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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基本理论论文 >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论文 监... 正文 2019-12-11 07:27:33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论文 监督让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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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论文

    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也寄予了 更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 关系简单化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如何不仅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 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而且达到对两者关系进 行理性思考和法理,使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为此,本文试就这一问 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字】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制度设计 一、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 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 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的干预,也不应受新 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 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 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 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 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 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 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

    二、我国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

    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 体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进了民主与法治社 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如果 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 律价值的判断,是冷静和严肃的最佳体现,所以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 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 民意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 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民意,不平则鸣,用公众舆论的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 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

    从的来看,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腐败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 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 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 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 司法本身潜在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 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

    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 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 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 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 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 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 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从而达到 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 督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败 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 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提高与毁损,这些问题的存在还值得 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强调传媒监督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 社会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唯 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断与确定,然后 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容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 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 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督一 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 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 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去部分司法人员重实体轻 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 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 定的准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 司法权威的动摇。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对待媒体监督,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待媒体监督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 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 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

    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允许司法人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 评论拥有随意起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因为即使在司法实践 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鸣, 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新闻报道不可 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原理类 似),如果允许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督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 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督司法、反对司法腐败热情就会受到 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督司法的期望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腐败 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 新闻从业人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的司法机关和司 法人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 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督给予支持。

    (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开的角度来讲, 是十分有益的。公开就意味着暗箱操作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 加,也就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司法人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 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 活动的公开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活动公开的 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 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 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 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督就无 法实现,成为名符其实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 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容易 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 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 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开,将媒体的监督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 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 挥其监督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三)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司法腐败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 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 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 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常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 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
    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 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 在极大危害,虽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 职前必须提供国家统一司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 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 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已严重 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 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 活动监督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 司法腐败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 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四)媒体监督应当把握的尺度。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 把握的尺度,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 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 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因为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 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 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应当把握三个尺度:一是严格保持中立立场,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春秋笔法”等方式,也 应当尽量避免;
    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 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 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 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人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 在媒体的监督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 无所作为呢?当前,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 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去”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有 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 的单列部门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 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 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 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并 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理论 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问题 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员还是新闻工作 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人 员不是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人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如果 单纯的司法行政人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 何保障新闻稿件的准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 业人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 加任重道远。

    四、结语 在的默然思索中,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 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 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 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 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合理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1]甘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 用》2005年第一期。

    [2]刘静:《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二期。

    [3]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载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中心主编:
    《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左为民、汤火箭:《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载中国司法改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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