劫中噩梦醒来,整个中国都在 思索,为什么我们一定经历这样的浩劫,怎样才能避免历史重演。在对这些问题 的思考与解决过程中,以邓小平等为首的一批“文革”期间身受迫害的领导人对法 制与民主的重要性开始有了深刻认识。与此同时,理论界亦开始了关于权大还是 法大的讨论。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议第一次 将“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写入国家根本法中,建设社 会主义法制就成为该阶段法制发展的标志。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口号是 “依法办事”,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立法高峰。国家两次重新修订宪法,制定了七八 宪法、八二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民 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 政诉讼法》全部在这一时期颁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宪法明确规定:“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之上、自由民主的现 代法制思想已经建立。在这一时期,司法机关和司法系统得以重建。1978年恢复 人民检察院、1979年恢复司法部、1980年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6年重 新设立监察部,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开始逐渐健全。同时,法学教育也重新 起步,自1977年起停招了多年的高等法学专业开始重新招生。1982年,北京政法 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复校。伴随着中国法制的发展,该阶段律师制度也处于 恢复发展及尝试改革的阶段,律师职业的定位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1980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有关律师职 业的法规,该条例继续定位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地方 律师是机关干部,有的地方过渡为事业单位干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 开始尝试律师制度的改革,开始进行合伙、合作制律师试点。律师职业的定位也 悄然发生着变化,到1996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直接将律师定位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种语言表述 接近于中介机构。虽然律师法没有将律师直接定位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从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看,律师法承认律师可以为谋取经济 利益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际上律师法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中介服务,这种定 位使得律师的社会地位开始下降,律师一度被认为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中 介组织,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也正是因为对律师职业的这种定位,才催生了1997 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律师伪证罪”。

    三、蓬勃发展阶段―――随着国家从法制建设转 向推进依法治国,律师被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蓬勃发展 阶段,指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这十五年期间。国家从法制建设 的任务转向推进依法治国。法律的创设、制度的增多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现实生 活中有法不依的现象,这一问题引发了民众、理论界和执政党领导人对法制建设 中治国方略的思考。于是,知识界率先开始注意“法制”与“法治”概念的异同,法 制发展从进行中性的、法律工具主义的法制建设,转向价值取向更加积极的法治 建设与依法治国。国家不仅追求良性法律制度,还要积极推进依法治理。1997 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党 章;1999年3月,国家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写入了宪法。使“法治”和“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意志,中国法治建设掀开了新 的篇章。在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立法工作围绕 经济建设中心,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同时法律开始注重保护人权,反革 命罪被取消。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法律法规为适应国际法,进行修改。律 师职业定位也在此发生变化。按照阶段末期中介机构的定位,2000年全国进行律 师制度改革,国办律师事务所全面改制,律师职业全面推向社会。但是,随着依 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乃至依法治乡、治村的广泛提倡,2002 年1月,全国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2003年,律师资格考试与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合 并为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时代呼唤对律师职业的重新定位。2007年,《律师法》 进行了修订,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的执业人员”,但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际上将律师职业重新定位。2010年11月,中 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我 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工作者”,而不是中介机构。文件还指出,要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 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不好的,不能当律师。尽管定位为律师正名,但之前中介组织性质的误导,律师事业一方面蓬勃发展,全国律师的人数迅速增多,另一方面,有关 律师权益的规定还难以落实。

    四、法制建设新篇章―――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律师职业的定 位更加明确 法制建设新篇章,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的几年。这几年时间虽然很短, 但已经翻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法制建设的任务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 革”和“全面从严治党”并列,作为党的战略布局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的法制建设第一次被提升到如此高度。该决议明确了“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和法律队伍建设、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等方面,分解了全面依法治国的 重大任务,明确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理念, 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为了“努力让 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推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为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司法专业队 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律权威,推行了领导干 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确保依 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些改革取得了丰硕的结果,特别是党坚持反 腐斗争,并且反腐力度大大提高,司法公信力、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开始提升。法 治被高度重视,律师也获得了空前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说:“律师队伍是全面依 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 讲:“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 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催生了一个新名词,“法律职业共同 体”,律师第一次与公检法并列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后来,很多律师 届同行都将“公、检、法、律”比喻为中国全面依法治国高速公路上行进的法治汽 车上的四个车轮,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脚步,律师体制改革 也提到议事日程。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法律赋予律 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之后,公检法相继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参 与刑事诉讼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得到了根本的解决。新时代里,律师职业 的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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