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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的位置:写论文网 > 管理学 > 基本理论论文 > 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论文 关... 正文 2019-12-19 07:27:25

    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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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论文

    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论文 一、我国建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分析 (一)维护主权、保障国防安全防空识别区制度是与保障国防安全的使命一 起诞生的,其与飞行情报区最大的区别便在于他们的目的不同,飞行情报区目的 在于协调各国民用航空在航线上的安排,以免发生抢占航线,发生不必要的事故, 而防空识别区是为了保卫一国空中安全,免受外来敌机或恐怖分子的攻击的一种 提前的预警系统,目的性明确。日本在1969年划设的防空识别区基本上是沿着东 经125度往南,经北纬30度后,再往北纬25度、东经120度的方向斜向西南,至东 经123度再折向正南。这一区域离中国最近处,距浙江省的海岸仅约130公里,不 仅将钓鱼岛涵盖在内,而且对我国构成了严重的国防安全威胁。所以为了保障我 国国防安全,在东海建立提前防卫的预警系统已十分必要,有趣的是,我国划设 的东海防空识别区离日本最近的点(北纬31度00分、东经128度20分)大约也是130 公里,这或许是我国有意而为之,也表明我国保卫我国主权和东海空中安全的决 心。

    (二)规制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干扰行为目前有证据表明某些别有用 心的国家不顾我国反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特别侦查活动,不仅对我国专属 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进行过度研究,甚至对我国大陆架地情地貌、资源 储备等进行侦查。比如通过电子和电磁等侦测和信息采集等高科技手段,旨在搜 集我国沿海的海防布局情况,涉及军事部署等国家安全情报;同时,搜集我国近 海的海洋环境资料如地质、地貌、潮汐、声场、温度、盐度、海流等海洋情报, 对我国海防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防空识别区预警制度依 然迫在眉睫,形成一套有效的国防预警系统,可以积极应对国外别有用心的干扰 侦查行为。

    (三)有利于解决海洋争端我国虽然拥有长达1.8万公里的海岸线,拥有300 万平方公里可管辖的海洋国土,但是我国面临的海洋局面不够开朗,与周边国家 存在诸多海洋争端。比如在我国东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 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可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根据领土自然延伸原 则可以拥有广袤的大陆架,这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重叠部分,双方 主张的海洋划界原则不统一,特别是涉及钓鱼岛问题使得中日关系近期以来一致 处于冰点。在中国南海,与越南、菲律宾等国同样存在涉及我国南沙群岛的海洋 纷争。因此,设立防空识别区不仅有利于对于东海问题的解决和缓和,对于中国南海问题,在宣誓主权、解决争端方面同样意义重大。

    二、我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对于防空识别区的制度建设方面,国际法上并没有具体法律文件,但是在 黑格尔眼中,“存在即合理”,我们可以从国际社会如此普遍的实践以及国际公约 和国际法相关制度中去寻找防空识别区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理论支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Eco-nomicZone)制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专属经济区 上空的法律地位问题,《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第58条规定,各国在专 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 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 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以此作为法律的支撑。因此,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 区享有船舶航行、在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飞机飞越自由等,但享有这种自由的国 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由此可知,一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上空空域享有 一定的管制权利,可以说沿海国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是对《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 内剩余权利的合理运用,符合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则。

    (二)国际社会广泛的实践支撑目前关于防空识别区制度的设立,国际上的 通行做法是由沿海国单方划设,并没有在划设的方法和标准上形成统一的标准, 只能由沿海国和邻国之间进行一定的协商并最终获得一种承认,这种承认包括默 许的承认也包括明示的承认。在美国和加拿大划设防空识别区之后,得到了周边 国家及世界各国的默许配合,达到某种程度的接受,致使后来的二十几个国家以 自卫的名义先后划设自己的防空识别区,然后这样的国际通行做法让防空识别区 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并最终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这样的一种得到了越来越多 国家的认可,以至于形成了一种力量,而找不出否认防空识别区的理由,正如人 人都有自卫的权利,国家出于自卫的目的而“防守性”的建设防卫体系,在情感上 已经获得了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同情和认可。我国有学者也认为,只要防空识别 区的目的在于防守,不与国际空中航行自由原则冲突,防空识别区是符合国际法 的。

    三、结语 我国建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目的在于保障国防安全,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并且在空中科技发达,恐怖主义频发的今天尤其显得必要。防空识别区的历史渊源 并不悠久,但是已然成为一种趋势,国际社会在质疑它性质的同时,不妨转换思 维,多考虑为防空识别区“正名”,因为众所周知,当国际社会中某种“现存秩序” 形成时,想要废除它是不易的,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现存秩序”的力量会 越来越强大,所以笔者以为明智的做法是及早用国际法律文件承认这样一种制度, 当制度形成时,规范的作用也将随之而至,而引导防空识别区制度向更准确的方 向发展。

    作者:林亚将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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